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0(a) 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的个人可以订立遗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100(b) 如果监护人已根据第2580条的法院命令获得授权,则监护人可以为被监护人订立遗嘱。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损害精神上有能力订立遗嘱的被监护人撤销或修改由监护人订立的遗嘱,或订立一份新的且不一致的遗嘱的权利。
如果你年满18岁且精神状况稳定,你可以立遗嘱。此外,经法院批准的监护人可以为他们照看的人(被监护人)立遗嘱。但是,如果被监护人精神健全,他们可以修改或取消该遗嘱,或者立一份新的遗嘱。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人在立遗嘱时缺乏精神能力,就不能立遗嘱。他们必须完全理解立遗嘱的性质,了解自己的财产,并记住与受遗嘱影响的家庭成员的关系。如果一个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例如妄想或幻觉,并且这些症状影响了他们如何在遗嘱中分配财产,他们也被视为无能力。但是,如果法院授权,财产管理人可以为受其照管的人立遗嘱。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个人可以在遗嘱中决定处分哪些类型的财产。它具体规定遗嘱可以涵盖三种类型的财产:个人的独立财产,与配偶共同拥有的一半共享财产,以及一半的准共同财产,这种财产类似于共同财产,但与在其他州居住期间获得的资产有关。
遗嘱可以将财产赠予任何人或任何实体。这包括个人、公司、社团、地方政府、州政府、美国政府,甚至外国或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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