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嘱认证转移统一死亡时转移证券登记法
Section § 5500
这部法律被称为《统一死亡时转让证券登记法》。它的目的是让个人在去世后,可以轻松地将他们的证券(如股票或债券)直接转让给其他人,而无需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比如遗嘱认证。
该法鼓励为此目的创建一种简单的所有权形式,并旨在保护帮助实现这些转让的公司。该法应作广义解释以实现这些目标,并且除非该法另有具体规定,否则一般法律原则将填补任何空白。
Section § 5501
本节定义了与所有者去世后证券和证券账户的指定及处理相关的关键术语。“受益人形式”指明了当前所有者去世后证券的预期新所有者。“登记”涉及记录证券账户的所有权归属。“登记实体”是指管理证券所有权的人,例如经纪人或过户代理人。“证券”包括企业和账户中的股份或权益。“证券账户”涵盖了与证券相关或由证券产生的各种金融账户和投资。“现金等价物”描述了可以迅速转换为现金的投资,例如国库券和货币市场基金。本法不适用于多所有者账户,此类账户受另一法律管辖。
Section § 5502
Section § 5503
这项法律允许证券(例如股票或债券)以受益人形式进行登记,前提是这种登记得到某些相关州法律的允许。这些相关州包括发行证券的公司所在地、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其过户代理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时所有者的地址所在地。即使某个州没有此类法律,该登记仍被视为有效且合法,作为合同协议的一部分。
Section § 5504
本节解释,证券(例如股票或类似的金融资产)如果有一个指定的受益人,且该受益人将在所有权人或所有所有权人死亡之后获得所有权,那么该证券就被视为以“受益人形式”登记。
Section § 5505
Section § 5506
Section § 5507
当以指定受益人形式登记的证券的唯一所有者或最后一位所有者去世时,这些证券将转给幸存的受益人。在证明死亡并满足任何必要条件后,证券可以重新登记在受益人名下。在证券分割之前,多名受益人以共有财产(tenants in common)形式共享所有权。如果没有受益人幸存,证券将成为已故所有者遗产的一部分。
Section § 5508
本法律解释,虽然负责证券登记的公司没有义务提供或接受指定受益人的登记,但如果它们提供并接受此类登记,证券所有人即同意公司获得的保护。如果公司接受此类登记,它们必须依法履行。
一旦证券在所有人去世时正确转让,只要公司善意地依据所提供的信息行事,公司便免受所有人遗产或债权人的索赔。然而,如果实体收到任何索赔人的书面异议,保护即告终止。本法律仅保护登记实体,不影响受益人之间就证券产生的争议中的权利。
Section § 5509
Section § 5510
这项法律允许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管理账户受益人指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涵盖了如何处理与指定、取消或更改受益人相关的请求。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死亡证明,管理零碎份额,并规定如何处理主要和次要受益人,例如使用“LDPS”指定,以便在受益人死亡时让其后代继承。法律提供了如何以不同受益人安排登记账户的示例,例如单一所有人与单一受益人、共同所有人与单一受益人,或共同所有人与多个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