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制定规则和规章,以及做出具体的决定和认定,以帮助执行本法律分部中概述的政策。这些行动必须符合本分部的总体目标。

专员可以制定一般规则和规章,以及具体的裁定、要求和认定,用于执行本分部,除本分部的总体宗旨之外,且在本分部的总体宗旨范围内。

Section § 221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融资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和抵押贷款发起人的执照必须在其营业地点醒目展示。

执照不可转让或让与他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变动不影响执照,除非合伙企业本身解散。

本法律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51(a) 融资贷款人执照、经纪人执照、项目管理人执照,以及受雇于贷款人或融资经纪人的每位抵押贷款发起人的执照,连同专员根据第22155节批准不同名称的任何当前有效命令,均应在执照授权的营业地点醒目张贴。
(b)CA 金融 Code § 22151(b) 执照不可转让或让与。颁发给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执照,不因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加入而发生本节意义上的转让或让与,除非该死亡、退出或加入导致颁发执照的合伙企业解散。
(c)CA 金融 Code § 22151(c)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每份执照只能维持一个营业地点。但是,如果他们符合必要条件,专员可以向同一业务颁发多份执照。这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52(a) 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持牌人根据依照第22101条或第22102条颁发的副本或原始执照,只能维持一个营业地点。专员在遵守本分部所有管辖执照原始颁发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同一持牌人颁发多份执照。
(b)CA 金融 Code § 22152(b) 本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53

Explanation

如果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经理想要更改其执照上列出的营业地址,他们必须在搬迁前至少10天通知专员。如果专员在10天内没有拒绝新地址,则该地址将自动获得批准。此通知可能需要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提交。

如果持证人未提前至少10天提供此通知,或者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开始在新地址运营,他们可能会面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

这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53(a) 如果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项目管理人持证人寻求将其营业地点更改为执照中指定的街道地址以外的地址,持证人应在变更前至少10天通知专员。如果专员不批准该变更,专员应在10天内通知持证人,如果专员未在10天内通知持证人不批准,则该地址变更应视为获得批准。专员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交其营业地点变更申请。
(b)CA 金融 Code § 22153(b) 如果未按照 (a) 款的要求,在营业地点街道地址变更前至少10天发出通知,或者未按照第22102条的要求,在新的地点开展业务前至少10天发出通知,专员可以对持证人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美元)的民事或行政处罚。
(c)CA 金融 Code § 22153(c)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持有在加州发放贷款或管理PACE项目的执照,您不能在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办公室里开展这项业务,除非您获得专员的特别书面许可。此许可在被撤销前一直有效。对于与受监管金融机构关联的企业,如果它们遵守某些规定,则无需专员的特别许可:它们的活动必须合法,并且不能强迫客户购买额外的产品或服务。

“关联”意味着公司与被许可人受同一控制;“受监管金融机构”包括受州或联邦机构监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及类似组织。

(a)CA 金融 Code § 22154(a) 遵守第22157.1条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在本分部项下在任何招揽或从事其他业务的办公室、房间或营业场所内,或与之相关联或结合,从事贷款业务或管理PACE项目,除非经专员书面授权,且专员认定其他业务的性质不会助长规避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旦授予的授权,在被专员撤销之前一直有效。专员可以通过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授权其他业务。
(b)CA 金融 Code § 22154(b)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为受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或受监管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该母公司或子公司为被许可人的关联方),可以在被许可人的许可营业地点提供、要约出售或出售,而无需根据(a)款获得专员的授权:
(1)CA 金融 Code § 22154(b)(1) 该活动未被适用于该关联方或受监管金融机构的法律所禁止或违反。
(2)CA 金融 Code § 22154(b)(2) 产品和服务并非以限制借款人或客户单独选择或拒绝所提供产品或服务能力的方式提供和出售。
(c)CA 金融 Code § 22154(c)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1)CA 金融 Code § 22154(c)(1) “关联”或“关联方”指:如果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家指定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该公司是另一家指定公司的关联方,或与另一家指定公司关联。
(2)CA 金融 Code § 22154(c)(2) “受监管金融机构”指任何商业银行、实业银行、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储蓄贷款协会、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加州金融贷款机构、住宅抵押贷款机构或服务商,或保险公司,前提是该机构受本州或美国官方或机构的监管。

