Section § 22100

Explanation

在加州从事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业务,必须获得专员颁发的执照。如果您从事住宅抵押贷款的发放或经纪业务,您雇佣的任何抵押贷款发起人也必须持有执照。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不得雇佣执照已过期的贷款发起人,并且除非通过持照的贷款发起人,否则不得办理抵押贷款。

贷款人和发起人都需要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获得一个唯一的身份识别码。从事抵押贷款发起人工作的个人必须每年持有执照,但对于在某些金融机构(如存款机构或受特定机构监管的机构)工作的人员,则存在例外情况。

(a)CA 金融 Code § 22100(a) 任何人未经专员许可,不得从事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业务。
(b)CA 金融 Code § 22100(b) 凡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或经纪业务的持照人,应要求其雇佣或支付报酬的每位抵押贷款发起人根据本部或第20部(自第50000条起)从专员处获得并保持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或已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第1章第3节第2.1条(自第10166.01条起)从房地产专员处获得执照背书。
(c)CA 金融 Code § 22100(c) 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不得雇佣执照或执照背书已失效的抵押贷款发起人。
(d)CA 金融 Code § 22100(d) 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不得发放或经纪住宅抵押贷款,除非该贷款由持照抵押贷款发起人提供、协商或通过其申请。
(e)CA 金融 Code § 22100(e) 凡从事住宅抵押贷款发放或经纪业务的持照人,以及根据本部获得执照的每位抵押贷款发起人,均应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注册并保持有效的唯一标识符。
(f)CA 金融 Code § 22100(f) 个人未经首先根据本部要求和专员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每年获得并保持执照,不得从事与本州任何住宅相关的抵押贷款发起人业务。
(g)CA 金融 Code § 22100(g) 根据第22013条 (c) 款定义的注册抵押贷款发起人,在受雇于以下机构时,可免于本条规定的执照要求:
(1)CA 金融 Code § 22100(g)(1) 存款机构。
(2)CA 金融 Code § 22100(g)(2) 由存款机构拥有和控制并受联邦银行机构监管的存款机构子公司。
(3)CA 金融 Code § 22100(g)(3) 受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管的机构。

Section § 221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想担任项目管理人的人都需要从专员那里获得许可。它还提到,这项要求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00.5(a) 任何人未经专员许可,不得从事项目管理人的业务。
(b)CA 金融 Code § 22100.5(b) 本节应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申请成为金融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您需要填写一份特定的申请表并支付费用。如果您尚未持有执照,还需要提供指纹以进行背景调查。法律允许公司通过子公司运营,但这些子公司也必须获得执照。仅仅更改已获执照地点的地址,不需要提交新的申请,但有其他相关要求。您可能需要通过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进行申请,如果专员允许,您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信息。法律还定义了在此背景下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含义。州政府鼓励使用电子备案方式,以简化流程。

