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6851(a) 信托账户的提款价值及其利息,或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只要受托人健在,无论是否有任何相反通知,均可全部或部分支付或交付给受托人。
(b)CA 金融 Code § 6851(b) 向受托人进行的支付或交付,或由获得支付或权利交付的受托人签署的收据或免责声明,应构成对协会就该支付或交付的充分免责。
本法律解释了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和利息如何支付给受托人,只要受托人健在,无论是否有任何相反通知。向受托人进行的支付或其签署的确认书,即视为有效确认协会已履行其支付义务。
如果一个为他人设立信托账户的人去世了,并且协会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该信托已终止或变更的通知,协会可以选择将账户中的资金和利息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并且没有其他指示,协会可以假定每个受益人都有权获得账户的平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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