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强制执行规定或征收相关罚款。法院可以发布禁令等命令,或任命监督人、接管人等官员来监督情况,这些官员可以在法院批准下行事。

这些官员有权接管被告的运营,甚至在必要时申请破产。如果专员或这些官员经法院授权履行职责,任何人都不能因此起诉他们。

如果符合公共利益,专员还可以为因非法行为受害的人寻求赔偿,法院可以提供这种救济。

这项法律不阻止其他人自行寻求类似的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

(a)CA 金融 Code § 16900(a) 专员可以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向高级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任何违反本分部或根据本章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的行为,强制遵守,或征收根据本分部或任何法规或命令施加的任何罚款或其他责任。经适当证明,应准予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并可酌情准予监督人、接管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
(b)CA 金融 Code § 16900(b) 根据本条由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经法院批准,可以行使被告的董事、经理、合伙人、受托人或行使类似权力并履行类似职责的人员的所有权力,包括提交破产申请。任何一方不得因专员、接管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指定受托人或法院官员根据法院命令或经法院批准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而对其提起普通法或衡平法诉讼。
(c)CA 金融 Code § 16900(c) 如果专员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可以在代表因构成诉讼标的的行为或做法而受损害的人提出的赔偿、追缴非法所得或损害赔偿要求中包括相关内容,且法院应有权裁定附带救济。
(d)CA 金融 Code § 16900(d) 本条授权专员提起诉讼和寻求救济的规定,无意且不影响任何其他人可能拥有的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或寻求相同或类似救济的权利。

Section § 169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命令某人停止违反或可能违反特定法规(第 16020 条),除非他们获得适当的经营执照。如果有人收到此类命令,他们有 30 天的时间向专员申请听证会以讨论该命令。专员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会。否则,该命令将被取消。即使某人没有申请听证会,他们仍然可以随时向法院寻求对该命令的司法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6900.5(a) 如果专员发现任何人已违反,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即将违反第 16020 条,专员可命令该人停止并终止该违反行为,除非并直到该人获得执照。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900.5(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900.5(b)(1) 在根据 (a) 款发出命令后 30 天内,命令所针对的人可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如果专员未能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开始听证(或在该人同意的更长期间内),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在听证会上,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2)CA 金融 Code § 16900.5(b)(2) 根据 (a) 款收到命令的任何人的权利,即请求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因该人未能根据第 (1) 项向专员申请就该命令举行听证会而受影响。

Section § 169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专员可以举行听证会。如果该人被认定有错,专员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罚款。

Section § 169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外国信用合作社(即来自其他国家的信用合作社)以风险或不稳定的方式运营,或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可以吊销或暂停其执照。采取此行动的可能原因包括:违反法律、财务状况不稳定、停止运营其办事处、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停止支付款项、寻求破产保护、被指定接管人或类似人员、失去合法开展银行业务的能力,或者如果最初已知的事实会导致其执照申请被拒绝。

如果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发现获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专员可以发布命令暂停或吊销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执照。
(a)CA 金融 Code § 16902(a)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违反了本分部的规定,或违反了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或违反了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的规定。
(b)CA 金融 Code § 16902(b)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在本州或其他地方以不安全或不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
(c)CA 金融 Code § 16902(c)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处于不安全或不稳健的状态。
(d)CA 金融 Code § 16902(d)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已停止运营其办事处。
(e)CA 金融 Code § 16902(e)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资不抵债,即其已停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债务,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或其负债超过资产。
(f)CA 金融 Code § 16902(f)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已暂停履行其义务,已为其债权人利益进行转让,或已书面承认其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
(g)CA 金融 Code § 16902(g)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是破产救济令的对象,或已根据任何破产、重组、资不抵债或延期偿付法律寻求其他救济,或任何人已根据任何此类法律对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申请此类救济,且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已通过任何肯定性行为批准或同意该行动,或救济已获准。
(h)CA 金融 Code § 16902(h) 已为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指定接管人、清算人或管理人,或已在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本国启动任何指定程序或任何类似程序。
(i)CA 金融 Code § 16902(i) 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存在或其根据本国法律开展银行业务的权限已被暂停或终止。
(j)CA 金融 Code § 16902(j) 存在任何事实或情况,如果该事实或情况在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申请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时已存在,将构成拒绝该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16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在必要时暂停或吊销在加州运营的外国信用合作社的执照,以保护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此类命令发布后,信用合作社有30天时间申请听证。如果听证未在申请提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始,该命令将自动取消。听证结束后,专员可以确认、修改或取消该命令;如果听证结束后30天内未做出决定,该命令也将被取消。即使信用合作社未申请听证,它仍可寻求司法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6903(a) 如果专员发现第16902条规定的任何因素对于任何获准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属实,并且为了保护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在本州业务的债权人利益,或在任何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专员有必要立即暂停或吊销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则专员可以发布暂停或吊销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执照的命令。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903(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903(b)(1) 根据 (a) 款发布命令后30天内,收到该命令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可以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给专员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在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同意的任何更长期间内)启动听证,则该命令应视为撤销。听证结束后30天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否则,该命令应视为撤销。
(2)CA 金融 Code § 16903(b)(2) 根据 (a) 款收到命令的任何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申请司法审查该命令的权利,不应因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未能根据 (1) 项向专员申请关于该命令的听证而受到影响。

