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5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信用合作社在处理涉及其管理人员(如董事或委员会成员)的财务承诺时的规则。

信用合作社不得向这些个人提供贷款,除非贷款条款与其他成员相同,遵循确保平等机会的书面政策,并符合某些限制。向管理人员提供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信用合作社储蓄的20%。

此外,任何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贷款需要多方批准,且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批准自己的贷款。同时,管理人员不得为非家庭成员的贷款提供担保,类似规则也适用于信贷经理和高级职员,以避免偏袒。

(a)CA 金融 Code § 15050(a) 就本节而言:
(1)CA 金融 Code § 15050(a)(1) “信贷经理”指根据第14600节指定履行信贷经理职责的任何个人,无论其头衔如何。
(2)CA 金融 Code § 15050(a)(2) “债务”指任何贷款或已批准的信用额度,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部分,其中该管理人员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签署人、背书人或担保人。
(3)CA 金融 Code § 15050(a)(3) “高级职员”指信用合作社雇用的、第14500节所述的高级职员。
(4)CA 金融 Code § 15050(a)(4) “管理人员”指信用合作社的董事、监事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或信贷委员会成员。
(b)CA 金融 Code § 15050(b) 信用合作社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管理人员订立任何债务,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金融 Code § 15050(b)(1) 该债务符合本分部关于信用合作社其他成员被允许的债务的所有合法要求。
(2)CA 金融 Code § 15050(b)(2) 该债务的条款不优于向信用合作社其他成员提供的条款。
(3)CA 金融 Code § 15050(b)(3) 该债务是根据董事会通过的书面政策订立的,该政策规定所有管理人员应有平等机会与信用合作社订立债务。
(c)CA 金融 Code § 15050(c) 信用合作社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管理人员订立任何债务,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金融 Code § 15050(c)(1) 订立债务时,除由股份完全担保的债务外,所有管理人员未偿债务的总额不得超过信用合作社所有储蓄资本(如第14400节所定义)总美元金额的20%。
(2)CA 金融 Code § 15050(c)(2) 该债务,除由股份完全担保的任何部分外,不得超过第15100节(b)和(c)款规定的对信用合作社的最大债务。
(3)CA 金融 Code § 15050(c)(3) 任何会导致管理人员未偿债务总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债务(不包括由股份完全担保的任何部分),应由信贷委员会或信贷经理以及董事会批准。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为其自身利益的信贷决策,且在审议该管理人员信贷申请的任何委员会或董事会会议期间不得在场。
(4)CA 金融 Code § 15050(c)(4) 投票授权或批准该债务的信贷委员会成员、信贷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应记录在其各自的会议纪要中。
(d)CA 金融 Code § 15050(d) 信用合作社不得允许管理人员为信用合作社为管理人员直系亲属以外的任何人设立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e)CA 金融 Code § 15050(e) 信用合作社不得与任何信贷经理或信用合作社雇用的任何高级职员订立任何债务,除非该债务符合本分部关于允许其他非雇员成员的债务的所有要求,且其条款不优于向其他雇员提供的条款,并经董事会批准。

Section § 15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董事、高级职员、委员会成员或信贷经理未能按照协议及时偿还他们欠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债务,董事会必须宣布他们的职位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