(a)CA 金融 Code § 22101(a) 依据本分部申请金融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的执照,应采用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的形式,并包含其要求的信息,且应在支付第22103节规定的费用后提交。
(b)CA 金融 Code § 221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未持有本分部项下金融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执照的申请人,应在其申请中提供一套完整的指纹及相关信息,以供专员进行犯罪历史记录核查。专员应根据第22101.5节的规定,从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获取并接收犯罪历史信息。
(c)CA 金融 Code § 22101(c) 本节不阻止持照人通过子公司从事金融贷款人或项目管理人的业务,前提是该子公司已根据本分部获得执照。
(d)CA 金融 Code § 22101(d) 就本节而言,“子公司”是指由持照人全资拥有的公司。
(e)CA 金融 Code § 22101(e) 对于本分部项下先前已获执照的现有地点的地址变更,无需提交新的申请。但是,持照人应遵守第22153节的规定。
(f)CA 金融 Code § 22101(f) 尽管有包括(a)至(e)款在内的规定,专员可以通过规则要求通过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提交申请,并可以要求以相同方式提交费用、指纹、财务报表、支持文件、地址变更以及任何其他信息及其修订或修改。
(g)CA 金融 Code § 22101(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的情形。本节不要求专员必须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
(h)CA 金融 Code § 22101(h)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金融 Code § 22101(h)(1) “电子记录”是指初始执照申请或该执照申请的实质性修改,以及通过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通信、接收或存储的任何其他记录。“电子记录”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金融 Code § 22101(h)(1)(A) 为任何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提交的申请、修订、补充和附件。
(B)CA 金融 Code § 22101(h)(1)(B) 财务报表、报告或广告。
(C)CA 金融 Code § 22101(h)(1)(C) 命令、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
(D)CA 金融 Code § 22101(h)(1)(D) 与任何申请、执照、同意或其他授权相关的公开听证通知、指控和问题陈述。
(E)CA 金融 Code § 22101(h)(1)(E) 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和专员的决定。
(F)CA 金融 Code § 22101(h)(1)(F) 听证会笔录以及当事人与专员之间直接与记录相关的往来信函。
(G)CA 金融 Code § 22101(h)(1)(G) 发布、通讯、解释性意见、裁定或具体裁决。
(H)CA 金融 Code § 22101(h)(1)(H) 当事人与专员之间直接与(A)至(G)项所列任何文件相关的往来信函。
(2)CA 金融 Code § 22101(h)(2) “电子签名”是指附着于或逻辑上关联于电子记录,并由意图签署该电子记录的人执行或采用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
(i)CA 金融 Code § 22101(i)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已持续实施接受电子备案记录的方法,并鼓励其在预算、资源和设备允许的范围内,继续扩大电子备案的使用,以实现该目标。
(j)CA 金融 Code § 22101(j)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金融相关执照申请人所需的背景调查流程。申请人必须向司法部提交指纹,以核查州和联邦层面的犯罪记录。司法部会将这些指纹转发给联邦调查局(FBI),审查联邦背景信息,并将结果发送给专员。专员还会收到关于申请人未来任何逮捕的通知。这一过程需要支付费用以覆盖司法部的成本,并且可以选择将指纹提交给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该法律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01.5(a) 专员应向司法部提交所有金融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执照申请人的指纹图像和司法部要求的相关信息,这些申请人定义见第22101条 (a) 款,目的是获取关于州或联邦定罪记录、州或联邦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以及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或自行担保候审或候诉的州或联邦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的信息。
(b)CA 金融 Code § 22101.5(b) 收到后,司法部应将根据本条收到的联邦简要犯罪历史信息请求转发给联邦调查局。司法部应审查联邦调查局返回的信息,并汇编和向专员发布回复。
(c)CA 金融 Code § 22101.5(c)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 (p) 款第 (1) 项的规定,向专员提供回复。
(d)CA 金融 Code § 22101.5(d) 专员应向司法部请求对 (a) 款所述的执照申请人提供后续逮捕通知服务,该服务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提供。
(e)CA 金融 Code § 22101.5(e)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覆盖根据本条处理请求成本的费用。
(f)CA 金融 Code § 22101.5(f) 尽管有 (a) 至 (e) 款的规定,专员可以通过规则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指纹除提交给司法部外,还应提交给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
(g)CA 金融 Code § 22101.5(g) 本条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并且想在新地点开设分支机构,您必须在该地点开始营业前至少10天申请分支机构执照。这包括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可能需要通过全国抵押贷款系统进行。

提交申请10天后,您就可以在新地点开始运营。新地点的贷款业务负责人必须获得专员的批准,专员将在90天内给出答复。

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您有10天时间提交一份新的申请,并指定不同的负责人。企业必须使用经批准的名称,任何地址变更不被视为新地点。本条款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02(a) 寻求在新地点开展业务的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持牌人,应在开始在新地点开展业务前至少10天向专员提交分支机构执照申请,并支付第22103条规定的费用。专员可以要求寻求在新地点开展业务的申请人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交其申请或部分申请。
(b)CA 金融 Code § 22102(b) 持牌人可以在提交分支机构申请之日起10天后在新地点开展业务。
(c)Copy CA 金融 Code § 22102(c)
(1)Copy CA 金融 Code § 22102(c)(1) 专员应根据第22109条批准或拒绝负责新地点贷款活动的人员,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将此决定通知持牌人。
(2)CA 金融 Code § 22102(c)(2) 如果专员拒绝申请,持牌人应在收到专员拒绝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专员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指定负责新地点贷款活动的不同人员。专员应按照第 (1) 款的规定批准或拒绝该不同人员。
(d)CA 金融 Code § 22102(d) 持牌人不得以未经专员批准的名称在新地点开展业务。
(e)CA 金融 Code § 22102(e) 专员可以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的要求。
(f)CA 金融 Code § 22102(f) 在新地点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执照应根据本节颁发。执照中指定营业地点的街道地址变更应根据第22153条进行,且不构成受本节要求约束的新地点。
(g)CA 金融 Code § 22102(g)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3

Explanation

当您申请金融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分支机构执照时,您必须支付100美元的调查费和200美元的申请费。这笔费用包括指纹检查和犯罪记录查询等费用。即使您的申请被拒绝或您决定撤回,这些费用也概不退还。此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03(a) 在提交金融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分支机构执照申请时,申请人应向专员支付一百美元($100)作为调查申请的费用,加上根据第22101.5节进行的指纹处理和犯罪历史记录检查的费用,以及二百美元($200)作为申请费。调查费(包括犯罪历史记录检查的金额)和申请费在申请被拒绝或撤回时概不退还。
(b)CA 金融 Code § 22103(b)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4