Section § 22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项目管理人不得使用执照上列明的名称以外的名称,或在列明地点以外的地点开展业务或发放贷款,除非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该批准生效后,即视为修订原始执照。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借款人要求在其他地点办理贷款,或者如果贷款或合同是在线提供的,则业务可以在许可地点之外进行。

受第22157.1条约束,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项目管理人持证人不得以执照上载明的名称以外的任何其他名称,或在执照上载明的营业地点以外的任何其他地点,经营获许可的业务、发放任何贷款或管理本分部规定的任何PACE项目,除非根据专员授权使用其他名称或营业地点的当前有效的书面命令。专员的命令在生效期间,应视为修订根据第22105条或第22109.1条颁发的原始执照。尽管本条有任何规定,融资贷款人、项目管理人、经纪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持证人可以在许可地点以外的地点发放任何贷款并从事本分部规定的任何其他业务,但第22154条(b)款所述业务除外,条件是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金融 Code § 22155(a) 借款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请求在持证人许可地点以外的地点发起或发放贷款。持证人使用借款人退回的预印招揽表格不应构成借款人请求在持证人许可地点以外的地点发起或发放贷款。
(b)CA 金融 Code § 22155(b) 持证人通过互联网、万维网或类似的专有或公共载体电子系统,在其“主页”或类似方法上展示,进行贷款或评估合同的招揽、广告或要约,并且潜在借款人或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这些电子系统向持证人传输与持证人提供贷款或评估合同的要约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22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融资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和抵押贷款发起人保存详细的业务记录,以便专员能够核实他们是否遵守了金融法规。如果涉及使用独立托管人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持牌人必须按照专员的规定保存特定记录。他们还必须在专员要求时提供财务记录的查阅权限。这项要求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56(a) 融资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和抵押贷款发起人持牌人应在其业务中保存和使用账簿、账目和记录,以便专员能够确定持牌人是否遵守本分部的规定以及专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贷款收益已支付给独立托管人的任何以不动产作担保的贷款,持牌人应根据专员根据第22150条通过的规则保留记录和文件。应专员要求,持牌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7473条提交授权书,以向专员披露其持牌业务的财务记录。
(b)CA 金融 Code § 22156(b) 本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抵押贷款发起人和项目管理人至少保留其账簿、账目和记录三年。融资实体必须在任何贷款的最后一笔分录完成后保留文件三年。与PACE评估相关的项目管理人需要在PACE评估终止后保留记录三年。这些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57(a) 融资贷款人、经纪人和抵押贷款发起人持牌人应在其中记录的任何贷款的最后一笔分录完成后,将其账簿、账目和记录(如有)保存至少三年。
(b)CA 金融 Code § 22157(b)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包括《街道和公路法》第5913条(b)款第(3)项,项目管理人持牌人应在其中记录的PACE评估终止后,将其账簿、账目和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c)CA 金融 Code § 22157(c)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5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持牌企业允许其员工在家或其他远程地点工作的条件。它规定,这些地点不得进行面对面客户互动,也不得处理现金或贷款收益,并且不应将其宣传为营业场所。法律要求业务和客户记录只能存储在加密设备上,并且远程地点不得接收与业务相关的邮件。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技术,例如加密设备和虚拟专用网络,并且需要制定管理和保护远程工作的政策。这些政策必须包括员工数据安全培训、维护安全日志、监控可疑活动以及制定数据泄露响应计划。如果雇主通常在持牌地点录制客户电话,那么在远程地点也应录制,除非这不属于常规业务实践。最后,法律要求所有受监管检查的记录或人员都必须在官方营业地点提供。

