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a)(1) 根据第11编第3.7部分(自第21360条起),可提起取消受益人资格的诉讼,以质疑通过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进行的财产转让的有效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a)(2) 质疑通过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进行的财产转让有效性的诉讼,可由转让人的个人代表或根据第2编第19部分(自第850条起)的利害关系人提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a)(3) 质疑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撤销有效性的诉讼,可由转让人的个人代表或根据第2编第19部分(自第850条起)的被撤销契据的受益人提起。如果争议成功,法院应确定适当的补救措施,其中可包括恢复被撤销契据的效力。在决定补救措施时,法院应努力实现转让人的意图。
(b)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b) 争议程序的适当县是处理转让人遗产管理程序的适当县,无论在争议时是否已开始有关转让人遗产管理的程序。
(c)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c) 争议程序开始后,争议人可在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记录所在的县记录诉讼待决通知。
(d)CA 遗嘱认证 Code § 5690(d) 在争议程序中,可撤销的死亡生效转让契据的每位签署见证人均应出庭并接受询问。如果根据《证据法》第240条的含义,没有签署见证人可作为证人出庭,法院可采纳其他证人的证据以证明契据的正式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