Explanation

如果你申请成为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的执照,你需要提交财务报表,证明你至少有25,000美元的净资产。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持证人必须始终保持这个金额。如果你是持牌的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并发放住宅抵押贷款,你的净资产需要至少达到250,000美元。如果你只是安排(但不发放)住宅抵押贷款,你的净资产需要达到50,000美元。专员可以更新相关规定,以符合本法的目标和一项名为《安全与公平执行抵押贷款许可法案》(SAFE Act)的联邦法案。本节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金融 Code § 22104(a) 申请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执照的申请人,应随申请书提交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经专员认可的财务报表,表明净资产至少为二万五千美元 ($25,000)。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持证人应始终保持至少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净资产。
(b)CA 金融 Code § 22104(b) 雇佣一名或多名抵押贷款发起人并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持牌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应持续保持至少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最低净资产。
(c)CA 金融 Code § 22104(c) 雇佣一名或多名抵押贷款发起人并安排(但不发放)住宅抵押贷款的持牌融资经纪人,应持续保持至少五万美元 ($50,000) 的最低净资产。
(d)CA 金融 Code § 22104(d) 专员可颁布关于最低净资产要求的规则或条例,以实现本分部的目的并遵守《安全与公平执行抵押贷款许可法案》(SAFE Act)。
(e)CA 金融 Code § 22104(e)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公司在加州申请贷款许可证时,专员需要进行的调查程序。提交申请后,专员会审查公司关键人员的背景,例如所有者、合伙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那些拥有或控制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人。如果公司是企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调查对象还包括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等主要高级职员。该法律也适用于涉及新营业地点的申请审查。如果一切符合规定,且没有理由拒绝颁发许可证,专员就会批准并发放许可证。这项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05(a) 根据第22101条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后,专员应调查申请人及其普通合伙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未偿权益的人员,或负责申请人在本州贷款或项目管理活动的人员(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如果申请人是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包括非法人组织),专员应调查申请人、其主要高级职员、董事、管理成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未偿股权证券的人员,或负责申请人在本州贷款活动或为申请人管理PACE项目的人员。根据第22102条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后,专员应调查申请中描述的新地点负责被许可人贷款活动或为被许可人管理一个或多个PACE项目的人员。调查可仅限于根据本分部提交的先前申请中未包含的信息。如果专员认定申请人已符合本分部规定,且未发现构成第22109条项下拒绝理由的事实,专员应向申请人颁发并交付许可证。
(b)CA 金融 Code § 22105(b) 就本条而言,“主要高级职员”应指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和首席财务官(如适用),以及任何其他直接负责申请人在本州贷款活动或为申请人管理PACE项目的高级职员。
(c)CA 金融 Code § 22105(c) 本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210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您需要通过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提交其规定的统一申请表。如果专员要求,您可能还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当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使用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根据SAFE法案采纳或批准的全国统一申请时,《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61条不适用。

在申请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时,申请人至少应向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提供有关其身份的信息,包括:

(1) 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用于进行联邦或州与联邦双重犯罪历史背景调查。

(2) 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规定的个人历史和经验表格,包括授权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以及专员获取以下两项信息:

(A) 从消费者报告机构获得的独立信用报告。

(B) 任何政府管辖区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裁定相关信息。

(d) 专员可以要求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使用(e)款和(f)款规定的程序,获取(a)款所述申请人的州犯罪历史背景调查信息。

(e) 如果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根据司法部的要求,为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申请人电子提交指纹图像及相关信息,目的是获取州定罪和州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以及司法部确定该人正在保释或候审/上诉期间被释放的州逮捕记录的存在和内容,则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第(1)项的规定,向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提供电子回复,并向专员提供相同的电子回复。

(f) 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可以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的规定,向司法部请求为(a)款所述人员提供后续逮捕通知服务。司法部应向专员提供相同的电子回复。

