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成员
Section § 14800
本节解释了个人如何成为信用合作社的社员。要加入,个人可以购买社员资格或股份,或者支付入社费,具体细节依照信用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官员不得批准非社员的入社申请,也不得向非社员提供服务,除非他们按照这些规则加入。此外,信用合作社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为社员提供利益,这包括联合服务和贷款项目。本节还规定,如果信用合作社持有某些公司的股份或与其有特定的商业利益,则可以接纳这些公司为社员。
Section § 14800.1
在加州,信用合作社可以向符合会员资格的人提供某些金融服务,即使他们还没有正式加入成为会员。他们可以对这些服务收取费用,但费用不能超过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
这些服务包括出售支票、电子资金转账(包括国内和国际)、兑现支票以及接收电子资金转账。
本法律中“支票”一词的定义参照了《商法典》的另一部分。
Section § 148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信用合作社有权根据法律其他条款中列明的具体规定开除社员。
Section § 14802
Section § 14803
信用合作社不得向任何人支付费用,以招募新会员或说服现有会员存入更多资金。但是,只要董事会批准,信用合作社可以提供合理的激励措施,鼓励非会员成为会员、现有会员存入更多资金,或者奖励协助这些活动的员工。此外,信用合作社仍可将会员数量的增长作为其员工薪酬计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14804
这项法律要求信用合作社为社员举行年度会议,在会上选举董事、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以及信贷委员会(如果章程允许)。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通知要求由信用合作社的章程决定。会议,包括年度会议,如果信用合作社的规定不禁止,可以按照特定指导方针在线举行。
Section § 14805
本节解释了信用社召开特别会议的规则。董事会可以下令召开特别会议,或者如果10名成员或3%的成员(以较高者为准)书面请求,则必须召开会议。成员必须收到关于会议细节的通知,例如会议何时何地举行以及会议内容。
此外,除非信用社的官方文件另有规定,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都可以部分或全部在线举行,遵循另一项与远程通讯相关的法律。
Section § 14806
本法律规定,在1945年9月15日及之后成立的信用合作社中,每位社员仅享有一票投票权,无论他们持有多少股份。
Section § 14807
这项法律解释了成员如何退出信用合作社。成员可以随时退出,但在提取其股份或资金前可能需要提前通知,通常股份是60天,凭证是30天。信用合作社的董事会可以设定不同的通知期限。
此外,如果成员变得不活跃,并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重新激活其账户,他们可能被视为自愿退出。同样,如果他们的资金因无人认领而被送交主计长办公室,这也被视为自愿退出。
Section § 14808
Section § 14809
Section § 14811
如果信用合作社成员没有欠款,并且他们的账户余额过低,他们可能会被转为非活跃状态。非活跃成员会失去某些权利,比如投票权和接收通知的权利。他们不能影响会议的法定人数或投票,除非他们提出要求,否则不会收到财务报告。如果他们解决了账户问题,就可以再次成为普通成员。如果他们在收到通知后90天内仍保持非活跃状态,则被视为已退出信用合作社。通知必须说明他们的非活跃状态、如何恢复普通成员身份,以及如果在90天内(或信用合作社设定的更长时间内)未能这样做,将被视为已离开信用合作社。
Section § 14820
本法律规定了信用合作社成员如何授权他人代表自己投票,这被称为“代理”。代理是一份文件,允许他人在信用合作社会议上代替您投票。通常,代理的有效期最长为11个月,除非另有说明,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如果签署代理的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不会自动失效,除非信用合作社在投票前收到书面通知。
在信用合作社面临财务困境的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它可以要求成员提供不可撤销的代理(即不能收回的代理)。这些条件包括成员已转让其成员资格,或者债权人或雇员与信用合作社有特定协议。
此外,任何关于代理规则的修改都必须获得成员批准,并且只要现有不可撤销代理最初签发时符合规定,即使规则发生变化,它们仍然有效。
最后,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处理特定事项的一些代理,需要明确说明成员将投票的内容才能有效。
Section § 14821
本节规定,任何分发给10名或以上信用合作社成员的委托书或投票表决,必须允许他们选择赞成或反对会议上提出的每项事项。有效期为三年的委托书需要每年收到关于其如何使用的通知。如果成员在关于董事选举的投票表决上标记“弃权”,他们的投票将不计入赞成或反对这些董事。不遵守规定不会使任何行动无效,但可能导致质疑,并且如果成员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