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可以为已婚人士或未成年人开设储蓄账户,他们将是这些账户的唯一所有者。这些账户的运作方式与其他账户一样,账户所有者可以进行存款、取款和其他交易。此外,已婚人士或未成年人可以根据美国国税局法规的特定条款设立信托,银行可以向该信托发行储蓄账户。

除非本条另有明文规定,协会或联邦协会可以向任何已婚人士或未成年人发行储蓄账户,作为该账户的唯一和绝对所有者,并接收由所有者或为其支付的款项,支付提款,接受向协会的质押,并根据已婚人士或未成年人的指令,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这些账户。已婚人士或未成年人可以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 (401) 条和第 (408) 条设立信托,协会或联邦协会可以向该信托发行储蓄账户。

Section § 6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向已婚人士、未成年人或为其设立的信托付款,一旦付款完成,它们就免除了任何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已婚人士或未成年人收到款项或签署了收据,银行就已履行了其职责,并且不能对款项后续的使用方式承担责任。

Section § 6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未成年人账户的金融交易如何运作。如果未成年人对账户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例如提款,其行为将被视为有效,如同成年人一样。父母或监护人不能从未成年人的账户中提取或转移资金。但是,对于13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要求提款时需要他们和孩子的双重签名。如果未成年人去世,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处理最高2,500美元的账户资金,除非另有指示。

(a)CA 金融 Code § 6752(a) 对于未成年人,协会或联邦协会要求未成年人采取的收据、免责书、质押或其他行为,对未成年人具有约束力,其效力如同未成年人已成年并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一样。
(b)CA 金融 Code § 6752(b) 除 (c) 款规定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权扣押或转让任何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或持有的储蓄账户,但13岁或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可通过向账户所在办事处提交书面通知,要求从该账户提款时,需同时提供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签名。
(c)CA 金融 Code § 6752(c) 未成年人死亡时,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寄养父母中的任何一方的收据或免责书,足以解除协会或联邦协会对于总额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任何款项的责任,除非未成年人已书面通知协会或联邦协会接受父母、监护人或寄养父母的签名以提取更大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