(g)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覆盖本节所述请求处理成本的费用。

(a)CA 金融 Code § 22105.1(a) An applicant for a mortgage loan originator license shall apply by submitting the uniform form prescribed for such purpose by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The commissioner may require the submission of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r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to the department.
(b)CA 金融 Code § 22105.1(b) Section 461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Protection and Innovation when using a national uniform application adopted or approved for use by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FE Act.
(c)CA 金融 Code § 22105.1(c) In connection with an application for a license as a mortgage loan originator, the applicant shall, at a minimum, furnish to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applicant’s identity, including the following:
(1)CA 金融 Code § 22105.1(c)(1) Fingerprint images and related information, for purposes of performing a federal, or both a state and federal, criminal history background check.
(2)CA 金融 Code § 22105.1(c)(2) Personal history and experience in a form prescribed by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including the submission of authorization for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and the commissioner to obtain both of the following:
(A)CA 金融 Code § 22105.1(c)(2)(A) An independent credit report obtained from a consumer reporting agency.
(B)CA 金融 Code § 22105.1(c)(2)(B) Information related to any administrative, civil, or criminal findings by any governmental jurisdiction.
(d)CA 金融 Code § 22105.1(d) The commissioner may ask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to obtain state criminal history background check information on applicant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using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in subdivisions (e) and (f).
(e)CA 金融 Code § 22105.1(e) If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electronically submits fingerprint images and related information, as required by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for an applicant for a mortgage loan originator license, for the purposes of obtaining information as to the existence and content of a record of state convictions and state arrests and to the existence and content of a record of state arrests for which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establishes that the person is free on bail or on their recognizance pending trial or appeal,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hall provide an electronic response to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p) of Section 11105 of the Penal Code, and shall provide the same electronic response to the commissioner.
(f)CA 金融 Code § 22105.1(f)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may request from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ubsequent arrest notification service, as provided pursuant to Section 11105.2 of the Penal Code, for person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hall provide the same electronic response to the commissioner.
(g)CA 金融 Code § 22105.1(g)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shall charge a fee sufficient to cover the cost of processing the requests described in this section.

Section § 22105.2

Explanation

该法律允许专员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NMLS)签订协议,负责处理抵押贷款专业人员的记录和相关费用。它赋予专员权力,可以调整现有规则以适应NMLS的参与要求,并在必要时制定新规则。专员还可以利用NMLS与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认为必要的来源共享信息。此外,还设立了一个程序,供抵押贷款申请人和持证人对专员输入NMLS的信息提出异议。

(a)CA 金融 Code § 22105.2(a) 专员获授权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或由该系统和登记处指定的其他实体建立关系或签订合同,以收集和维护记录,并处理与受本分部管辖的持证人或其他人员相关的交易费或其他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2105.2(b) 为了参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专员获授权通过规则、规章或命令,全部或部分豁免或修改本分部的任何或所有要求,并制定合理必要的新要求以参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
(c)CA 金融 Code § 22105.2(c) 专员可将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用作信息传递代理,用于向司法部或任何政府机构请求信息和向其分发信息。
(d)CA 金融 Code § 22105.2(d) 专员可将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用作信息传递代理,用于向专员指示的任何来源请求和分发信息,以及从任何来源请求和分发信息。
(e)CA 金融 Code § 22105.2(e) 专员应当建立一个程序,允许申请人和持证人对专员输入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的信息提出异议。

Section § 221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信息与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共享时,隐私和保密保护仍然适用,就像联邦或州法律规定的一样。这意味着即使抵押贷款的重要数据与该系统共享后,它仍然是私密的。

专员可以与其他机构签订协议,负责任地管理或共享这些信息。除非拥有相关特权的人允许,否则此类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在私人法律诉讼中用作证据。然而,此隐私保护不适用于抵押贷款发起人的就业历史和公开的纪律记录,这些记录仍然对公众开放。

(a)CA 金融 Code § 22105.3(a) 除非《安全法案》第1512条另有规定,任何联邦或州法律关于提供给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的信息或材料的隐私或保密要求,以及根据联邦或州法律(包括任何联邦或州法院的规则)就该信息或材料产生的任何特权,在信息或材料披露给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后,应继续适用于该信息或材料。该信息和材料可以与所有具有适用监督权限的州和联邦监管官员共享,而不会丧失特权或丧失联邦或州法律提供的保密保护。
(b)CA 金融 Code § 22105.3(b) 为此目的,专员有权与其他政府机构、州银行监管机构会议、美国住宅抵押贷款监管机构协会,或根据专员的规则、法规或命令设立的其他代表政府机构的协会签订协议或共享安排。
(c)CA 金融 Code § 22105.3(c) 根据 (a) 款享有特权或保密性的信息或材料不受以下限制:
(1)CA 金融 Code § 22105.3(c)(1) 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律(管辖联邦政府或州官员或机构所持信息向公众披露的法律)进行的披露。
(2)CA 金融 Code § 22105.3(c)(2) 在任何私人民事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传票或证据开示,或作为证据采纳,除非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就该信息或材料所持有的任何特权而言,该信息或材料所涉人员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放弃该特权。
(3)CA 金融 Code § 22105.3(c)(3) 本节不适用于与抵押贷款发起人的就业历史以及针对抵押贷款发起人公开裁决的纪律和执法行动相关的信息或材料,这些信息或材料已包含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中供公众查阅。
(d)CA 金融 Code § 22105.3(d)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及时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更新任何与抵押贷款许可相关的违规行为、执法行动或其他重要情况,前提是这些信息是公开的。