(a)CA 金融 Code § 22157.1(a) 就本节而言:
(1)CA 金融 Code § 22157.1(a)(1) “加密”具有《民法典》第1798.82条(i)款第(4)项所规定的含义。
(2)CA 金融 Code § 22157.1(a)(2) “远程地点”是指被许可人或其关联公司不拥有或租赁的个人住所或临时性、非公共地点,且除单一员工和与该员工共同居住的个人外,其他人无法同时进入该地点。
(b)CA 金融 Code § 22157.1(b) 如果被许可人执行以下所有事项,则被许可人可以指定一名员工在雇佣范围内代表被许可人在远程地点工作:
(1)CA 金融 Code § 22157.1(b)(1) 禁止在远程地点进行面对面消费者互动,包括实际收取现金或其他货币价值或发放贷款收益,并且不将远程地点向公众指定为营业地点。
(2)CA 金融 Code § 22157.1(b)(2) 禁止将根据第22156条要求的记录实际邮寄、运送或存储在远程地点,但存储在加密设备或加密介质上的除外。
(3)CA 金融 Code § 22157.1(b)(3) 禁止在远程地点实际接收与被许可人持牌业务相关的邮件。
(4)CA 金融 Code § 22157.1(b)(4) 禁止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实际存储在远程地点,但存储在加密设备或加密介质上的除外。
(5)CA 金融 Code § 22157.1(b)(5) 向在远程地点工作的员工提供适当的设备,其中可能包括加密设备、虚拟专用网络和类似技术,以执行工作并保护被许可人的记录和消费者个人信息。
(6)CA 金融 Code § 22157.1(b)(6) 采纳并遵守经部门确定的适当书面政策和程序,以监督和适当控制员工在远程地点的工作,并保护被许可人的记录和与远程工作相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A)CA 金融 Code § 22157.1(b)(6)(A) 员工数据安全培训。
(B)CA 金融 Code § 22157.1(b)(6)(B) 维护远程登录的安全日志。
(C)CA 金融 Code § 22157.1(b)(6)(C) 旨在检测可疑登录或尝试登录并暂停可能已受损账户或设备访问的程序。
(D)CA 金融 Code § 22157.1(b)(6)(D) 数据泄露响应程序。
(7)Copy CA 金融 Code § 22157.1(b)(7)
(A)Copy CA 金融 Code § 22157.1(b)(7)(A) 记录从远程地点与消费者进行的电话通话,其程度与从持牌地点与消费者进行的电话通话相同。
(B)CA 金融 Code § 22157.1(b)(7)(A)(B) 如果被许可人未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对相关员工或业务进行电话录音,则本款不要求进行电话录音。
(8)CA 金融 Code § 22157.1(b)(8) 专员有权查阅、检查或面谈的所有账簿、记录和人员应在持牌地点提供给专员。

Section § 22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只要您能在48小时内向专员提供任何所需信息,就不需要保留原始记录。此时间范围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Section § 22159

Explanation

加州的金融贷款人、经纪人和项目管理人必须在3月15日前向专员提交年度报告,详细说明他们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这些报告将对公众开放查阅,但独资企业和小型私人公司可以申请对其资产负债表保密。这些报告必须是宣誓声明,并遵循专员规定的格式。

专员还可以要求持证人提交其他特别报告。如果持证人雇佣了抵押贷款发起人,他们必须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交某些报告。同样,抵押贷款发起人本人也可能被要求直接提交报告。本法规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59(a) 各金融贷款人、经纪人及项目管理人持证人应不迟于3月15日向专员提交年度报告,提供专员合理要求的相关信息,说明持证人或项目管理人持证人在本州内,于前一公历年度内,就每个持证经营场所开展的业务和运营情况。根据本节提交的各项年度报告应向公众开放查阅,但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非上市公司(nonpublicly traded person)的年度报告中所含资产负债表,经在提交给专员的年度报告中提出请求后,可不公开。就本节而言,“非上市公司”指证券由35个或更少个人持有的实体。报告应宣誓提交并采用专员规定的格式。
(b)CA 金融 Code § 22159(b) 持证人应提交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特别报告。
(c)CA 金融 Code § 22159(c) 专员可要求雇用一名或多名抵押贷款发起人的持证人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交状况报告,该报告应采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可能要求的格式并包含其要求的信息。
(d)CA 金融 Code § 22159(d) 专员可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抵押贷款发起人向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登记处提交状况报告,以替代根据 (c) 款要求其雇主提交的状况报告。
(e)CA 金融 Code § 22159(e)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持牌抵押贷款服务商提供有关其服务活动的报告。专员还可以接受不受其管辖的服务商自愿提供的信息。收集到的数据将以汇总形式在线发布,显示有多少服务商提供了数据以及他们管理着多少未偿贷款份额。这项法律不影响专员的其他报告权力。抵押贷款服务被定义为处理贷款的多笔分期付款及相关服务。

