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金融 Code § 672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协会或联邦协会可继续承认经书面授权的受权代理人管理或全额或部分提取储户(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储蓄账户的权限,直到其收到书面通知或实际知悉权限被撤销,无论该撤销是明示的还是依法产生的。
(b)CA 金融 Code § 6725(b) 除《遗嘱认证法典》第4.5部(自第4000条起)另有规定外,递交至账户所在办事处的账户持有人死亡或被裁定无行为能力的书面通知,应构成撤销受权代理人权限的书面通知。
(c)CA 金融 Code § 6725(c) 任何协会或联邦协会均不因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任何支付而承担损害赔偿、罚款或税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