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0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谁拥有联名银行账户或设有死亡支付(P.O.D.)受益人的账户中资金的合法所有权。它明确指出,这些所有权问题仅在解决账户相关人员与其债权人或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时才相关。它不影响根据账户条款谁可以实际从账户中取款。

它还提及另一章,解释了金融机构在从这些账户支付款项时的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1(a) 第3章(自第5301条起)中关于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多方账户的死亡支付(P.O.D.)收款人或受益人之间的实益所有权的规定,仅与这些人及其债权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相关,与这些人根据账户合同条款确定的提款权无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1(b) 第4章(自第5401条起)的规定规范了根据该章进行支付的金融机构的责任。

Section § 52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部分的规则不改变或影响关于非法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5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是如何设立的,以及当有人去世时账户里的钱会如何处理。如果你设立“联名账户”,幸存的账户持有人将获得这笔钱。“支付死亡受益人账户”(P.O.D.账户)是指当账户所有人去世时,将钱支付给指定的人。对于配偶而言,“附带继承权的联名账户”意味着幸存配偶自动获得所有财产。“共有财产账户”遵循共有财产法律,这可能会受到遗嘱的影响。最后,“分权共有账户”将账户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分割,去世一方的份额将归其指定的死亡受益人所有,如果未指定,则归其遗产所有。

你无需使用列出的确切措辞来设立这些类型的账户,只要意图明确且账户设置符合这些描述即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3(a) 在签名卡、存折、合同或证明账户的凭证中,或具有相同效力的措辞,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签署的,以基本以下形式的措辞设立以下账户: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3(a)(1) 联名账户:“本账户或凭证由指定当事人所有。他们中任何一方去世后,所有权归幸存者所有。”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3(a)(2) 单方支付死亡受益人账户:“本账户或凭证由指定当事人所有。该当事人去世后,所有权归指定的死亡受益人所有。”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3(a)(3) 多方支付死亡受益人账户:“本账户或凭证由指定当事人所有。他们中任何一方去世后,所有权归幸存者所有。他们全部去世后,所有权归指定的死亡受益人所有。”
(4)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3(a)(4) 附带继承权的夫妻联名账户:“本账户或凭证由指定当事人(均为配偶)所有,并被推定为他们的共有财产。他们中任何一方去世后,所有权归幸存者所有。”
(5)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3(a)(5) 夫妻共有财产账户:“本账户或凭证是指定当事人(均为配偶)的共有财产。配偶在世期间及去世后的所有权由普遍适用于共有财产的法律决定,并可能受遗嘱影响。”
(6)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3(a)(6) 分权共有账户:“本账户或凭证由指定当事人作为分权共有人所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去世后,该当事人的所有权权益归该当事人指定的死亡受益人所有,或者,如果没有指定,则归该当事人的遗产所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3(b) 无需使用本节提供的格式措辞来设立受本部分管辖的账户。如果存款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关系与使用本节提供的格式措辞设立的账户基本相同,则本部分适用,其程度如同已使用该格式措辞一样。

Section § 5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个人设立一种特别授权书,用于管理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服务。这种授权书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经签署,明确指定被授权人(即受托人)、银行以及授权书所涵盖的具体账户。

特别授权书必须包含一份警告,说明其重要性以及终止它的权利。如果授权书旨在即使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仍继续有效,则应明确说明。授权书在被撤销、授权人死亡、账户关闭或指定监护人时终止。

如果银行存档有有效的授权书副本并能核实签署人的身份,且没有证据质疑其有效性,银行可以信赖这些授权书。授权书仅在银行收到终止通知前有效。受托人必须保存记录,如果他们进行未经批准的支付,则需承担责任。本法律不限制使用其他类型的授权书,也不暗示在某些要求未满足时银行需承担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a) 除法律另行授权的授权书外,本条授权设立特别授权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一个或多个账户,或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关于保险箱服务的一个或多个合同。就本条而言,“账户”包括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储蓄凭证以及与金融机构的任何其他存款关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b) 本条规定的特别授权书应: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b)(1) 采用书面形式。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b)(2) 由授予授权书的人签署。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b)(3) 明确指明受托人、金融机构以及受该授权书约束的账户或合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c) 特别授权书应包含以下大致形式的文字:
“致签署本文件者警告:这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设立了一份授权书,赋予您指定为受托人的人以其中列明的广泛权力。您有权终止本授权书。如果本表格有任何您不理解之处,您应请律师向您解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d) 除 (c) 款要求的文字外,属于或可能属于持久授权书的特别授权书还应包含以下大致形式的文字:
“即使您日后丧失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这些授权书仍将继续有效。”
(e)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e) 根据本条授予的授权书,在授权人和受托人之间,应持续有效直至以下最早发生的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e)(1) 授权人撤销该授权。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e)(2) 账户终止。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e)(3) 授权人死亡。
(4)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e)(4) 对于非持久授权书,指定授权人的遗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f)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f) 金融机构可以善意信赖根据本条授予的授权书的有效性,并且如果 (1) 该授权书已在金融机构备案,且交易由授权书中指定的受托人进行,(2) 该授权书表面上看起来有效,以及 (3) 金融机构拥有确凿证据证明签署授权书作为委托人的人的身份,则金融机构不因此对委托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担责任。
(g)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g) 就 (f) 款而言,“确凿证据”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g)(1) 合理信赖符合第 4751 条要求的文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g)(2) 不存在任何信息、证据或其他情况,足以使合理人士相信签署授权书作为委托人的人并非其声称的个人。
(h)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h) 如果金融机构在收到关于 (e) 款项下任何授权终止事件的书面通知后,有合理时间采取行动,则 (f) 款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在该书面通知收到后进行的支付。任何其他通知或任何其他已证明金融机构可获取的信息均不应影响其根据本款获得保护的权利。
(i)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i) 根据本条授予的授权书行事的受托人,如果授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进行账目核算,则应保存账簿或记录以允许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核算。
(j)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j) 根据本条授予的授权书行事的受托人,对除支付给授权人或为授权人利益进行的支付之外的任何支付承担责任,除非授权人已书面授权该支付。
(k)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k)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任何其他形式授权书的使用或效力。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暗示,在不满足 (f) 款要求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因信赖授权书而行事需承担责任。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可能在本条之外存在的任何豁免权。
(l)CA 遗嘱认证 Code § 5204(l)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受托人同时被指定为支付死亡受益人。

Section § 5205

Explanation
本法条适用于在1990年7月1日当天已经开立的金融账户,或者在该日期之后开立的金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