(a)CA 金融 Code § 22159.5(a) 专员可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要求持牌人提供有关其住宅抵押贷款服务活动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于2007年12月首次发布的“抵押贷款服务商调查”相关的信息。专员还被授权寻求并接受不受其管辖的住宅抵押贷款服务商自愿提供的信息。专员应仅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汇总的调查结果,并应注明汇总总数中包含的数据提交贷款服务商数量,以及由这些贷款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加州居民未偿抵押贷款的估计百分比,只要有关未偿贷款数量的信息可从可靠来源获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减少或改变专员根据第22150节和第22159节要求和索取报告的权力。
(b)CA 金融 Code § 22159.5(b) 就本节而言,“抵押贷款服务活动”指根据抵押贷款的条款,收到超过三笔本金、利息或其他存入托管账户的分期付款,并代表证明该贷款的票据持有人,提供与该收款或其收款执行相关的服务。

Section § 22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专员汇总所有年度报告的摘要,以及他们认为对公众重要的任何相关评论。然后,他们必须每年将这份摘要提交给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并且这份摘要将成为一份公共记录。

专员应每年制作并向金融保护和创新部提交一份年度报告综合报告,以及专员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任何报告评论,作为公共记录。

Section § 221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从事贷款和评估合同的个人进行某些欺骗和欺诈行为。它禁止向借款人或财产所有人就贷款或合同条款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它还禁止虚假广告以及遗漏关于贷款和合同的重要细节。该法律要求遵守《民法典》和《商业与职业法典》的其他特定条款,禁止交易中的欺骗行为,并禁止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这些规定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61(a) 受本分部管辖的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金融 Code § 22161(a)(1) 在发放或促成贷款时,就借款人贷款的条款或条件向借款人作出实质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声明。
(2)CA 金融 Code § 22161(a)(2) 就评估合同的条款或条件向财产所有人作出实质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声明。
(3)CA 金融 Code § 22161(a)(3) 广告、印刷、展示、出版、分发或广播,或以任何方式促使或允许广告、印刷、展示、出版、分发或广播任何关于受本分部规定管辖的业务的陈述或声明,包括发放或协商贷款,或签订或协商评估合同的费率、条款或条件,该陈述或声明是虚假、误导或欺骗性的,或遗漏了使陈述不虚假、不误导或不欺骗所必需的重要信息,或在持证人情况下,提及该业务受州或州任何部门或官员的监督。
(4)CA 金融 Code § 22161(a)(4) 实施违反《民法典》第1695.13条的行为。
(5)CA 金融 Code § 22161(a)(5) 从事任何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200条的行为。
(6)CA 金融 Code § 22161(a)(6) 明知故犯地通过诡计或手段虚报、规避或隐瞒该人作为当事方的交易的任何重要方面或信息。
(7)CA 金融 Code § 22161(a)(7) 实施构成欺诈或不诚实交易的行为。
(b)CA 金融 Code § 22161(b) 本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6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当您发布贷款广告时,需要披露据以发放或安排贷款的许可证号。这适用于印刷广告和音频广告。

同样,如果您是评估合同的管理人,您也必须在广告中披露许可证。这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62(a) 融资贷款人、经纪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持证人,不得发布主要在本州传播的贷款广告,除非持证人在广告的印刷文本中,或在广播或电视广告的口头文本中,披露据以发放或安排贷款的许可证。
(b)CA 金融 Code § 22162(b) 项目管理人持证人,不得发布主要在本州传播的评估合同广告,除非持证人在广告的印刷文本中,或在广播或电视广告的口头文本中,披露据以管理评估合同的许可证。
(c)CA 金融 Code § 22162(c) 本节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确保金融持证人宣传的任何费率都清晰完整地呈现,从而避免潜在借款人或财产所有人产生混淆。这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63(a) 专员可以要求,如果由持证人声明收费费率,则应以专员认为必要的方式充分且清晰地声明,以防止潜在借款人或财产所有人产生误解。
(b)CA 金融 Code § 22163(b) 本节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在广告中提及利率、费用或贷款成本的人,必须清晰、完整地说明这些信息,以便潜在借款人或业主能够完全理解。如果广告中的利率或成本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贷款或合同,这一点必须在广告中明确解释。这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64(a) 任何从事本部门所规范业务的人,如果在任何广告中提及利率、费用或贷款成本或评估合同,专员应要求充分、清晰地说明这些利率、费用或成本,以其认为必要的方式,向潜在借款人或业主提供充分信息。如果广告中的利率或成本不适用于该人办理或协商的所有类别的贷款或评估合同,这一事实应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b)CA 金融 Code § 22164(b) 本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22165

