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遗嘱人的遗嘱规定,遗赠财产应根据《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案》或《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支付、交付或转让给托管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1(a) 《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第4编第9部分(自第3900条起)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该法案中包含的定义以及有关权力、权利和豁免的规定,在财产分配之前的期间内均适用于该遗赠。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1(b) 除非遗嘱另有明确规定,如果被指定为受益人(为其利益持有托管财产)的人在分配令下达之前达到托管权应终止的年龄,则该遗赠应被视为直接遗赠给被指定为受益人(为其利益持有托管财产)的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1(c) 遗嘱人遗产的个人代表在分配令生效后,应根据分配令,以《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规定的形式和方式转让遗赠财产,从而进行分配。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341(d) 如果在个人代表完全分配遗赠财产之前托管权出现空缺,则应根据《加州统一未成年人财产转移法案》规定的方式为任何未分配财产指定继任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