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住宅抵押贷款法专员的行政管理和权力
Section § 50301
专员在抵押贷款融资的许可方面负有多项职责。他们可以颁发、拒绝颁发、撤销或暂停许可证,并保存所有许可证的记录。他们处理与持证人相关的投诉,并负责处理申请和报告,例如财务报表。专员可以传唤文件和证人,并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评估许可证申请人的诚信和能力。此外,他们还负责执行规定、征收费用,并任命工作人员以高效管理这些职责。
Section § 50302
本法律条款要求专员定期审查住宅抵押贷款贷方和服务方持证人的业务操作,至少每四年一次,以确保他们遵守规定。专员可以检查他们的账簿、记录,甚至在必要时询问他们的员工。专员还可以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并接受这些机构的审查,除非这些审查不足以满足专员的需求。
审查结束后,专员会向持证人的负责人提供书面审查结果报告,要求纠正任何违规行为。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些持证人的关联公司涉及非法活动,它们也可能受到审查。持证人必须承担这些审查的费用。审查结果和报告归专员所有,只能与持证人、执法部门或监管机构共享,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Section § 50304
专员有权制定、修改或取消执行法律所需的规则、表格和命令。他们可以界定术语,管理申请和报告,并为不同类别的贷款和人员制定不同的要求。此外,如果专员认为某项规则不符合公共利益或对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不重要,他们可以选择豁免该规则。
Section § 50306
Section § 50307
在加利福尼亚州,每个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服务商必须在3月1日前向专员提交年度报告,提供评估所需的任何必要信息。这份报告需要宣誓并按照专员规定的格式提交。
此外,这些贷方或服务商还必须根据专员的要求,提交年度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
如果贷方或服务商未能提交所需报告,专员有权彻底检查他们的账簿和记录。
Section § 50307.1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住宅抵押贷款服务行业的持牌人提交关于其活动的报告,类似于之前的一项调查。专员还可以自愿收集其管辖范围之外的抵押贷款服务商的数据。这些调查结果将以汇总形式在网上公开分享。如果相关信息可用,专员将说明有多少服务商提交了数据,以及他们处理了加州抵押贷款的多少比例。这不改变专员根据另一条款要求报告的现有权力。
Section § 50307.2
Section § 50308
Section § 50310
Section § 50311
Section § 5031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住宅抵押贷款发放人和服务人的责任。他们必须妥善保存记录,以证明其业务活动符合州法律,并允许专员随时检查这些记录。如果专员需要财务信息,发放人和服务人必须提供查阅权限。任何检查的费用由被检查的业务方承担。检查报告不公开,但可以与公司高级职员分享,以便采取纠正措施。法律还规定了确定哪些人受这些规则管辖的程序。
Section § 50315
Section § 50316
如果您是持证人,因与您的许可活动相关的行为而受到加利福尼亚州、其他州、联邦政府甚至其他国家的纪律处分,可能会导致在此地受到进一步的纪律处分。任何此类过往纪律处分的经认证文件被视为强有力的证据。
此外,本法律不阻止使用其他特定规则就相同的过往纪律处分事件对您进行纪律处分。
Section § 50316.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提交给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申请或文件(包括通过全国性数据库提交的电子文件),一旦由该部门打印成纸质形式,就被视为有效的原始文件。
Section § 50317
本法律规定,某些人不得在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工作或持有重要所有权。这包括在过去几年内被判犯有特定罪行或涉及最终民事或行政判决的个人。这些罪行包括欺诈、盗窃和贪污等严重罪行。
在这些公司担任高级职位或拥有主要所有权的人员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披露其犯罪记录。如果有人故意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将受到处罚。法律还指出,根据本法规获得的任何犯罪记录都应保密。
它还规定,与公众打交道或管理信托资金的雇员也受本条约束,并且本法律中任何被认定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有效性。
Section § 50318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对抵押贷款专业人员进行惩戒、暂停执业最长12个月,或永久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如果他们违反规定或犯下某些罪行。做出这些决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并且违规行为是他们已知或应知的,并对贷方或公众造成了损害。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相关罪行,或在相关的民事或行政案件中被认定负有责任,他们也可能被禁止执业。