Section § 169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来自其他国家的外国信用合作社因执照被暂停或吊销而失去经营办事处的许可,它必须立即将执照交还给专员。

任何执照被暂停或吊销以维持办事处的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应立即将执照交还给专员。

Section § 16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根据某些条款收到命令的境外信用合作社,可以请求专员修改或取消该命令。但是,专员只有在这样做符合公众最佳利益,并且该信用合作社未来很可能会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此外,即使境外信用合作社未向专员请求修改,它们仍然可以寻求法院对该命令的审查。

(a)CA 金融 Code § 16905(a) 任何根据第16902条和第16903条收到命令的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可以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专员不得批准该申请,除非专员认定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有理由相信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在再次获准设立办事处时,将遵守本分部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分部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b)CA 金融 Code § 16905(b) 任何根据第16902条或第16903条收到命令的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受该境外(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未根据(a)款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的影响。

Section § 16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专员在必要时为保护债权人或公众利益,接管外国信用合作社的资产和业务。信用合作社可以在 10 天内向法院申请,以阻止进一步的行动,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将决定是否停止专员的行动,其决定可以上诉。

专员必须按照法律特定条款的要求管理或清算信用合作社的资产。一旦清算完成,剩余资产应返还给信用合作社,除非它在其他州也有亏损的办事处。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资产可能会被用于弥补其他地方的短缺,并按照法院裁定的公平方式进行分配。

(a)CA 金融 Code § 16906(a) 如果专员发现第 16902 条规定的任何因素对于获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任何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属实,并且为保护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在本州的业务债权人利益或为保护公共利益,专员有必要立即接管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则专员可以立即通过命令接管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并保留占有直至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在本州恢复业务或最终清算。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经专员同意,可以在专员可能规定的条件下在本州恢复业务。
(b)Copy CA 金融 Code § 16906(b)
(1)Copy CA 金融 Code § 16906(b)(1) 每当专员根据 (a) 款接管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时,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可以在 10 天内向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在本州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申请禁止进一步的程序。法院在传唤专员说明为何不应禁止进一步程序并进行听证后,可以驳回申请,或禁止专员进行进一步程序并命令其将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交还给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或作出任何其他可能公正的命令。
(2)CA 金融 Code § 16906(b)(2) 法院的判决可以由专员或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依照法律规定,从高等法院判决向上诉法院上诉的方式提出上诉。如果专员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该上诉应作为判决的暂缓执行,且专员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
(c)CA 金融 Code § 16906(c) 每当专员根据 (a) 款接管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时,专员应依照第 14301 条至第 14304 条(含)的规定,保管或清算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
(d)CA 金融 Code § 16906(d) 当专员完成对本州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财产和业务的清算后,专员应依照法院可能发出的任何命令,将任何剩余资产转移给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但是,如果该外国(其他国家)信用合作社在美国其他州设有正在清算的办事处,且该办事处的资产似乎不足以全额支付该办事处的债权人,则法院应命令专员将任何剩余资产中似乎足以弥补不足的部分转移给该办事处的清算人。如果存在两个或更多办事处,且剩余资产金额少于这些办事处不足金额的总和,则法院应命令专员按照法院认为公平的方式,在各办事处的清算人之间分配剩余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