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金融保护与创新专员
Section § 100003
本法律赋予专员管理与金融服务相关的许可证的权力。专员可以制定规则,颁发、拒绝颁发、撤销或暂停许可证,尤其是在存在违规行为时。专员还可以允许关联公司在单一许可证下运营,只要它们符合特定标准。此外,他们可以处理有关持证人的投诉,要求并审查必要文件,并确保申请人的诚信和能力,尤其是在债务催收方面。最后,专员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管理成本。
Section § 100003.3
本节概述了专员可以暂停或吊销执照的情况。整个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任何规章制度、不配合调查、违反特定的消费者保护法,或者资不抵债,执照可能会被吊销。专员在决定吊销执照时,还可以考虑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以及之前的违规行为等因素。
Section § 100004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调查和审查从事消费者债务催收的申请人或持证人。目的是确保他们有资格获得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
专员可以查阅各种文件和信息,包括犯罪记录、个人历史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无论这些信息存放在何处。
专员还可以要求个人就消费者债务事宜出庭作证。
在调查期间,专员可以控制重要文件和记录的查阅权限,并可能占有这些文件以防止篡改。但如果没有文件被更改或销毁的风险,则业务运营可以继续。
关联公司可以一起接受审查,其名称将列在许可证上并在线公布。
Section § 100005
如果某人在加州未经必要许可从事债务催收业务,或违反了与债务催收相关的规定,专员可以采取行动。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命令该个人停止其活动,并在听证后,可能命令他们向受违规行为影响的人提供退款或赔偿等补救措施。
如果某些金融机构或持证专业人士违反了债务催收法律,专员也可以采取类似的行动。除非在30天内提出听证请求,且此后30天内未举行听证会,否则未经质疑的命令将保持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该命令将被取消。
Section § 100006
本节允许专员决定是否在特定情况下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等术语在此有明确定义。电子记录涵盖了广泛的文件,包括许可申请、财务报告以及与这些文件相关的通信。电子签名是指任何用于签署文件的电子方式。本法律鼓励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继续并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
Section § 100006.3
该法律允许专员要求任何执照申请人或持照人通过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注册中心(NMLS)提交申请、费用、财务报表、地址变更及其他信息。
这可能包括通过这个在线系统提交初始申请、提交定期备案以及支付年度费用。
Section § 100006.5
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债务催收许可基金。它规定,所有许可费将存入一个专门的费用账户,而罚款和罚金将存入一个罚款账户,这两个账户都在该基金内设立。这些账户中的资金可供专员使用,但前提是立法机关批准将其用于与债务催收法规相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