如果收到可能受到制裁的通知,个人可以在15天内要求听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请求,则视为放弃此权利。一旦收到通知,他们必须立即停止所有受此法律管辖的活动。被暂停或禁止执业的个人不能在抵押贷款公司工作,但仍可以由持牌的抵押贷款专业人员处理其个人抵押贷款交易。
这项法律还规定,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并且将“雇员”定义为与公众协商抵押贷款协议的人员或负责处理信托资金的个人。本法律适用于其颁布之后发生的新的违规行为和定罪。
Section § 50319
如果根据本法律规定,某个企业被发现财务不稳定、经营不安全或不符合特定要求,专员可以停止其信托资金的支付,并要求他们为新收到的资金设立一个单独的信托账户。这项指令将一直有效,直到专员更改它,或者该企业宣布破产。
收到此类命令后,该企业有15天时间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他们提出请求,听证会必须在30天内开始,除非双方同意延后日期。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请求听证会,则视为放弃了听证权利。请注意,请求听证会或听证会本身并不会暂停专员发出的命令。
Section § 50320
Section § 50321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发现持牌公司违反其基本规定或法律时采取行动。如果专员认为存在违规行为,他们可以立即命令该公司停止。但是,要使该命令永久生效,必须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的某些程序。
Section § 50322
Section § 50323
如果某人持有执照,并根据第50321或50322条收到针对他们的初步命令,他们有权被告知该命令为何可能最终生效。他们还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请求听证会,但如果他们在30天内未请求听证会,该命令可在未经听证的情况下最终生效。如果他们请求或专员下令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将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如果听证会确认业务正在以不安全的方式经营或违反规定,该命令将最终生效,持证人必须停止这些行为。
命令最终生效后,持证人有10天时间提起法律诉讼以阻止该命令的执行。但如果法院未能在10天内阻止其执行,持证人必须遵守该命令。
Section § 50324
本法允许专员在认为有人违反金融规定时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以制止非法行为并确保遵守规定。法院可以指定某人(例如接管人)来管理被告的事务或资产,并且此人可以行使被告管理层的权力。这些被指定的人员在履行法院批准的职责时,免受对其提起的法律诉讼。
此外,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请求法院为那些因非法行为而受损的人员提供额外补救措施,例如经济赔偿或追回不当所得。
Section § 50325
如果抵押贷款贷方、贷款服务方或贷款发起人不遵守某些命令,他们的执照可能会立即被吊销。但是,如果他们在10天内获得法院命令,阻止执照吊销的执行,他们就有机会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Section § 503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住宅抵押贷款贷方或贷款服务商未能在截止日期后10天内提交所需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他们将需要为延迟的前10天每天支付最高100美元的罚款。10天之后,如果继续延迟,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50327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持照人违反任何规定,或者在最初申请时存在任何令人担忧的问题,专员有权拒绝、不予续期、暂停或吊销金融执照。即使执照被拒绝或吊销,专员仍然可以对持照人进行调查。
Section § 50328
Section § 50329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调查期间,暂时控制住宅抵押贷款人或贷款服务商的记录访问权限,最长可达30天。他们可以指派专人,在文件通常存放的地方监督这些文件。被许可人的员工未经授权不得移除文件,但可以查阅并更新文件以反映当前交易。如果文件没有被篡改的嫌疑,被许可人可以为了正常业务需要访问这些记录。
专员在调查期间可以发出传票、主持宣誓并要求提供证据。如果有人拒绝服从传票,法院可以强制他们遵守。如果他们拒绝遵守法院命令,可能会被判藐视法庭。人们不能以可能自证其罪为由拒绝作证或提供文件,但除非他们在宣誓后作伪证,否则不会因此类证词而受到处罚。
Section § 50330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将进行检查或调查的权力委托给副手、调查员、审查员或审计员。这些被任命的人员可以主持宣誓、传唤证人并获取证词。专员的这项任命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且在检查或调查期间可以随时要求出示以供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