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220

Explanation
如果你年满18岁且精神健全,你就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在加州订立一份正式的标准遗嘱。

Section § 6221

Explanation

在加州,一份法定遗嘱必须由订立遗嘱的人(即立遗嘱人)正确填写并签署。此外,每位见证人必须亲眼看到立遗嘱人签署遗嘱,然后每位见证人必须在立遗嘱人面前签署遗嘱。

加州法定遗嘱的订立方式仅限如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1(a) 立遗嘱人应填写相应空白处并签署遗嘱。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1(b) 每位见证人应见证立遗嘱人的签署,且每位见证人应在立遗嘱人面前签署其姓名。

Section § 6222

Explanation
如果两名或以上见证人签署了加州法定遗嘱中包含的见证条款,则该遗嘱符合第8220条的规定。这意味着有这些见证人,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Section § 62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只有一种官方的法定遗嘱。这种遗嘱包含特定的组成部分:一份表格(即第6240条规定的,不含开篇问答的表格)、加州遗嘱认证法开头的定义和规则、立遗嘱人选择的财产处置条款,以及第6241条中列出的强制性条款。如果未选择财产处置方式,则适用默认规则。此外,1992年之前使用的任何法定遗嘱表格都遵循旧规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3(a) 加州法定遗嘱只有一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3(b) 加州法定遗嘱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3(b)(1) 第6240条中规定的加州法定遗嘱表格内容,不包括加州法定遗嘱开头的问答部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3(b)(2) 通过援引,以下各项的全文: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3(b)(2)(A) 第1条(自第6200条起)中规定的定义和解释规则。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3(b)(2)(B) 立遗嘱人采纳的财产处置条款。如果未采纳任何财产处置条款,则适用第6224条。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3(b)(2)(C) 第6241条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3(c) 尽管有本条规定,任何根据先前法律允许的表格签署的加州法定遗嘱或附带信托的加州法定遗嘱,应受1992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法律管辖。

Section § 622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使用加州法定遗嘱,并且在遗嘱表格的第 (2) 和 (3) 部分中选择了多于一项财产赠与选项,那么这些选择将不产生任何赠与。同样,如果在第 (5) 部分中选择了多于一项选项,或者根本没有选择任何选项,那么他们的遗产剩余部分(即所谓的“剩余遗产”)将分配给他们的继承人,就像他们没有立遗嘱一样。

如果选择了加州法定遗嘱第 (2) 或 (3) 款中出现的多于一项财产处置条款,则不作任何赠与。如果选择了加州法定遗嘱表格第 (5) 款中的多于一项财产处置条款,或者未选择任何条款,则签署加州法定遗嘱的立遗嘱人的剩余遗产应分配给立遗嘱人的继承人,视同立遗嘱人未立遗嘱。

Section § 62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弄清楚财产处置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含义时,只有这些条款的实际文本才是重要的。在解释这些条款时,不应考虑其标题。

Section § 6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定遗嘱如何更改或取消。你可以通过一份叫做遗嘱附录的文件来撤销或更改遗嘱,就像其他遗嘱一样。如果你直接在遗嘱表格上做修改,但没有按照指示操作,那么这些修改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表明它们反映了你的意愿时才算数。否则,法院可以忽略这些修改,甚至宣布遗嘱的部分内容无效。尽管有其他规定,但如果能证明你签署了这份法定遗嘱,理解其内容,并希望它能指导你去世后财产的分配,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6(a) 加州法定遗嘱可以像其他遗嘱一样被撤销,也可以通过遗嘱附录进行修订。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6(b) 在加州法定遗嘱表格的表面上,任何不按照指示对加州法定遗嘱进行的增加或删除,仅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其能实现遗嘱人的明确意图时,才具有效力。在没有此类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该增加或删除无效并应被忽略,或者可以裁定加州法定遗嘱的全部或部分无效,以更可能符合遗嘱人意图的方式为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6(c) 尽管有第6110条规定,如果在加州法定遗嘱表格上签署的文件,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则作为遗嘱有效: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6(c)(1) 该表格由遗嘱人签署。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6(c)(2) 法院确信遗嘱人知晓并认可遗嘱内容,并意图使其具有遗嘱效力。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6(c)(3) 制作人在文件中体现的遗嘱意图是明确的。

Section § 622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立了遗嘱,之后又离婚或终止了注册同居伴侣关系,那么您在遗嘱中留给前配偶的任何财产赠与以及指定他们担任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等职务都会自动取消。但是,如果您与前配偶再婚或再次建立伴侣关系,这些赠与和职务会恢复。

对于受离婚或婚姻无效影响的遗嘱,您的资产将按照您的前配偶已在您之前去世的方式进行分配,他们在遗嘱中的任何职务也按同样方式处理。合法分居不属于本规则所指的离婚或婚姻无效。

这项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加州订立的法定遗嘱,但如果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发生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则不适用。对于此类较早的案件,适用之前的法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7(a) 如果立遗嘱人在订立加州法定遗嘱后,其婚姻解除或宣告无效,或其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终止,则该解除、宣告无效或终止将撤销遗嘱中对前配偶的任何财产处分,以及遗嘱中对前配偶作为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监护人或保管人的任何指定。如果任何处分或指定仅因本条而被撤销,则因立遗嘱人与前配偶再婚或再次建立注册同居伴侣关系而恢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7(b) 在因解除或宣告无效而撤销的情况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7(b)(1) 因撤销而未能传给前配偶的财产,应按前配偶未在立遗嘱人之后生存处理。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7(b)(2) 指定前配偶为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监护人或保管人的条款,应按前配偶未在立遗嘱人之后生存解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7(c) 就本条而言,解除或宣告无效指任何根据第78条的含义将配偶排除为幸存配偶的解除或宣告无效。不终止配偶身份的合法分居判决,就本条而言,不属于解除或宣告无效。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227(d) 本条适用于任何加州法定遗嘱,无论遗嘱何时执行,但本条不适用于婚姻解除或宣告无效的最终判决发生在1985年1月1日之前的任何案件;如果婚姻解除或宣告无效的最终判决发生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则该案件受1985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