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某人与配偶分居时,非遗嘱继承转让(例如某些不通过遗嘱分配的资产)将如何处理。通常,如果您已安排在您去世后将某项资产转让给您的配偶,那么在您离婚或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该资产不会自动转让给您的前配偶。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该转让在您去世时无法撤销,如果您有证据表明您希望该转让继续有效,或者法院命令将该转让维持给您的前配偶。如果这些规定导致某项转让无效,则该转让将被视为您的前配偶已先于您去世。本条还保护那些认为某项转让已无效的购买者。最后,它将“非遗嘱继承转让”定义为除人寿保险或遗嘱之外的任何关于死亡时资产分配的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向转让人前配偶作出的非遗嘱继承转让,如果在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存续期间或之前由转让人签署的文件中作出,且在转让人死亡时,因婚姻解除或宣告无效,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终止,前配偶不再是第 78 条所定义的转让人的在世配偶,则该转让无效。不终止配偶身份的合法分居判决,不构成本条所指的解除婚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b)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a) 款不导致非遗嘱继承转让无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b)(1) 非遗嘱继承转让在转让人死亡时不可由转让人撤销。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b)(2) 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转让人意图保留向其前配偶作出的非遗嘱继承转让。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b)(3) 在转让人死亡时,要求为前配偶维持非遗嘱继承转让的法院命令仍然有效。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c) 如果非遗嘱继承转让因本条规定而无效,则作出非遗嘱继承转让的文件应被视为前配偶未在转让人之后存活的情况。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d) 本条规定不影响善意有偿的后续购买者或抵押权人的权利,他们依赖本条规定的非遗嘱继承转让的表面无效,或对本条规定的非遗嘱继承转让的无效不知情。
(e)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e) 本条所称“非遗嘱继承转让”是指一项规定,但人寿保险单的规定除外,属于以下两种类型之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e)(1) 第 5000 条所述类型的一项规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0(e)(2) 在除遗嘱之外的、在死亡时生效的文件中的一项规定,授予指定权或指定受托人。

Section § 5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与前配偶共同拥有共有产权的人去世,且其前配偶因离婚或婚姻无效而不再是其在世配偶,那么该共有产权通常会被解除。但是,如果逝者在去世时无权解除该共有产权,或者有证据证明逝者希望前配偶仍然拥有该共有产权,那么该共有产权不会被解除。

这项规定不影响那些善意购买或对财产设定留置权,并认为共有产权已被解除的人的权利。此外,这项规则也适用于附带继承权的夫妻共有财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逝者与其前配偶之间在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存续期间或之前设立的共有产权,如果逝者死亡时,其前配偶因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解除或宣告无效,而不再是第 78 条所定义的逝者的在世配偶,则该共有产权就逝者的权益而言应予解除。未终止配偶身份的法定分居判决,不构成本条所指的解除。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2(b)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2(b)(a) 款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不解除共有产权: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2(b)(1) 逝者在死亡时无权解除该共有产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2(b)(2) 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逝者有意为前配偶保留该共有产权。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2(c) 本条规定不影响善意且支付对价的后续购买者或抵押权人的权利,无论其是依赖本条规定的表见解除,还是对本条规定的解除不知情。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2(d) 就本条而言,以“共有产权”形式持有的财产包括如《民法典》第 682.1 条所述的附带继承权的夫妻共有财产。

Section § 5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那些善意依赖宣誓书或宣誓声明购买或获得财产权益的人的权利。该宣誓书需要列出关键信息:死者的姓名、死亡日期和地点,以及财产转让的详细信息。它还必须说明该人是否是死者的配偶,并确保其对财产的权利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购买者或权益人无需调查宣誓书内容的真实性,并且此类宣誓书可以正式备案。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a)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为价值而购买或设定不动产抵押的购买者或受押人的权利,如果其善意依赖根据本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宣誓书或声明,且该宣誓书或声明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a)(1) 死者的姓名。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a)(2) 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a)(3) 通过非遗嘱认证转让文书或通过共有财产生存者继承权转让给宣誓人或声明人的不动产描述。
(4)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a)(4) 以下任一(视情况而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a)(4)(A) 宣誓人或声明人是死者的在世配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a)(4)(B) 宣誓人或声明人不是死者的在世配偶,但宣誓人或声明人对所述财产的权利不受第5040条或第5042条的影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b) 依据(a)款作出的宣誓书或声明的依赖人,无义务调查宣誓书或声明中所述事项的真实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044(c) 依据(a)款作出的宣誓书或声明可以被记录。

Section § 5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在离婚或婚姻宣告无效后,法院可以要求一方配偶将另一方配偶保留为某些不属于遗嘱认证程序的金融账户或财产转让的受益人。法院还可以确保联权共有财产仍然有利于前配偶。

Section § 5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于2002年1月1日生效,规定了某些财产转让(例如遗嘱外转让或共有产权)的处理方式。它适用于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进行的此类财产转让。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进行转让或设立共有产权的人在本法生效前去世,或者如果婚姻在本日期前解除并影响到在世配偶的身份,则适用之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