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非遗嘱认证转移给逝者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
Section § 6320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两个关键术语。“指定”是指根据第6321条作出的特定选择或委任。“文书”涵盖了广泛的金融和法律文件,例如保险单、养老金和退休计划、年金、多元账户以及其他类似类型的合同。这些文书通常与财务福利相关,并且通常与雇佣或个人储蓄安排有关。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0(a)“指定”是指根据第6321条作出的指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0(b)“文书”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0(b)(1)保险、年金或养老金合同(包括保险人就此发出或订立的、作为其补充或用于其结算的任何协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0(b)(2)养老金、退休福利、死亡福利、股票分红、利润分享或员工储蓄计划、员工福利计划,或由雇主为其部分或全部员工的利益而设立或订立的合同。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0(b)(3)根据《国内税收法典》设立或持有的自雇退休计划,或个人退休年金或账户。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0(b)(4)第5132条所定义的多元账户。
(5)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0(b)(5)第5000条所述类型的任何其他书面文书。
指定 文书 保险合同
Section § 632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指定一名受托人(该受托人已在其遗嘱中提及或将在其遗嘱中提及),作为保险或年金等合同或计划的受益人、收款人或所有人。该指定应遵循合同的规定,或者,如果没有此类规定,则应由保险公司或受托人等相关方批准。重要的是,这项指定可以在遗嘱创建之前或之后完成,并且不需要遵循与撰写遗嘱相同的正式要求。
某文书可指定有权指定受益人、收款人或所有人的个人遗嘱中已指定或将指定的受托人,作为主要或附带受益人、收款人或所有人。该指定应根据合同或计划的规定进行,或者,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涉及保险、年金或养老金合同,则以保险人批准的方式进行,并(如果存在)由管理该合同或计划的受托人、保管人或个人或实体批准。该指定可在指定人遗嘱执行之前或之后进行,且无需遵守遗嘱执行的形式要求。
受托人受益人指定 主要受益人 附带受益人
Section § 6322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某人希望通过其遗嘱中的信托指定受益人,那么该信托必须在遗嘱中提及,或者遗嘱必须符合第6300条规定的规则才能有效。
指定的有效性 遗嘱信托 受益人指定
Section § 6323
一旦一个人的遗嘱被法院批准(遗嘱认证),他们生前指定的任何权益或权利,可以无需经过复杂的遗嘱认证程序,直接支付给受托人。这种指定并不会在指定人生前设立一个新的信托。相反,受托人收到的任何资金或权益,会成为遗嘱中设立的遗嘱信托的一部分,或者,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加入到现有的生前信托中。
遗嘱认证权益 直接支付给受托人 遗嘱信托
Section § 632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指定受托人接收某些权利、利益或收益,这些资产将受到保护,免受该人的债务影响,就像直接给予受益人一样。除非该人的遗嘱另有规定,否则这种保护是相同的。
受托人保护 受益人权利 指定人债务
Section § 6325
本节概述了法院在遗产管理期间对信托的管辖权。法院可以做的事情包括:确定信托是否有效及其条款,填补受托人空缺,决定受托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授予受托人额外权力,指示受托人,以及决定他们的报酬。法院还可以解决任何关于信托财产的争议,确定受托人的身份,并管理任何利益支付的推迟。此外,法院可以批准将信托转移到不同的地点,并可以发出任何必要的命令以实现信托的目标。对信托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个人代表或受托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这些决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 审理死者遗产管理程序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在向受托人支付或转让利益、权利或其收益之前或之后,可: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1) 确定信托的有效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2) 确定信托的条款。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3) 填补受托人职位的空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4) 可酌情要求受托人提供担保,金额由法院确定,以确保其忠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但须遵守《金融法典》第1.1部第16章第3条(自第1570节起)和本法典第15602节的规定。
(5)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5) 授予受托人额外权力,如第16201节所规定。
(6)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6) 指示受托人。
(7)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7) 确定或允许支付受托人的报酬,如第15680节至第15683节(含)所规定。
(8)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8) 审理并裁定个人代表、在世配偶或其他第三方对信托财产提出的对抗性主张。
(9)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9) 确定受托人的身份以及受托人是否接受或拒绝该职务,并应请求向受托人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
(10)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10) 命令推迟支付或转让利益、权利或其收益。
(11)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11) 依照第9部第5编第5章(自第17400节起)规定的程序,授权或指示将信托或信托财产转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
(12)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a)(12) 作出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任何命令,或为实现本章目的而作出的任何命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25(b) 指定人的遗产的个人代表、遗嘱或指定书中指定的任何受托人或该受托人的继任者,或任何对遗产或信托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根据本节向法院申请命令。申请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7203节规定的方式发出,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遗产管理 信托有效性 信托条款
Section § 6326
本法律规定,如果信托相关事宜未被第6325条涵盖,那么应参考第9编(自第15000条起)来获取关于这些信托事宜的指导。
对于第6325条未具体规定的事项,第9编(自第1500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该信托。
信托指南 第9编参考 信托事宜
Section § 6327
本节解释了在遗嘱认证案件中,您何时可以对某些法院命令提起上诉。您可以对与遗嘱认证法第3分部第3部中概述的特定条款相关的命令提起上诉。这包括关于是否批准或拒绝第6325条中列出的某些裁定的决定,以及根据第1304条的指导方针,依照第6326条作出的命令。
遗嘱认证上诉 法院命令 可上诉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