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06

Explanation
本条的意思是,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应使用本条中给出的定义来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这一部分。

Section § 56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受益人”定义为在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中被指定接收财产的个人或实体。此类受益人可以是个人、信托或其他法人实体。

Section § 56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某些法律文件所指的“不动产”。它包括建有最多四套住宅单元的土地,以及共有区域开发项目中的住宅。面积超过40英亩的农业用地不被视为“不动产”。“不动产”的定义取决于特定契据签署时的具体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0(a) 除(b)款规定外,“不动产”指以下任一情形: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0(a)(1) 建有一至四套住宅单元的土地。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0(a)(2)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的住宅独立权益及其附属的共有区域,无论该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有多少独立权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0(b) “不动产”不包括面积大于40英亩的农业用地。就本款而言,“农业用地”指依据法律或在土地所在县记录的文件被指定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0(c) “不动产”的定义应根据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上所示的签署日期存在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

Section § 5612

Explanation
本文件中所称的“已记录”一词,其含义与《民法典》第1170条中描述的完全一致。

Section § 5614

Explanation

“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或“可撤销的TOD契据”)是一种法律文件,允许某人指定受益人,在财产所有者去世后接收房地产。这种契据在所有者生前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但仅在所有者去世后才生效。即使契据不是该财产所有权通常的证明或转让方式,它也可以用于转让财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4(a) “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指根据本部分设立并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文书:
(1)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4(a)(1) 将房地产赠与性转让给指定受益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4(a)(2) 在转让人死亡时生效。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4(a)(3) 在转让人死亡前可撤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4(b) 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亦可称为“可撤销的TOD契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614(c) 即使财产所有权通常不通过使用契据来证明或转让,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仍可用于转让房地产。

Section § 5614.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股份合作社”指《民法典》第4190条中给出的定义。这意味着当您在此处看到“股份合作社”时,它使用的是该特定《民法典》条款中概述的确切含义。

“股份合作社”具有与《民法典》第4190条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5615

Explanation
“签署见证人”是指在名为“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的文件上签字的人,以确认他们见证了该文件的签署。这一点在第 (5624) 条中有进一步阐述。

Section § 5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转让人”定义为拥有不动产并决定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让契据将其转让的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去世前改变关于该转让的决定。

Section § 5618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无担保债务”指的是没有财产或抵押品担保的债务。例子包括某人的丧葬费用、他们的临终疾病费用以及他们所欠的任何未结工资债权。

“无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的丧葬费、转让人的临终疾病费用以及工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