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正在处理无需经过遗嘱认证(一个人去世后的法律程序)的共有财产转移,并且需要书面同意,那么如果该人以书面形式签署了该规定,也算作符合要求。

本章中,“书面同意”一项关于死亡时共有财产非遗嘱转移的规定,包括以书面形式加入该规定。

Section § 5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人去世后,共有财产的非遗嘱认证转移是如何管理的。本质上,即使有其他规则适用,这些转移首先取决于转移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其次,如果存在专门适用于该转移文件的州法律,该法律也适用。最后,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关于转移意图的书面声明,或者他们对此给予了书面同意,那么该意图表达将优先于其他因素。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当事人在死亡时共有财产的非遗嘱认证转移中的权利受以下各项的约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011(a) 进行非遗嘱认证转移所依据的文书条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011(b) 专门适用于进行非遗嘱认证转移所依据文书的相反州法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011(c) 当事人就财产转移规定或对该规定的书面同意中的书面意图表达。

Section § 5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关于已婚人士之间共有财产权利的规定,仅适用于配偶及其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它不改变共有财产持有人在配偶一方去世时,根据非遗嘱认证转让规则管理该财产的责任。

本章中关于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在共有财产中的权利的规定,仅适用于该人士与配偶及其继承人之间的争议,并且不影响共有财产持有人根据第5000条所述类型文书,按照关于死亡时非遗嘱认证转让的规定持有、接收或转让该财产的义务,也不影响第5003条赋予持有人的保护。

Section § 5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限制尚存配偶放弃其对共有财产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已婚人士签署了关于其在共有财产中权益的弃权书或任何其他协议,那么这些协议在其配偶去世后仍然有效。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尚存配偶根据第二编第三部分第1章(自第140条起)放弃其在共有财产中的权利的效力,或不限制影响已婚人士在共有财产中权益的其他文书或协议的效力。

Section § 5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已婚人士设立的、在其去世后生效的社区财产非遗嘱认证转移,本章的规定通常适用。无论这些安排是在 January 1, 1993 之前、当日还是之后做出的,都适用。但是,如果曾书面同意该转移的配偶在 January 1, 1993 之前去世,撤销该同意的规定将遵循其去世时生效的法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014(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已婚人士死亡时社区财产的非遗嘱认证转移规定,无论该财产转移规定是由该人士执行的,或该人士的配偶已书面同意该财产转移规定,且无论是在 January 1, 1993 之前、当日或之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014(b) 第 5030 条的(c)款不适用,且死亡日期生效的适用法律确实适用于撤销由在 January 1, 1993 之前死亡的配偶所作出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5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书面同意在他们去世后将财产通过非遗嘱认证方式转让,该同意书仍然可以基于欺诈、不当影响或错误等理由受到质疑。简而言之,即使有此类转让的同意书,也无法阻止这些类型的法律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