Section § 2210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金融执照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例如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他们是贷款人、经纪人还是项目管理人。如果根据第22101或22102节批准了某个营业地点,专员会签发一份注明该地点地址的原始执照,如果适用,还会注明在该地点运营的子公司名称。

此外,本节还规定了如果企业位于加州境外,需要遵守的特殊要求。申请州外营业执照意味着申请人同意:(1) 向加州专员或其代表提供所有记录;(2) 支付专员或其代表在州外检查期间产生的合理差旅、餐费和住宿费。不过,如果许可的贷款很容易识别,州外被许可人就不需要为这些贷款单独保存记录。

这项规定已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06(a) 贷款金融机构、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执照应载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如果被许可人是合伙企业,则应载明其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如果被许可人是公司或协会,则应载明其成立或组建的日期和地点,以及被许可人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根据第22101或22102节批准和许可某个地点后,专员应签发一份原始执照,执照上应注明授权地点的地址,并在适用情况下,注明获准在该地点运营的子公司名称。执照应载明被许可人是作为贷款金融机构、经纪人还是项目管理人获得许可。
(b)Copy CA 金融 Code § 22106(b)
(1)Copy CA 金融 Code § 22106(b)(1) 州外营业地点执照的申请应构成申请人同意履行以下所有事项的协议:
(A)CA 金融 Code § 22106(b)(1)(A) 向专员或专员在本州的代表提供被许可人的账簿、账目、文件、记录和档案。
(B)CA 金融 Code § 22106(b)(1)(B) 支付专员或专员的代表在被许可人州外地点进行任何调查或检查期间产生的合理差旅费、餐费和住宿费。
(2)CA 金融 Code § 22106(b)(2) 如果许可贷款可以轻易识别,则位于本州以外的被许可人无需将许可贷款的账簿和记录与用于其他贷款的账簿和记录分开保存。
(c)CA 金融 Code § 22106(c) 本节应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的融资贷款人、经纪人和项目管理人如何分摊财务部门的管理成本,其中包括抵押贷款发起人的许可费用。每个持证人的费用是根据其在所有持证人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计算的。持证人将在9月30日之前收到费用通知,并必须在10月31日之前支付,否则将产生每月1%的罚款。每个地点的最低费用为每年250美元。

如果持证人未在截止日期前支付,其经营能力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直到他们支付所欠款项。持证人可以在30天内请求听证以对这些命令提出异议。专员将制定关于时间表、费用和许可变更的规则,并可能要求通过全国性系统支付。

本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07(a) 每位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持证人应向专员支付其按比例分摊的份额,用于支付本部门管理中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与其雇佣的抵押贷款发起人许可相关的成本和费用,该份额由专员估算,用于随后一年以及在作出评估当年项目管理中实际发生或预计的任何赤字。该按比例分摊的份额应为持证人的总收入占所有持证人总收入的比例,如提交给专员的年度财务报告所示,用于支付根据 (c) 款评估的金额后剩余的成本和费用。
(b)CA 金融 Code § 22107(b) 每年9月30日或之前,专员应通知每位持证人对其评估和征收的金额,该金额应在10月31日之前支付。如果未在10月31日之前支付,专员应在评估款之外,评估并收取罚款,罚款金额为每延迟或扣留支付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按评估款的1%计算。
(c)CA 金融 Code § 22107(c) 在评估款的征收和收取中,每位持证人每个许可地点每年被评估或允许支付的金额不得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d)CA 金融 Code § 22107(d) 如果持证人未在10月31日或之前支付评估款,专员可通过命令立即暂停或吊销颁发给该持证人的证书。如果命令作出后,在30天内书面提交听证请求,且此后60天内未举行听证会,则该命令自其生效之日起视为撤销。在其证书被吊销或暂停的任何期间,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持证人以及受雇于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的任何抵押贷款发起人持证人,除专员命令允许外,不得根据本部门开展业务。然而,证书的吊销、暂停或交回不影响本部门规定的专员权力。
(e)CA 金融 Code § 22107(e) 专员应通过规则,确定适用于本部门下原始抵押贷款发起人许可申请人、许可续期和许可变更的时间表、费用和评估款。
(f)CA 金融 Code § 22107(f) 尽管有 (a) 至 (e) 款的规定,专员可通过规则要求持证人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支付评估款。
(g)CA 金融 Code § 22107(g) 本节应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持牌金融专业人士在他们最初提交的详细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其信息。这可以包括这些更新的时间和内容。此外,专员可以强制要求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进行这些更新。

(a)CA 金融 Code § 22108(a) 专员可以通过规定要求持证人,在他或她可能指定的时间,提交他或她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该信息涉及根据本分部提交的任何申请中提供的信息的任何变更。
(b)CA 金融 Code § 22108(b) 专员可以通过规定要求持证人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提交信息。

