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00

Explanation
每个信用合作社必须设有一个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信贷委员会,或者设一名信贷经理,负责监督成员的债务。信用合作社的章程将决定信贷委员会是由成员在年度会议上选举产生,还是由董事会任命。另外,董事会也可以选择设立信贷经理来取代委员会。如果设有信贷委员会,其成员任期最长可达三年,并且可以选择错开任期。

Section § 14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信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是信贷经理或贷款专员,你就不能同时担任监事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14602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概述了加州信用合作社如何管理其成员的贷款批准和其他债务。它规定,大多数债务需要信用委员会多数成员、信用经理或指定贷款专员的书面批准。但是,通过经批准的信用评分或预批准计划建立的债务存在例外情况。它还明确指出,信用委员会或信用经理可以任命贷款专员,但这些专员不能批准会员申请,也不能处理贷款期限展期,除非法规允许。最后,每项债务的记录必须保存,并在贷款专员做出任何决定后的30天内提供给信用委员会或信用经理。

(a)Copy CA 金融 Code § 14602(a)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602(a)(1) 任何信用合作社不得在未经信用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多数、信用经理或根据本节规定任命的贷款专员的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与信用合作社成员建立任何债务。
(2)Copy CA 金融 Code § 14602(a)(2)
(1)Copy CA 金融 Code § 14602(a)(2)(1)款不适用于根据信用评分计划、预批准信用计划或类似计划建立债务,前提是该计划已由董事会、信用委员会或信用经理采纳,并符合董事会根据第15100节制定的关于此类计划的书面贷款政策。
(b)CA 金融 Code § 14602(b) 信用委员会或信用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贷款专员,这些贷款专员应被授权批准与信用合作社成员建立的债务。
(c)CA 金融 Code § 14602(c) 信用委员会、信用经理或任何贷款专员均无权批准会员申请。
(d)CA 金融 Code § 14602(d) 任何贷款专员均不得批准任何债务的展期协议或任何债务的再融资,除非专员颁布的法规另有规定。
(e)CA 金融 Code § 14602(e) 信用委员会,或者信用经理,应在任何贷款专员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债务之日起30天内,获得该债务的记录。

Section § 146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信用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审批流程。信用委员会、经理或贷款专员可以预先批准成员的信用。一旦获得批准,成员可以在董事会设定的特定限额内获得贷款。只要总额不超过该限额,就不需要进一步的批准。但是,这些信用批准必须定期审查,如果成员不符合贷款资格或逾期还款超过90天,则会失效。

Section § 14604

Explanation

如果信用合作社拒绝了成员的贷款申请或任何其他财务请求,该成员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上诉。

信用合作社成员,其书面申请承担任何义务被拒绝的,可以就信用委员会、信用经理或贷款专员的拒绝向董事会提出上诉。

Section § 14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信用经理不得直接或间接管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此外,信用经理也不能批准或向其他信用合作社提供贷款。

信用经理不得支付或无权授权任何人支付任何贷款的款项。信用经理不得授权或向其他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