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商典当业条例
Section § 212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典当商对贷款收取的费用上限。他们每月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您所欠金额的3%。如果利息费用低于3美元,他们可以改为收取最高3美元。此外,如果您在一个月的任何时间赎回典当物,您将被收取整个月的利息。
Section § 21200.1
本条款允许贷款人收取一笔贷款设立费,这笔费用可以是7.50美元,也可以是贷款金额的3.5%,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但是,这笔费用不能超过90美元。此费用是在贷款人被允许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之外额外收取的。
Section § 2120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典当商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贷款所能收取的最高费用,费用根据贷款金额而定。具体费用根据贷款金额不同而变化,从低于20美元贷款的最高3美元,到175美元或以上贷款的百分比。法律还要求典当商将这些费用清晰地展示给公众。
对于低于20美元的贷款,费用不得超过3美元。对于20美元到50美元之间的贷款,费用不得超过6美元。对于50美元到75美元之间的贷款,费用不得超过9美元。75美元到100美元之间的贷款,最高可收取12美元;100美元到175美元之间的贷款,最高可收取15美元。对于超过175美元的贷款,最高费用为贷款金额的9%。此外,任何合同展期费用必须遵守其他规定的法规。
Section § 21200.6
这项法律允许典当商在顾客赎回典当物品或办理替代贷款时收取额外费用。具体来说,典当商可以根据物品的大小收取手续费、保管费和安保费。如果物品较小,在一立方英尺以内,费用为 5 美元或贷款金额的 2.5%。如果物品在三立方英尺以内,他们可以收取 10 美元或贷款金额的 2.5%。六立方英尺以内的物品可能产生 20 美元或贷款金额 2.5% 的费用。对于超过六立方英尺的物品,费用为 30 美元,外加每超出六立方英尺的每立方英尺 5 美元。“立方英尺”的计算方法是物品的最大宽度、最大深度和最大高度相乘。
Section § 21200.7
这项法律要求典当商在公众可以轻易看到的地方,展示他们为其服务收取的最高费用。
Section § 21200.9
Section § 21201
本法律规定了典当商以物品作抵押发放贷款的规则。发放贷款时,典当商必须向质押物品的人提供书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规定最短贷款期限为四个月,并说明赎回权和截止日期。贷款合同还必须包含一份关于赎回细节的粗体通知,允许出质人在该期限内偿还贷款和任何费用以取回其财产。
典当商必须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保管质押物品,出质人在此期间可随时赎回。如果物品场外储存,典当商必须在贷款偿还后迅速归还物品。如果出质人未赎回物品且未延长贷款,典当商必须在一个月内通知他们,并在通知后提供额外的10天赎回期。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典当商将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无需进行其他地方规定的止赎程序。
如果物品未在此额外10天期限内赎回,其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典当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在此过程获得所有权之前出售物品属于轻罪。
Section § 21201.2
Section § 21201.3
这项法律要求典当商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典当物品是否存放在营业地点。合同中必须包含一项披露,说明如果物品存放在其他地方,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归还。典当商还必须张贴告示,说明典当物品是否已投保。如果物品存放在场外,必须张贴通知,说明在贷款偿还且两个地点都开放后,物品将在两天内归还。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轻微违法行为。这项法律于199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1201.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短期贷款的费用应如何计算。对于贷款的前三个月,费用是根据法律另一条款中列出的特定收费表确定的。如果贷款期限超过前三个月,则适用不同的收费表。
Section § 21201.5
本法律规定了典当人(典当物品的人)如何与典当商安排替代贷款,以延长现有典当贷款的期限。替代贷款可以在贷款期内或贷款到期后的10天宽限期内请求。在处理新贷款之前,现有贷款的所有未偿费用必须以典当商接受的形式支付。
新贷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贷款,并附带其自身的费用和收费。旧贷款的剩余余额将计入新贷款,并且所有条款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要求。对新贷款条款的同意可以通过亲自或电子方式签署合同来给出。如果请求是通过邮件或代表提出的,新贷款的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先前贷款的本金金额。替代贷款的条款需要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典当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典当人提供协议副本。
Section § 21201.6
这项法律规定,典当商可以使用电子合同而非纸质合同,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电子合同必须遵守《统一电子交易法》的规定。其次,法律要求的所有披露信息,必须在出质人(即提供质押物的人)签署合同之前,清晰地呈现给他们。最后,典当商必须根据贷款金额披露特定信息:如果贷款金额低于2,500美元,典当商需要告知出质人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的最高费用;如果贷款金额为2,500美元或以上,典当商必须在合同签署前披露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款。
Section § 21202
Section § 21203
Section § 21206
典当商必须允许特定官员检查其贷款记录和典当物品。这些官员包括持有搜查个人财产搜查令的警官、由警察局长或治安官指定的治安官或雇员,以及持有检查法院命令的警官。
Section § 21206.7
如果警官从典当商那里拿走一件被认为是赃物的物品,警官必须向典当商提供一份详细的收据。这份收据应列明物品是什么、为什么被拿走,以及典当商和警官的姓名。
Section § 21206.8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从典当商处取走的、据信是遗失、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当有人声称拥有此类财产的所有权时,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经宣誓签署的声明,解释其主张。典当商必须收到此主张的通知,如果典当商在10天内未提出异议,该财产可根据其他法律进行合法处理。
如果对财产存在竞争性主张,法院将考虑可能影响结果的现有法律,例如《商法典》。在任何听证会之前,保管财产的人员必须向典当商提供一份警方报告副本,并确保其符合法律隐私标准。
如果财产是被盗或被侵占的,典当商在财产被处置前将获得至少三个月的通知。最后,如果典当商因财产被查获而无法将其归还原所有者,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