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0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被称为《统一死亡时转让证券登记法》。它的目的是让个人在去世后,可以轻松地将他们的证券(如股票或债券)直接转让给其他人,而无需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比如遗嘱认证。

该法鼓励为此目的创建一种简单的所有权形式,并旨在保护帮助实现这些转让的公司。该法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这些目标,并且除非该法另有具体规定,否则一般法律原则将填补任何空白。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0(a) 本部分应称为并可引用为统一死亡时转让证券登记法。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0(b) 本部分应作广义解释和适用,以促进其基本宗旨和政策。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0(c) 本法的基本宗旨和政策是 (1) 鼓励开发一种供个人使用的所有权形式,该形式无需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即可根据证券已故所有者在持有该证券的所有权形式中包含的指示,在死亡时有效转让财产,以及 (2) 保护提供和实施新所有权形式的发行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0(d) 除非被本部分的特定规定所取代,法律和衡平法原则补充其规定。

Section § 55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所有者去世后证券和证券账户的指定及处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受益人形式”指明了当前所有者去世后证券的预期新所有者。“登记”涉及记录证券账户的所有权归属。“登记实体”是指管理证券所有权的人,例如经纪人或过户代理人。“证券”包括企业和账户中的股份或权益。“证券账户”涵盖了与证券相关或由证券产生的各种金融账户和投资。“现金等价物”描述了可以迅速转换为现金的投资,例如国库券和货币市场基金。本法不适用于多所有者账户,此类账户受另一法律管辖。

就本部分而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a) “受益人形式”指证券的一种登记,该登记表明证券的当前所有者以及所有者关于在其死亡时谁将成为该证券所有者的意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b) “登记”,包括其派生词,指签发显示有证证券所有权的证书,或在无证证券的情况下,设立或转让显示证券所有权的账户。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c) “登记实体”指通过登记发起或转让证券所有权的人,包括为客户维护证券账户的经纪人以及代表或作为证券发行人行事的过户代理人或其他人员。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d) “证券”指财产、业务或企业或其他发行人债务中的股份、参与权或其他权益,并包括有证证券、无证证券和证券账户。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e)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e)(1) “证券账户”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e)(1)(A) 与证券相关的再投资账户、经纪人处的证券账户、经纪账户中的现金余额、现金、现金等价物、在账户、再投资账户或经纪账户中证券所赚取或宣布的利息、收益或股息,无论是否在所有者死亡前记入该账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e)(1)(B) 信托公司或具有信托权限的银行信托部门的投资管理或托管账户,包括账户中的证券、账户中的现金余额和现金等价物,以及账户中证券所赚取或宣布的利息、收益或股息,无论是否在所有者死亡前记入该账户。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e)(1)(C) 为证券所有者持有或应付给证券所有者的现金余额或其他财产,作为账户证券的替代品或产物,无论是否在所有者死亡前记入该账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e)(2) 就本小节而言,“现金等价物”指易于转换为现金的投资,包括国库券、国库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储蓄债券、短期票据和短期债务。
(f)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1(f) 本节不得解释为管辖受《加利福尼亚州多方账户法》第二部分(自第5100条起)管辖的多方账户中的现金等价物。

Section § 5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那些单独拥有证券,或者与他人共同拥有证券但所有权直接传给在世的共同所有人的个人,才能以“受益人形式”登记该证券。这意味着证券可以由在世的继承人自动继承。但是,如果所有权是以每人拥有明确份额(例如按份共有)的方式共享的,则不能以这种方式登记。

Section § 5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证券(例如股票或债券)以受益人形式进行登记,前提是这种登记得到某些相关州法律的允许。这些相关州包括发行证券的公司所在地、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其过户代理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时所有者的地址所在地。即使某个州没有此类法律,该登记仍被视为有效且合法,作为合同协议的一部分。

如果该形式经发行人或登记实体的组建州、登记实体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其过户代理机构的办事处或办理登记的办事处,或经登记时列为所有者地址的州的法律的本法或类似法规授权,则证券可以以受益人形式登记。即使受益人形式登记时,管辖该登记的司法管辖区尚未或当时尚未实施本法或类似立法,该登记仍应推定为有效并经合同法授权。

Section § 55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证券(例如股票或类似的金融资产)如果有一个指定的受益人,且该受益人将在所有权人或所有所有权人死亡之后获得所有权,那么该证券就被视为以“受益人形式”登记。

证券,无论以凭证还是账户形式体现,当其登记包含指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将在所有权人死亡时或所有多名所有权人均死亡时取得所有权,即以受益人形式登记。

Section § 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登记某些账户或资产时,你可以通过使用“死亡时转移”(TOD)或“死亡时支付”(POD)这些词语来指定在你去世后谁将获得这些资产。这些词语应放在所有者的姓名之后,受益人的姓名之前。

Section § 55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证券上指定“死亡时转移”(TOD) 受益人,仅在所有者去世后才生效。在所有者生前,他们可以随时取消或更改受益人,无需受益人批准。

