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Section § 3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在新法典生效前已经开始了法律行动或获得了某项权利,新法典不会改变您的情况。但是,未来进行的任何程序,如果可能的话,应遵循新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或某个委员会根据法典被赋予了权力或职责,他们可以允许其他人(例如副手)代表他们行使这些权力或履行这些职责,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这些权力或职责必须由他们亲自执行。
Section § 7
当法律条文引用本法典的某个部分或其他法律时,这意味着它也包括对这些法律条文已经做出或将来会做出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Section § 8
这项法律将“书面形式”定义为任何可以通过阅读理解的记录信息。凡法律要求提供通知、报告或类似文件时,都必须用英文书写。如果你需要通过挂号信发送官方通信,那么使用认证邮件也被视为符合规定。
Section § 9
在本条中,“条”指的是正在讨论的金融法典的一部分,除非明确说明指的是另一部法律。同样地,“款”指的是其所在条的一部分,除非明确指明了其他条。
Section § 10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Section § 11.2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Section § 12
Section § 15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Section § 17
本法律规定,在法律术语中,“签名”或“签署”可以包括一个简单的标记。该标记的制作方式应遵循《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8
本法律将“人”一词定义为涵盖广泛的实体。它包括个人,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和组织,例如商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协会、辛迪加、遗产、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