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与公司变更转换
Section § 5701
本法律概述了金融协会转换为联邦协会的流程。如果是股份制协会,多数有投票权的股东必须批准该转换,无论是亲自投票还是通过代理投票。在互助协会中,转换提案必须由成员批准。
Section § 5702
Section § 5703
Section § 5704
本条规定,提交给州务卿的一份特定证书的认证副本,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公司会议确实召开过,会议上做出了决定,并且股东和成员都同意了这些决定。
Section § 5705
Section § 5707
Section § 5708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份联邦银行章程在1941年9月13日之前提交给州务卿,旨在将一家受州监管的房屋储蓄贷款协会转换为联邦协会,那么该转换将获得官方认可和批准。
Section § 5710
Section § 5711
Section § 5712
Section § 5713
这项法律规定,在召开特定会议后,联邦协会必须采取措施,根据特定规则成为一个被认可的协会。选出的董事必须处理必要的文件,并遵循与成立新协会类似的程序。批准或否决此过程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重要的是,从联邦协会转换而来的协会,无需满足新协会通常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要求。
Section § 5714
本法律允许已从联邦特许转为州特许的金融协会的董事,在其公司章程中载入一份特定声明。该声明表明该协会最初是联邦储蓄贷款协会。
Section § 5716
Section § 5717
当一个联邦协会根据本法律进行转换时,它保留并使用其财产,就像变更前一样。它也继续对其所有旧的职责和义务负责,如同它仍然是一个联邦协会一样。实质上,它只是同一个组织,拥有一个新的名称或结构,以便在州法律下正常运作。
Section § 5718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转型后的金融协会准备发行股票时,专员可以向联邦协会或其新选举的董事会提供一份设立许可。这份许可允许他们接受股票认购、收取款项,并在股票正式发行前安全保管这些资金。在股票发行之前,根据专员的要求,所有股份都必须被认购并全额支付。此外,专员还可以提供一份经营许可证明,该证明在协会提交其注册文件后生效,以确保业务能够顺利不间断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