Section § 5507

Explanation

当以指定受益人形式登记的证券的唯一所有者或最后一位所有者去世时,这些证券将转给幸存的受益人。在证明死亡并满足任何必要条件后,证券可以重新登记在受益人名下。在证券分割之前,多名受益人以共有财产(tenants in common)形式共享所有权。如果没有受益人幸存,证券将成为已故所有者遗产的一部分。

独一所有权人死亡时,或多名所有权人中最后一名死亡时,以受益人形式登记的证券所有权转移给所有所有权人的幸存受益人。在提交所有所有权人死亡证明并符合登记实体任何适用要求后,以受益人形式登记的证券可以重新登记在所有所有权人死亡后幸存的受益人名下。在所有所有权人死亡后,证券分割之前,所有所有权人死亡后幸存的多名受益人以共有财产(tenants in common)形式持有其权益。如果所有所有权人死亡后没有受益人幸存,该证券属于已故独一所有权人的遗产,或多名所有权人中最后一名死亡者的遗产。

Section § 5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虽然负责证券登记的公司没有义务提供或接受指定受益人的登记,但如果它们提供并接受此类登记,证券所有人即同意公司获得的保护。如果公司接受此类登记,它们必须依法履行。

一旦证券在所有人去世时正确转让,只要公司善意地依据所提供的信息行事,公司便免受所有人遗产或债权人的索赔。然而,如果实体收到任何索赔人的书面异议,保护即告终止。本法律仅保护登记实体,不影响受益人之间就证券产生的争议中的权利。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8(a) 登记实体无须提供或接受受益人形式的证券登记请求。如果登记实体提供受益人形式的登记,则请求受益人形式登记的所有人同意本部分赋予登记实体的保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8(b) 登记实体接受受益人形式的证券登记请求,即表示同意该登记将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执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8(c) 如果登记实体依照第5507条登记证券转让,并且善意信赖 (1) 该登记,(2) 本部分,以及 (3) 已故所有人个人代表的宣誓书、幸存受益人或幸存受益人代表提供的信息,或登记实体可获得的其他信息,则该登记实体免除已故所有人的遗产、债权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证券的所有索赔。本部分的保护不适用于登记实体收到任何对证券权益提出索赔的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反对执行受益人形式的登记之后进行的重新登记或支付。登记实体可获得的任何其他通知或其他信息均不影响其在本部分项下获得保护的权利。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508(d) 本部分赋予证券登记实体的保护不影响受益人之间以及受益人与证券转让所有权或其价值或收益的其他索赔人之间的争议中的权利。

Section § 5509

Explanation
当某人以“死亡时转移”的形式登记一项资产时,根据与登记实体的合同,当所有者去世时,该资产会自动转移给指定的受益人。这个过程不被视为遗嘱的一部分。 然而,本法律不改变尚存配偶或债权人根据其他州法律可能对受益人或资产接收者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5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管理账户受益人指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涵盖了如何处理与指定、取消或更改受益人相关的请求。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死亡证明,管理零碎份额,并规定如何处理主要和次要受益人,例如使用“LDPS”指定,以便在受益人死亡时让其后代继承。法律提供了如何以不同受益人安排登记账户的示例,例如单一所有人与单一受益人、共同所有人与单一受益人,或共同所有人与多个受益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510(a) 提供接受受益人形式登记的登记实体,可以制定其接收以下请求的条款和条件:(1) 受益人形式的登记,以及 (2) 受益人形式登记的实施,包括取消先前已登记的TOD受益人指定以及为实现受益人变更而重新登记的请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510(b) 根据(a)款制定的条款和条件可以规定:(1) 死亡证明,(2) 避免或解决有关零碎份额的任何问题,(3) 指定主要受益人和附带受益人,以及 (4) 在指定受益人死亡时,由指定受益人的后代继承其份额。替代可以通过在主要受益人姓名后附加字母LDPS来表示,LDPS代表“按系谱分支继承的直系后代”。这种指定将取代未能存活的受益人,由在所有人死亡时仍存活的已故受益人的后代继承,这些后代将根据所有人死亡时受益人住所地关于无遗嘱继承人后代继承的法律来确定并分享遗产。其他用于识别在一种或多种意外情况下继承的受益人的形式,以及为满足登记实体对受益人形式登记准确实施相关条件和身份的合理担忧所需的证明和保证规则,可以包含在登记实体的条款和条件中。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510(c) 以下是登记实体可能授权的受益人形式登记的示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510(c)(1) 单一所有人-单一受益人:John S. Brown TOD (或 POD) John S. Brown, Jr.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510(c)(2) 多个所有人-单一受益人:John S. Brown Mary B. Brown, JT TEN TOD John S. Brown, Jr.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510(c)(3) 多个所有人-主要和次要(替代)受益人:John S. Brown Mary B. Brown, JT TEN TOD John S. Brown, Jr. SUB BENE Peter Q. Brown , 或 John S. Brown Mary B. Brown JT TEN TOD John S. Brown Jr. LDPS.

Section § 5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其中提及的规则不会改变夫妻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共有财产的性质或权利。它还进一步说明,这些规则必须遵循另一特定法律章节中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它涵盖了指定受益人的证券登记,适用于证券所有者在1999年1月1日或之后死亡的情况。无论这些登记是在该日期之前、当日还是之后进行的,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