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质疑通过“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进行的财产转让的有效性。逝者的个人代表或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诉讼,挑战该转让或其撤销。如果对撤销的质疑成功,法院将决定如何处理,并会努力尊重转让人的原始意图。

这项法律行动必须在负责管理逝者遗产的适当县提起。质疑契据的人可以在契据记录所在的县提交一份诉讼待决通知,以告知他人此法律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契据的所有见证人都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如果他们无法出庭,其他证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契据的合法签署。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a)(1) 根据第11编第3.7部分(自第21360条起),可提起取消受益人资格的诉讼,以质疑通过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进行的财产转让的有效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a)(2) 质疑通过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进行的财产转让有效性的诉讼,可由转让人的个人代表或根据第2编第19部分(自第850条起)的利害关系人提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a)(3) 质疑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撤销有效性的诉讼,可由转让人的个人代表或根据第2编第19部分(自第850条起)的被撤销契据的受益人提起。如果争议成功,法院应确定适当的补救措施,其中可包括恢复被撤销契据的效力。在决定补救措施时,法院应努力实现转让人的意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b) 争议程序的适当县是处理转让人遗产管理程序的适当县,无论在争议时是否已开始有关转让人遗产管理的程序。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c) 争议程序开始后,争议人可在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记录所在的县记录诉讼待决通知。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d) 在争议程序中,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的每位签署见证人均应出庭并接受询问。如果根据《证据法》第240条的含义,没有签署见证人可作为证人出庭,法院可采纳其他证人的证据以证明契据的正式签署。

Section § 56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转让财产的人去世之前,你不能对财产转让提起法律挑战。一旦此人去世,你提出异议的时间倒计时就从那天开始计算。

Section § 56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法院认定通过“死亡时可撤销转让契据”进行的遗嘱或遗产转让无效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法院案件在重要的宣誓书登记后的120天内启动,并且一份法律通知(称为未决诉讼通知)也已登记,法院将宣告该契据无效,并将财产转让给合法权利人。 然而,如果案件未及时启动,或者未决诉讼通知未在120天内登记,法院仍然可以提供救济,但不会干涉在案件开始和未决诉讼通知登记之前,善意购买或抵押该财产的任何人的权利。

Section § 56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人使用“可撤销的死亡时转移契据”来转移财产,这并不妨碍人们因欺诈、不当影响、胁迫、错误或其他可能导致其无效的问题而对该转移提出异议。此外,如果一个人有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该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可以在制作契据的人仍然在世时,如果他们认为有理由这样做,请求法院撤销该契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6(a)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欺诈、不当影响、胁迫、错误或其他导致无效的原因的原则对通过可撤销的死亡时转移契据进行的财产转移的适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6(b) 尽管有第5692条(a)款的规定,转移人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可以在转移人死亡前向法院申请宣告转移人签署的可撤销的死亡时转移契据无效。

Section § 56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通过欺诈、不当影响、威胁或施压等不诚实手段设立可撤销的死亡时生效转让契据的行为,仍然受制于其他适用法律的惩罚。这包括处理虐待老人和胁迫行为的具体法律,确保这些不法行为不会仅仅因为涉及此类特定契据而逍遥法外。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其他法律的适用,这些法律对通过欺诈、不当影响、威胁或胁迫手段设立可撤销的死亡时生效转让契据的行为规定处罚或提供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 368 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5656 条和第 15657.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