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与其社员签订金融协议,但需经信贷委员会或信贷经理根据董事会政策批准。董事会负责制定政策,规定在出售信用合作社资产时如何处理来自非社员的应收票据,确保这些交易符合特定指导方针。这些交易不被视为向非社员提供的贷款。此外,非社员可以与社员共同承担义务,例如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而不会违反某些限制,但除非他们成为社员,否则他们不会获得信用合作社的其他福利或服务。

(a)CA 金融 Code § 14950(a) 每个信用合作社经信贷委员会批准,或者经信贷经理批准,可以与其社员订立债务,但须遵守董事会根据第15100条规定制定的条款和条件。
(b)Copy CA 金融 Code § 14950(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950(b)(1) 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应当制定一项政策,规范信用合作社通过善意交易出售其所拥有资产时,接受非社员应收票据作为对价。
(2)CA 金融 Code § 14950(b)(2) 任何信用合作社不得接受非社员的应收票据作为出售信用合作社所拥有资产的对价,除非符合董事会根据第(1)款制定的政策。
(3)CA 金融 Code § 14950(b)(3) 就第14750条而言,受本分款约束的交易不应被视为向非社员提供的贷款。
(c)CA 金融 Code § 14950(c) 尽管有(a)分款的规定,信用合作社可以允许非社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债务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保证人,参与向社员提供的债务或信贷延期。根据本分款订立的债务或信贷延期,不应被视为违反第14800条(b)分款的规定。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允许,信用合作社不得仅仅因为非社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债务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保证人参与,而向其提供信用合作社的任何其他利益或服务,除非该非社员此后被接纳为社员。

Section § 14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信用合作社可以向未满18岁的社员出借多少钱的规则。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决定最高贷款金额。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已获得法律上的解放(即“已获解放的未成年人”),或者如果贷款是根据另一条款(第14955条)中的具体指导方针获得担保的,则存在例外情况。 法律禁止发放导致未成年人欠款超过此限额的贷款,除非符合这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14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超出设定的无担保贷款限额时,信贷延期的要求。首先,任何超出此限额的信贷必须以不动产或动产作担保,或者遵循另一条款 (14955) 中的具体规定。其次,如果担保是背书票据,每位背书人必须提供一份已签名的财务报表,并且他们的财务可靠性必须由信贷委员会核实。签名担保的贷款总额不应超过由无担保限额确定的某个金额,再加上每位背书人的额外金额以及质押的股份或凭证。

Section § 149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自己不申请信用,但同意为他人在信用合作社的信用义务负责,他们就被视为“保证人”。这意味着他们为该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为本章之目的,并非信用合作社授信延期或债务设立的申请人,但担保履行基础债务的人,是保证人。保证人可根据第14955条(a)款的规定作为担保。

Section § 149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信用合作社背景下,哪些可以算作贷款的“担保”。它包括几种可能性,例如由信用合作社成员或其他人背书的本票,以及由政府实体(地方、州或联邦)担保的债务。此外,如果成员在信用合作社的投资金额等于贷款金额,则无需额外担保。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金融 Code § 14955(a) 信用合作社任何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背书的票据。
(b)CA 金融 Code § 14955(b) 任何由市政政府、州政府、美国政府或美国任何机构担保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债务。
(c)CA 金融 Code § 14955(c) 成员在信用合作社的投资金额,无论是股份形式还是已收到的资金形式。如果成员的投资金额等于向该成员发放的贷款金额,则无需提供进一步的担保。

Section § 14957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或信贷委员会(或,如适用,信贷经理)认为某笔贷款存在风险,他们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担保。如果借款人未能提供此担保,他们可以要求立即偿还贷款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当董事、信贷委员会,或(如适用)信贷经理认为任何贷款不安全时,他们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担保;如果未按要求提供该担保,他们可以宣布贷款到期并采取行动收回该贷款。

Section § 14958

Explanation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参与由联邦或州政府担保的贷款项目,但它们必须遵守本分部中规定的贷款限制。

信用合作社可以参与联邦或州政府的担保贷款项目,但须遵守本分部规定的贷款限制。

Section § 14959

Explanation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可以购买或出售向其社员发放的贷款。他们可以选择从任何来源购买贷款,或向任何来源出售贷款。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购买另一家信用合作社向其社员发放的贷款,即使购买贷款的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与此无关。此外,信用合作社可以从任何来源购买贷款,以便将其打包并在二级市场上出售。重要的是,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这些购买不应被视为对非社员的义务。

(a)CA 金融 Code § 14959(a) 信用合作社可以进行以下一项或两项操作:
(1)CA 金融 Code § 14959(a)(1) 从任何来源全部或部分购买向其社员发放的贷款。
(2)CA 金融 Code § 14959(a)(2) 向任何来源全部或部分出售向其社员发放的贷款。
(b)CA 金融 Code § 14959(b) 信用合作社可以全部或部分购买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金融 Code § 14959(b)(1) 由另一家信用合作社发放的贷款,该贷款是向发放贷款的信用合作社的社员发放的,即使该社员并非购买该贷款的信用合作社的社员。
(2)CA 金融 Code § 14959(b)(2) 从任何来源获得的贷款,如果该购买将有助于购买贷款的信用合作社将这些贷款打包成一个贷款池,以便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质押。
(c)CA 金融 Code § 14959(c) 本节授权的贷款购买不应被视为第14750节意义上的与非社员的义务。

Section § 14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信用社向特定借款人(特别是联邦法规定义为“受保障借款人”的群体)提供贷款的规则。这些规则要求信用社遵守与军人消费信贷相关的联邦标准,例如《美国法典》第10卷第987条。如果信用社不向这些受保障借款人推销或提供信贷,则不会根据相关的加州军事法律面临处罚。

(a)CA 金融 Code § 14960(a) 任何向受保障借款人提供消费信贷的信用社,其“受保障借款人”和“消费信贷”的定义见于2015年7月22日刊载于《联邦公报》第80卷第140号第43560页的《联邦法规典》第32卷A分篇第I章M分章第232部分(自第232.1条起),应当遵守经126 Stat. 1785 (Public Law 112-239)修订的《美国法典》第10卷第987条的适用规定,以及经上述日期修订的《联邦法规典》第32卷A分篇第I章M分章第232部分(自第232.1条起)的适用规定。
(b)CA 金融 Code § 14960(b) 信用社若不向受保障借款人推销或提供消费信贷,其“受保障借款人”和“消费信贷”的定义见于(a)款所述日期修订的《联邦法规典》第32卷A分篇第I章M分章第232部分(自第232.1条起),则不构成违反《军事与退伍军人法典》第394条。

Section § 14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专业人士违反了与房地产、贷款或房屋所有权保护相关的某些联邦法律,他们也违反了加州本分部的规定。具体而言,这些违规行为涉及《房地产结算程序法》、《贷款真实性法》和《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法》,以及根据这些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

任何持证人违反以下任何联邦法案或法规的任何条款,即违反本分部规定:
(a)CA 金融 Code § 14961(a) 经修订的联邦《房地产结算程序法》(12 U.S.C. Sec. 2601 et seq.)。
(b)CA 金融 Code § 14961(b) 经修订的联邦《贷款真实性法》(15 U.S.C. Sec. 1601 et seq.)。
(c)CA 金融 Code § 14961(c) 联邦《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法》(15 U.S.C. Sec. 1639)。
(d)CA 金融 Code § 14961(d) 根据(a)、(b)或(c)项中的任何联邦法案颁布的任何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