Explanation

如果广告被专员否决,该企业就不能再使用它了。专员还可以要求企业在使用广告前提交广告以供批准。

任何广告文案,在其使用已被专员否决且被许可人已收到书面否决通知后,不得再使用。专员可以命令指示任何被许可人,在使用前向专员提交广告文案以供审查。

Section § 22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持证人保留所有广告内容的副本两年。如果专员提出要求,这些副本必须可供他们查阅。

Section § 2216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持牌金融贷款人,您可以在同一营业地点履行经纪人的职责,而无需单独的经纪人执照。但是,您必须书面通知专员此项活动。

Section § 2216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虚假声称拥有特殊资质或误导公众关于其专业知识,专员可以暂停或禁止其在持证金融公司工作,最长可达一年。在采取行动前,该人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他们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请求听证,否则将失去听证权。一旦收到通知,该人立即不能从事任何需要许可的活动。

任何被暂停或禁止的人都不能与金融贷款人、经纪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合作或参与其任何商业活动,尽管他们仍然可以通过持证专业人士处理个人交易。

这项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68(a) 专员在发出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如果发现某人故意未经授权使用或声称其尚未获得的特殊教育、实践或技能的称号或证书,或故意向公众展示令人混淆的类似称号或证书以误导公众关于其资质或经验,则可暂停该人担任持证人任何职位,暂停期不超过12个月,或禁止该人担任持证人任何职位。
(b)CA 金融 Code § 22168(b) 自根据 (a) 款发出命令的意向通知之日起15天内,该人可根据《行政程序法》(加州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节(自第11500条起))请求听证。收到请求后,该事项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听证,除非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同意延期。如果在通知邮寄或送达后15天内未请求听证,且专员也未命令进行听证,则未能请求听证应构成放弃听证权利。
(c)CA 金融 Code § 22168(c) 收到根据 (a) 款发出命令的意向通知后,作为拟议命令对象的人应立即被禁止从事本分部项下任何需要许可的活动。
(d)CA 金融 Code § 22168(d) 根据本条被暂停或禁止的人,不得参与持证的金融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持证的金融贷款人、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开展业务的场所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本款不禁止被暂停或禁止的人通过持证的金融贷款人、经纪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项目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交易。
(e)CA 金融 Code § 22168(e) 本条应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69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专员对与金融贷款机构或经纪人合作的个人(例如抵押贷款发起人)进行纪律处分,如果他们违反规定或有不当行为。如果符合公共利益,这可能包括谴责、暂停或禁止他们在行业内工作长达12个月。不当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或从事不诚实或欺诈活动。

如果有人收到关于可能采取纪律处分的通知,他们可以在15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将失去听证的权利。收到此类通知后,该人员在问题解决之前不得继续从事其持牌职务。

这项规定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金融 Code § 22169(a) 专员在给予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后,可以通过命令,谴责或暂停(其职务)不超过12个月,或禁止某人(包括抵押贷款发起人)在任何金融贷款机构、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处担任任何职务、管理或控制职位,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任一情况:
(1)CA 金融 Code § 22169(a)(1) 该谴责、暂停或禁止符合公共利益,且该人已违反或导致违反本分部、专员的规则或命令,该违反行为是实施或导致该行为的人已知或应知的,或已对金融贷款机构、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公众造成实质性损害。
(2)CA 金融 Code § 22169(a)(2) 该人已被判犯有任何罪行或对任何罪行不抗辩,或在任何民事诉讼中被最终判决认定负有责任,或被任何公共机构作出任何行政判决,如果该罪行或民事或行政判决涉及任何不诚实、欺诈或欺骗的罪行,或任何其他与根据本分部规定从事业务的人员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合理相关的罪行。
(b)CA 金融 Code § 22169(b) 自根据 (a) 款发出命令意向通知之日起15天内,该人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要求举行听证会。收到请求后,该事项应安排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听证,除非受本分部管辖的人同意延后日期。如果在该通知邮寄或送达后15天内未请求听证,且专员未命令举行听证,则未请求听证应构成放弃听证权的权利。
(c)CA 金融 Code § 22169(c) 收到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意向通知后,作为拟议命令对象的人员应立即被禁止从事任何依法需持牌的活动。
(d)CA 金融 Code § 22169(d) 根据本条被暂停或禁止的人员,不得参与金融贷款机构、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金融贷款机构、经纪人、项目管理人或抵押贷款发起人开展业务的场所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e)CA 金融 Code § 22169(e) 本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2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更改、销毁、隐藏或伪造任何记录或文件以干扰金融法规的执行,均属违法。同样,在任何许可、调查或审查过程中,明知而向专员或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撒谎,目的是影响金融规则的执行,也属违法。

