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50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每个信用合作社必须设立的高级职员,包括董事长或社长、副董事长或副社长、秘书以及司库或首席财务官。此外,信用合作社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定,设立其他高级职员,以有效运营。通常,社长(如果没有社长,则由董事长)是信用合作社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除了上述必须设立的高级职员外,其他高级职员由董事会选任,并可由董事会随时决定其去留,但需遵守任何雇佣合同的条款。高级职员可以随时提交书面辞职,但这不影响任何合同义务。此外,除了必须设立的高级职员外,其他高级职员不必是信用合作社的董事。

(a)CA 金融 Code § 14500(a) 每个信用合作社的高级职员应包括一名董事长或社长、一名或多名副董事长或副社长、一名秘书以及一名司库或首席财务官。
(b)CA 金融 Code § 14500(b) 任何信用合作社的高级职员可以包括其他高级职员,其职务和职责应在章程中规定或由董事会决议确定,以满足其事务开展的需要。社长,或者在没有社长的情况下,董事长,是信用合作社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c)CA 金融 Code § 14500(c) 除非信用合作社的章程另有规定,除根据第14454条选举并根据(a)款要求的高级职员外,其他高级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任,并由董事会随时决定其去留,但须受限于高级职员在任何雇佣合同项下的权利(如有)。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但不影响公司在高级职员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或义务项下的权利(如有)。除根据(a)款要求的高级职员外,其他高级职员可以但不必是信用合作社的董事。

Section § 14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的章程允许,董事们可以选择同一个人同时担任秘书和司库或首席财务官(CFO)。

Section § 14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信用合作社中职员的职责和权限由其章程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