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130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遗嘱提及另一份书面文件,并且明确表示有意将其包含在内,那么只要遗嘱对该文件的描述足够清楚,以便识别,该文件就可以成为遗嘱的一部分。

Section § 6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遗嘱根据具有自身重要性的行为或事件来分配财产,而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出现在遗嘱中。这些行为或事件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生,甚至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例如,他人的行为,如订立或撤销自己的遗嘱,可以被视为此类事件。

Section § 613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遗嘱提及一份单独的文件,详细说明一个人去世后其个人物品(如家具和珠宝)应如何分配,但需遵循特定规则。该文件必须在有效遗嘱中被提及,注明日期,并由立遗嘱人书写或签署。它应清楚地描述物品和接收人。

如果文件未正确注明日期,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可能无效。该文件可在遗嘱之前或之后创建,并可由立遗嘱人后续更改。该文件必须与其他遗产文件一并提交,且列出的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25,000美元,单件物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美元,才能适用本规则。

超出这些规则的个人财产价值将根据遗嘱的其他部分进行分配。实质上,它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方式来分配个人物品,而无需将其正式纳入遗嘱,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即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a)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遗嘱可以提及一份书面文件,该文件指示遗嘱中未另行具体处分的有形个人财产的处分,但不包括普通硬币或货币以及主要用于贸易或商业的财产。指示遗嘱人有形个人财产处分的书面文件,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有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a)(1) 一份未被撤销的遗嘱提及该书面文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a)(2) 该书面文件注明日期,且为遗嘱人亲笔书写或由其签署。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a)(3) 该书面文件以合理的确定性描述了财产的物品和接收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b) 书面文件未能符合(a)款第(2)项所述条件,不排除引入证据证明遗嘱人根据本节授权对有形个人财产处分的意图的存在。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c) 该书面文件可在遗嘱执行之前或之后书写或签署,且无需具有除其对遗嘱所作财产处分的影响之外的独立意义。符合本节要求的书面文件应被赋予效力,如同其实际包含在遗嘱本身中,但如果书面文件中指定接收财产的任何人在遗嘱人之前死亡,该财产应按照书面文件中的进一步指示转移;在没有任何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该处分应失效。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d) 遗嘱人可以对任何书面文件进行后续的亲笔书写或签署的更改。如果书面文件之间存在有形个人财产处分不一致的情况,以最新书面文件为准。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e)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e)(1) 如果指示有形个人财产处分的书面文件遗漏了其执行日期的声明,且该遗漏导致对其条款或与此不一致的另一书面文件的条款是否具有控制力产生疑问,则遗漏该声明的书面文件在其不一致的范围内无效,除非其执行时间被确定在另一书面文件执行日期之后。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e)(2) 如果指示有形个人财产处分的书面文件遗漏了其执行日期的声明,且已确定遗嘱人在该书面文件可能被执行的任何时间缺乏遗嘱能力,则该书面文件无效,除非已确定其是在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时执行的。
(f)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f)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f)(1) 在提交第8800节要求的财产清单和估价的同时,个人代表还应提交指示遗嘱人有形个人财产处分的书面文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f)(2) 尽管有第(1)项规定,如果在提交财产清单和估价时未找到或无法获得该书面文件,个人代表应不迟于根据第11640节提交最终分配申请前60天提交该书面文件。
(g)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g) 书面文件中确定和处分的有形个人财产总价值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如果书面文件中描述的某项有形个人财产的价值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该项不适用本节规定,且该项应根据遗嘱的剩余财产条款进行处分。根据遗嘱剩余财产条款处分的有形个人财产的价值不应计入本款所述的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限额。
(h)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h)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h)(1) “有形个人财产”指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物品或装饰品,包括但不限于家具、陈设品、汽车、船只和珠宝,以及任何有形形式的贵金属,如金条或硬币,以及为投资目的持有的物品。“有形个人财产”不指不动产、民法典第798.3节定义的移动房屋、无形财产(如债务凭证、银行账户及其他货币存款、所有权凭证或证券)。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132(h)(2) “普通硬币或货币”指作为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的法定货币的美国硬币和货币,但不包括因其历史、艺术、收藏或投资价值而持有或获得的硬币或货币,这些价值与其作为支付法定货币的正常用途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