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金融 Code § 14602(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602(a)(1) 任何信用合作社不得在未经信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多数、信用经理或根据本节规定任命的贷款专员的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与信用合作社成员建立任何债务。
(2)Copy CA 金融 Code § 14602(a)(2)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602(a)(2)(1)款不适用于根据信用评分计划、预批准信用计划或类似计划建立债务,前提是该计划已由董事会、信用委员会或信用经理采纳,并符合董事会根据第15100节制定的关于此类计划的书面贷款政策。
(b)CA 金融 Code § 14602(b) 信用委员会或信用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贷款专员,这些贷款专员应被授权批准与信用合作社成员建立的债务。
(c)CA 金融 Code § 14602(c) 信用委员会、信用经理或任何贷款专员均无权批准会员申请。
(d)CA 金融 Code § 14602(d) 任何贷款专员均不得批准任何债务的展期协议或任何债务的再融资,除非专员颁布的法规另有规定。
(e)CA 金融 Code § 14602(e) 信用委员会,或者信用经理,应在任何贷款专员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债务之日起30天内,获得该债务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