Section § 22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拒绝发放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的执照。这些条件包括在申请中作虚假陈述、申请人或关键涉事人员近期有犯罪记录或不诚实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或雇佣未获得执照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如果申请人未能在90天内解决专员指出的问题,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专员必须在申请完成后的60天内,要么批准执照,要么说明存在的问题。这项法律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09(a) 在给予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后,专员可以基于以下任何原因拒绝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执照的申请:
(1)CA 金融 Code § 22109(a)(1) 在申请中作出了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
(2)CA 金融 Code § 22109(a)(2) 申请人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普通合伙人、负责申请人在本州的贷款活动或管理PACE项目的人员,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未偿权益或股本证券的人员,在过去10年内,曾被判犯有罪行或对罪行不抗辩,或实施了涉及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如果该罪行或行为与根据本分部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3)CA 金融 Code § 22109(a)(3) 申请人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普通合伙人、负责申请人在本州的贷款活动或管理PACE项目的人员,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申请人10%或以上未偿权益或股本证券的人员,违反了本分部的任何规定或其下的规则,或加利福尼亚州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监管方案。
(4)CA 金融 Code § 22109(a)(4) 申请人雇佣了未根据本分部获得执照,或未启动执照申请的抵押贷款发起人。
(b)CA 金融 Code § 22109(b)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通知日期起90天内对书面缺陷通知作出回应,则该申请应被视为在本节意义上已撤回。
(c)CA 金融 Code § 22109(c) 专员应在提交附带费用的完整执照申请之日起60天内,要么颁发执照,要么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提交问题声明。
(d)CA 金融 Code § 22109(d)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申请人必须符合多项标准。首先,他们之前不应有被吊销此类执照的记录,除非该吊销已被正式撤销。其次,在过去七年内,他们不应被判犯有与欺诈、不诚实、违反信托或洗钱相关的重罪,除非该判决已被赦免或撤销。委员会仍可根据事实评估此类案件。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其具有责任感、良好品格和可靠性,以赢得社区信任。此外,他们必须完成规定的教育、通过考试,并受雇于持牌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专员在拒绝任何执照申请之前,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

(a)CA 金融 Code § 22109.1(a) 专员应拒绝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申请,除非专员至少作出以下认定:
(1)CA 金融 Code § 22109.1(a)(1) 申请人从未在任何政府管辖区被吊销过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但后续正式撤销吊销的,不应视为吊销。
(2)Copy CA 金融 Code § 22109.1(a)(2)
(A)Copy CA 金融 Code § 22109.1(a)(2)(A) 在申请执照和注册之日前七年内,或在申请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如果该重罪涉及欺诈、不诚实、违反信托或洗钱行为,申请人未曾被判犯有重罪,或对重罪认罪或不抗辩,无论是在国内、国外或军事法庭。某项特定罪行是否被归类为重罪,应由个人被定罪的管辖区法律确定。
(B)CA 金融 Code § 22109.1(a)(2)(A)(B) 就本款而言,已撤销或赦免的重罪判决不应要求拒绝申请。但是,专员在确定申请人根据本款或第 (3) 款获得执照的资格时,可以考虑已撤销或赦免的重罪判决的潜在罪行、事实或情况。
(3)CA 金融 Code § 22109.1(a)(3) 申请人已证明其具有财务责任、品格和整体适格性,足以赢得社区的信任,并足以保证认定该抵押贷款发起人将根据本部门的宗旨诚实、公平、高效地运营。
(4)CA 金融 Code § 22109.1(a)(4) 申请人已完成第 22109.2 条所述的执照前教育要求。
(5)CA 金融 Code § 22109.1(a)(5) 申请人已通过符合第 22109.3 条所述考试要求的笔试。
(6)CA 金融 Code § 22109.1(a)(6) 申请人受雇于并受其监督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该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已根据本部门规定从专员处获得执照。
(b)CA 金融 Code § 22109.1(b) 在根据本条拒绝颁发执照之前,专员应按照《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部门第 1 部分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的规定进行,并应拥有该章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22109.2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抵押贷款发起人,你必须完成20小时的特定执照前教育。这包括关于联邦法律、道德规范、非传统抵押贷款的贷款标准以及相关加州法律的课程。这些课程需要获得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NMLS)的批准,NMLS也会批准课程提供者。教育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例如在线或面授。其他州符合NMLS标准的课程可以计入此要求。如果你之前获得过执照并想再次获得执照,你需要完成你上次持有执照年份的继续教育。

