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8050(a) 专员应对所有 (1) 协会、(2) 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3) 服务公司、(4) 融资子公司以及 (5) 受本分部规定管辖的其他人员进行全面监督。
(b)CA 金融 Code § 8050(b) 专员应通过行使本分部赋予的权力,并在必要时通过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本分部的宗旨。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监督和管理各种金融实体的权力,例如协会、储蓄和贷款控股公司、服务公司、融资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专员还负责确保实现金融法规的目标。为此,专员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并在必要时在法庭上采取法律行动。
本节允许专员制定、修改和取消规则和表格,以有效执行本部的要求。专员可以制定管理协会和储蓄贷款公司的规则。他们还可以澄清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只要这些澄清符合本部的宗旨。此外,如果专员认为某些规则对公共利益或安全并非必需,他们可以决定不执行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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