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信用合作社董事会在制定向成员提供的贷款及其他金融债务政策时必须遵守的规则。董事会需要制定书面指导方针,说明这些金融债务的最高金额和条款。对于贷款,他们必须详细说明无担保贷款和有担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对贷款官员权限的任何限制。目标是确保所有成员根据其信用状况平等获得资金。

董事会还必须规定非贷款债务的条款和利率。然而,有一项规定,禁止任何成员的债务超过信用合作社总储蓄的10%。这一限制也适用于任何单个家庭对信用合作社的总债务。“家庭”包括一对夫妇或户主及其同住的受抚养人,或在外地求学的受抚养人。

(a)CA 金融 Code § 15100(a) 董事会应当制定书面政策,阐明信用合作社关于向其成员提供的任何债务的政策。该书面政策应当规定向成员提供的任何债务的最高金额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金融 Code § 15100(a)(1) 对于贷款,书面政策应当规定无担保贷款的条款、有担保贷款的最高金额和条款、根据第15000条为向成员提供的每种类型或类别的无担保和有担保贷款设定的利率表、任何贷款的最长到期日,或者,对于循环贷款,任何类型或类别的循环贷款的还款利率,根据第14602条和第14603条任命的任何贷款官员的权限限制(如有),并且,在符合分节 (b) 和 (c) 规定的前提下,适用于信用合作社所有成员的个人债务限额。董事会根据本节制定的任何政策,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并根据个人信用状况,确保信用合作社成员平等获得可用于债务的资金。
(2)CA 金融 Code § 15100(a)(2) 对于第 (1) 款中规定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董事会应当规定向成员提供的债务的利率和基本条款,以及根据专员可能通过的法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金融 Code § 15100(b) 尽管有分节 (a) 的规定,任何信用合作社政策均不得允许信用合作社与单个信用合作社成员订立债务,导致该成员的债务总额(不包括以股份或资金凭证担保的金额)超过信用合作社储蓄资本总美元金额的10%,该储蓄资本定义见第14400条。
(c)CA 金融 Code § 15100(c) 尽管有分节 (b) 的规定,任何信用合作社政策均不得允许信用合作社与任何一个家庭订立债务,导致该家庭的债务总额超过分节 (b) 允许的金额。就本条而言,“家庭”指已婚夫妇或任何户主,连同与该已婚夫妇或户主同住的受抚养人,以及在已婚夫妇或户主主要住所之外上学的受抚养人。

Section § 1510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某人有教育贷款,该贷款将不计入通常为个人或家庭设定的贷款总额限制中。前提是该贷款已根据特定规则获得担保,且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

尽管有第15100条的规定,如果贷款是用于教育目的,且该贷款将导致个人或任何一个家庭的贷款总额超过第15100条 (b) 款或 (c) 款规定的限制,则该教育贷款在根据第15100条计算贷款总额时,不应被计入,前提是 (1) 该教育贷款已根据第14955条 (b) 款或 (c) 款的规定获得担保,以及 (2) 本款豁免于第15100条 (c) 款的该教育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Section § 15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或其相关机构起诉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贷款人发放了以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则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借款人自住的单户住宅贷款,如果这些贷款金额为15万美元或以下,并且自1987年以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了调整。这类诉讼不被视为差额判决,这意味着它们不会试图向借款人追讨超出抵押品价值的未偿还部分。

(a)CA 金融 Code § 15102(a)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726条或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关联机构、信用合作社服务组织或其任何权益继承人,如果其全部或部分发起、取得或购买了全部或部分由房地产上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的贷款,或其中任何权益,则可以对借款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包括不超过实际损害赔偿50%的惩罚性赔偿,前提是该诉讼依据《民法典》第1572条的欺诈行为,且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诱使原始贷款人发放了该笔贷款。
(b)CA 金融 Code § 15102(b)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以单户、业主自住的住宅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条件是该房产确实由借款人实际居住,并如向贷款人所陈述以获得贷款,且贷款金额为十五万美元 ($150,000) 或以下,自1987年1月1日起,根据美国劳工部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每年进行调整。
(c)CA 金融 Code § 15102(c)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损害赔偿诉讼,不构成《民事诉讼法典》第580a、580b或580d条意义上的差额金钱判决或差额判决。

Section § 15103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社或其代表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的某个特定条款收到通知,那么在他们委托他人寻找或收回车辆时,必须同时以相同的方式,将该通知的详细信息告知受委托方。

信用社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507.6条发出的通知后,不得在未同时以发出委托的相同方式,将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告知委托的受让人之前,进行后续的用于追踪、定位或收回车辆的委托。在本条中,“委托”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7500.1条规定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