(a)CA 金融 Code § 22109.2(a) 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申请人须完成至少20小时的教育,该教育须按照(b)款的规定获得批准。该教育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22109.2(a)(1) 三小时的联邦法律和法规指导。
(2)CA 金融 Code § 22109.2(a)(2) 三小时的道德规范,其中须包括关于欺诈、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贷款问题的指导。
(3)CA 金融 Code § 22109.2(a)(3) 两小时的与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市场的贷款标准相关的培训。
(4)CA 金融 Code § 22109.2(a)(4) 两小时的与相关加州法律和法规相关的培训。
(b)CA 金融 Code § 22109.2(b) 就(a)款而言,执照前教育课程须由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审查和批准。对执照前教育课程的审查和批准须包括对课程提供者的审查和批准。
(c)CA 金融 Code § 22109.2(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排除任何经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执照前教育课程,无论该课程是由申请人的雇主、通过代理合同与申请人关联的实体,还是雇主或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
(d)CA 金融 Code § 22109.2(d) 执照前教育可以在课堂上、在线或通过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供。
(e)CA 金融 Code § 22109.2(e) 经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适用于加州以外任何州的执照前教育要求,应被接受为完成加州执照前教育要求的学分。
(f)CA 金融 Code § 22109.2(f) 曾根据本分部作为抵押贷款发起人获得执照并再次申请执照的个人,须证明其已完成其上次持有执照年份的所有继续教育要求。

Section § 22109.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你需要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书面考试。该考试会检查你对抵押贷款相关道德规范和法律的理解。

考试内容包括联邦和州的法规、欺诈预防、消费者保护、非传统抵押贷款市场以及公平贷款。你必须至少考到75%才能通过。如果你没通过,最多可以再考三次,但每次重考之间必须间隔30天。如果三次都失败了,你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尝试。

如果你有五年没有持有有效执照,你需要重新参加考试,除非在此期间你一直是注册抵押贷款发起人。你可以在雇主或其关联公司的地点参加考试。

(a)CA 金融 Code § 22109.3(a) 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的申请人须通过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制定或以其他方式认定合格,并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考试提供商管理的合格书面考试。
(b)CA 金融 Code § 22109.3(b) 就 (a) 款而言,书面考试不得被视为合格书面考试,除非该考试充分衡量申请人在适当科目领域的知识和理解,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金融 Code § 22109.3(b)(1) 道德规范。
(2)CA 金融 Code § 22109.3(b)(2) 与抵押贷款发起相关的联邦法律和法规。
(3)CA 金融 Code § 22109.3(b)(3) 与抵押贷款发起相关的州法律和法规。
(4)CA 金融 Code § 22109.3(b)(4) 联邦和州法律和法规,包括关于欺诈、消费者保护、非传统抵押贷款市场和公平贷款问题的指导。
(c)CA 金融 Code § 22109.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经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批准的考试提供商在申请人的雇主所在地、申请人雇主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所在地,或申请人与其签订独家协议以开展抵押贷款发起人业务的任何实体所在地提供考试。
(d)CA 金融 Code § 22109.3(d) 个人不得被视为已通过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合格书面考试,除非该个人在答题中取得不低于75%的正确率。
(e)CA 金融 Code § 22109.3(e) 未通过合格书面考试的个人最多可连续重考三次,但每次重考之间须间隔至少30天。
(f)CA 金融 Code § 22109.3(f) 连续三次重考失败的申请人须等待至少六个月方可再次考试。
(g)CA 金融 Code § 22109.3(g) 连续五年或更长时间未能保持有效执照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须重新参加考试,不计入该个人作为注册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任何时间。

Section § 2210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抵押贷款发起人每年在 12 月 31 日前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续期执照。要续期,他们必须达到首次执照颁发的标准,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并支付所有必要的续期费用。如果未能满足这些要求,执照将在年底失效,但可能存在恢复执照的程序。

(a)CA 金融 Code § 22109.4(a) 抵押贷款发起人应在每年的 12 月 31 日或之前遵守本节的要求。
(b)CA 金融 Code § 22109.4(b) 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续期的最低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22109.4(b)(1) 抵押贷款发起人继续符合第 22109.1 节规定的执照颁发最低标准。
(2)CA 金融 Code § 22109.4(b)(2) 抵押贷款发起人已满足第 22109.5 节所述的年度继续教育要求。
(3)CA 金融 Code § 22109.4(b)(3) 抵押贷款发起人,或雇佣该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已按照第 22107 节的规定支付了执照续期所需的所有费用。
(c)CA 金融 Code § 22109.4(c) 未能满足执照续期最低标准的抵押贷款发起人的执照应于 12 月 31 日午夜失效,但第 22109.5 节 (h)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员可根据全国抵押贷款执照系统和登记处制定的标准,采纳已失效执照的恢复程序。

