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一般规定
Section § 14950
这项法律允许信用合作社与其社员签订金融协议,但需经信贷委员会或信贷经理根据董事会政策批准。董事会负责制定政策,规定在出售信用合作社资产时如何处理来自非社员的应收票据,确保这些交易符合特定指导方针。这些交易不被视为向非社员提供的贷款。此外,非社员可以与社员共同承担义务,例如作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而不会违反某些限制,但除非他们成为社员,否则他们不会获得信用合作社的其他福利或服务。
Section § 14952
Section § 14953
Section § 14954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自己不申请信用,但同意为他人在信用合作社的信用义务负责,他们就被视为“保证人”。这意味着他们为该义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Section § 14955
本节解释了在信用合作社背景下,哪些可以算作贷款的“担保”。它包括几种可能性,例如由信用合作社成员或其他人背书的本票,以及由政府实体(地方、州或联邦)担保的债务。此外,如果成员在信用合作社的投资金额等于贷款金额,则无需额外担保。
Section § 14957
如果董事或信贷委员会(或,如适用,信贷经理)认为某笔贷款存在风险,他们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担保。如果借款人未能提供此担保,他们可以要求立即偿还贷款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Section § 14958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参与由联邦或州政府担保的贷款项目,但它们必须遵守本分部中规定的贷款限制。
Section § 14959
加州的信用合作社可以购买或出售向其社员发放的贷款。他们可以选择从任何来源购买贷款,或向任何来源出售贷款。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购买另一家信用合作社向其社员发放的贷款,即使购买贷款的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与此无关。此外,信用合作社可以从任何来源购买贷款,以便将其打包并在二级市场上出售。重要的是,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这些购买不应被视为对非社员的义务。
Section § 14960
这项法律规定了信用社向特定借款人(特别是联邦法规定义为“受保障借款人”的群体)提供贷款的规则。这些规则要求信用社遵守与军人消费信贷相关的联邦标准,例如《美国法典》第10卷第987条。如果信用社不向这些受保障借款人推销或提供信贷,则不会根据相关的加州军事法律面临处罚。
Section § 14961
本法律规定,如果持证专业人士违反了与房地产、贷款或房屋所有权保护相关的某些联邦法律,他们也违反了加州本分部的规定。具体而言,这些违规行为涉及《房地产结算程序法》、《贷款真实性法》和《房屋所有权权益保护法》,以及根据这些法案制定的任何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