Section § 22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抵押贷款机构和经纪人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这些方针旨在管理与非传统和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风险。这些指导方针是由几个行业机构在2006年和2007年制定的。该法律赋予专员制定额外法规的权力,以帮助澄清这些指导方针应如何适用。本质上,抵押贷款机构、经纪人及其员工需要制定符合这些指导方针和任何适用联邦法律的政策。

(a)CA 金融 Code § 22171(a) 专员应适用州银行监管机构会议和美国住宅抵押贷款监管机构协会于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非传统抵押贷款产品风险的指引,以及上述实体和全国消费者信贷管理者协会于2007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次级抵押贷款的声明,并将其适用于持证人。
(b)CA 金融 Code § 22171(b) 专员可采纳紧急和最终法规,以尽快澄清本条的适用。
(c)CA 金融 Code § 22171(c) 融资贷款人或经纪人持证人应采纳并遵守旨在合理实现(a)款所述文件中规定的目标的政策和程序。抵押贷款发起人持证人应遵守其雇主根据本分部和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Section § 22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对违反规定或未能满足要求的抵押贷款发起人及其雇主采取各种措施。专员可以拒绝或吊销执照,下令赔偿,并处以罚款。如有必要,他们可以发布立即临时命令,以制止有害行为或暂停业务运营。专员还可以对每次违规行为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此外,每次违规行为均单独计算,这意味着多次违规可能导致多次罚款。

(a)CA 金融 Code § 22172(a) 专员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CA 金融 Code § 22172(a)(1) 因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分部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拒绝、暂停、撤销、限制或拒绝续签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
(2)CA 金融 Code § 22172(a)(2) 如果申请人或持证人未能随时满足第22109.1节或第22109.4节的要求,或在执照申请或执照续签中隐瞒信息或作出重大虚假陈述,则拒绝、暂停、撤销、限制或拒绝续签抵押贷款发起人执照。
(3)CA 金融 Code § 22172(a)(3) 针对违反本分部的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持证人,下令进行赔偿。
(4)CA 金融 Code § 22172(a)(4) 根据 (b)、(c) 和 (d) 小节,对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持证人处以罚款。
(5)CA 金融 Code § 22172(a)(5) 根据本分部向抵押贷款发起人发布命令或指示,具体如下:
(A)CA 金融 Code § 22172(a)(5)(A) 命令或指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持证人停止并避免开展业务,包括立即临时停止并避免的命令。
(B)CA 金融 Code § 22172(a)(5)(B) 命令或指示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持证人停止任何有害活动或违反本分部的行为,包括立即临时停止并避免的命令。
(C)CA 金融 Code § 22172(a)(5)(C) 如果专员认定执照是错误授予的,或者抵押贷款发起人目前违反本分部规定,则根据第22100节授予的权限签发执照,并发出立即临时停止业务的命令。
(D)CA 金融 Code § 22172(a)(5)(D) 命令或指示专员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积极行动。
(b)CA 金融 Code § 22172(b) 如果专员在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根据记录发现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持证人违反或未能遵守本分部的任何要求,或专员根据本分部规定的任何法规,或根据本分部授权发布的命令,则专员可以对抵押贷款发起人或任何雇佣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金融贷款人或经纪人持证人处以民事罚款。
(c)Copy CA 金融 Code § 22172(c)
(b)Copy CA 金融 Code § 22172(c)(b) 小节所述的每项行为或不作为的最高罚款金额为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d)CA 金融 Code § 22172(d) 每次违反或未能遵守专员的任何指示或命令,均构成单独且不同的违反或未能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