Section § 22109.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您每年需要完成八小时的继续教育。这些教育包括联邦法律、道德规范(如欺诈和消费者保护)、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以及加州特定法律的培训。所有课程都必须获得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的批准。您不能在连续的年份重复上同一门课程来满足要求。讲师可以通过授课获得额外学分,在其他州完成的教育也可能计入加州的要求。如果您失去执照,在续期之前仍需完成前一年的课程。如果您的教育有任何不足,可以按照特定规定进行纠正。

(a)CA 金融 Code § 22109.5(a) 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应完成至少八小时的继续教育,该继续教育须按照 (b) 款的规定获得批准。该继续教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CA 金融 Code § 22109.5(a)(1) 三小时关于联邦法律和法规的课程。
(2)CA 金融 Code § 22109.5(a)(2) 两小时关于道德规范的课程,其中应包括关于欺诈、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贷款问题的指导。
(3)CA 金融 Code § 22109.5(a)(3) 两小时关于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市场贷款标准的培训。
(4)CA 金融 Code § 22109.5(a)(4) 一小时关于相关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和法规的培训。
(b)CA 金融 Code § 22109.5(b) 就本节而言,继续教育课程应由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审查和批准。对继续教育课程的审查和批准应包括对课程提供者的审查和批准。
(c)CA 金融 Code § 22109.5(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由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雇主或通过代理合同与抵押贷款发起人关联的实体,或该雇主或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经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批准的任何教育课程。
(d)CA 金融 Code § 22109.5(d) 继续教育可以通过课堂、在线以及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提供。
(e)CA 金融 Code § 22109.5(e) 除 (i) 款另有规定外,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
(1)CA 金融 Code § 22109.5(e)(1) 只能在参加课程的当年获得继续教育课程的学分。
(2)CA 金融 Code § 22109.5(e)(2) 不得在同年或连续年份参加相同的已批准课程以满足年度继续教育要求。
(f)CA 金融 Code § 22109.5(f) 经批准的继续教育课程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讲师,可以按照每授课一小时获得两小时学分的比例,获得其自身的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g)CA 金融 Code § 22109.5(g) 任何已成功完成经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批准的、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任何州的继续教育要求的人员,应被授予完成加利福尼亚州继续教育要求的学分。
(h)CA 金融 Code § 22109.5(h) 随后失去执照的持牌抵押贷款发起人,在获得新执照或续期执照之前,应完成其持有执照的最后一年所需的继续教育要求。
(i)CA 金融 Code § 22109.5(i) 符合第 22109.4 节 (b) 款 (1) 和 (3) 项要求的人员,可以按照专员的规则或规定纠正继续教育中的任何不足。

Section § 22109.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必须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获得许可并进行注册。专员有权执行此规定,并可以制定必要的规则以确保合规。这包括收集背景信息,例如犯罪记录、民事记录、信用历史以及任何其他必要数据。申请或续期这些许可需要支付费用,并且续期或报告日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专员还制定了修改或放弃许可的要求,并监督与许可系统相关的其他必要活动。

In addition to any other duties imposed upon the commissioner by law, the commissioner shall require mortgage loan originators to be licensed and registered through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is requirement, the commissioner is authoriz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For this purpose, the commissioner may establish by rule, regulation, or order, requirements as necessary,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a)CA 金融 Code § 22109.6(a) Background information for the following:
(1)CA 金融 Code § 22109.6(a)(1) Criminal history through fingerprint or other databases.
(2)CA 金融 Code § 22109.6(a)(2) Civil or administrative records.
(3)CA 金融 Code § 22109.6(a)(3) Credit history.
(4)CA 金融 Code § 22109.6(a)(4) Any other information as deemed necessary by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b)CA 金融 Code § 22109.6(b) The payment of fees to apply for or renew licenses through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c)CA 金融 Code § 22109.6(c) The setting or resetting as necessary of renewal or reporting dates.
(d)CA 金融 Code § 22109.6(d) Requirements for amending or surrendering a license or any other activities as the commissioner deems necessary for participation in the Nationwide Mortgage Licensing System and Registry.

Section § 221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拒绝颁发执照,处理此拒绝的程序将遵循《政府法典》中规定的一些具体规则。负责的专员拥有这些规则赋予的所有权力来处理这种情况。

Section § 22111

Explanation
任何与本部相关的收款都会进入州金库,具体记入州公司基金。该基金随后用于管理和运作本部项下的各项事务。

Section § 2211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获得许可从事某些金融活动,您需要持有至少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担保债券。这份债券作为一种财务保障,如果您违反规定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将支付给州专员。即使您在多个地方经营,也只需要一份债券。 如果您的债券被用于支付任何索赔,您需要迅速办理一份新债券,否则您将面临执照被吊销的风险。如果您从事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并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专员可以要求您提供更高金额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