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根据《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案》或《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遗嘱中指定给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首先,这些法案的规定适用于该财产,直到其被正式分配。如果未成年人在财产分配之前达到可以接收财产的年龄,他们将直接获得该财产。

负责执行遗嘱的人在分配财产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如果在财产完全分配之前没有现任托管人,则必须根据法案的规定指定一个新的托管人。

如果遗嘱人的遗嘱规定,遗赠财产应根据《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案》或《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支付、交付或转让给托管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1(a) 《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第4编第9部分(自第3900条起)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该法案中包含的定义以及有关权力、权利和豁免的规定,在财产分配之前的期间内均适用于该遗赠。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1(b) 除非遗嘱另有明确规定,如果被指定为受益人(为其利益持有托管财产)的人在分配令下达之前达到托管权应终止的年龄,则该遗赠应被视为直接遗赠给被指定为受益人(为其利益持有托管财产)的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1(c) 遗嘱人遗产的个人代表在分配令生效后,应根据分配令,以《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转让遗赠财产,从而进行分配。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1(d) 如果在个人代表完全分配遗赠财产之前托管权出现空缺,则应根据《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规定的方式为任何未分配财产指定继任托管人。

Section § 63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遗嘱的人指定备用保管人,以防主要保管人无法履行职责。遗嘱还可以规定保管人应获得多少报酬。

Section § 634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遗嘱指定某人(例如未成年人)照管他人的财产,那么该保管人就被视为“受遗赠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接收所有发给财产继承人的官方通知。但是,除非遗嘱另有规定或法院命令,保管人无需参与遗产程序,直到他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法院,正式接受该职务。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7(a) 除非遗嘱另有规定或法院另有命令,遗嘱中指定的每位保管人以及为其保管财产的人,就接收可能要求或允许发送给遗嘱人遗产中受遗赠人的通知而言,应被视为受遗赠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7(b) 除非遗嘱要求或法院命令,保管人没有义务代表未成年人参与遗产程序,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保管人都没有义务参与,直到保管人已向正在进行遗嘱人遗产管理的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接受保管人职务的通知。

Section § 6348

Explanation

在遗产财产根据法院命令分配之前,负责处理遗产的法院对所有与未分配财产相关的事项拥有完全控制权。这包括关于谁管理财产、管理人的变更以及如何交付财产的决定。一旦财产分配完成,法院的角色就结束了,并且该财产将受《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的规定管辖。

在根据分配令完成财产分配之前,遗嘱人遗产管理正在进行的法院对所有与未分配财产有关的程序和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的指定、拒绝、辞职、免职、担保和报酬,以及将未分配财产交付或转移给监护人。任何财产分配完成后,法院对已分配财产不再拥有管辖权,且该财产应受《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的管辖。

Section § 634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章的规定并非向未成年人赠与资产的唯一方式。此外,它还指出,本章不干涉《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中概述的现有未成年人资产转移法律结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9(a)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提供向未成年人或为其利益进行遗赠的唯一方法。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9(b)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第4编第9部分(自第3900条起)的《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的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