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为了继承目的,亲子关系可以决定谁能继承无遗嘱死亡者的遗产(也称为无遗嘱继承)。它规定,亲子关系既存在于一个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无论他们是否结婚),也存在于其收养父母之间。

受本章规定约束,为确定由某人、通过某人或从某人进行的无遗嘱继承,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亲子关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0(a) 一个人与其生父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无论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0(b) 被收养人与其收养父母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Section § 64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收养如何影响继承权和亲子关系。通常,当一个人被收养时,他们与亲生父母的法律联系就被切断了。但是,如果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在任何时候曾以家庭形式共同生活,或者如果亲生父母在孩子受孕时与另一方父母结婚但在孩子出生前去世,并且收养是由亲生父母的配偶或在一方父母去世后进行的,那么这些联系可能仍然存在。

亲生亲属通常不能从被收养人那里继承遗产,同胞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除外,除非收养是由亲生父母的配偶进行的。此外,就这些规定而言,先前的收养亲子关系被视为亲生亲子关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1(a) 收养切断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除非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1(a)(1) 生父母与被收养人曾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或者在被收养人受孕时,生父母与另一生父母已婚或同居,且在该人出生前死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1(a)(2) 收养是由任一生父母的配偶进行的,或在任一生父母死亡后进行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1(b) 生父母或生父母的亲属,但被收养人的同胞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除外,不得基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满足(a)款第(1)和(2)项要求的亲子关系,从被收养人处或通过被收养人继承遗产,除非收养是由该生父母的配偶或在世配偶进行的。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1(c) 就本节而言,先前的收养亲子关系应被视为生父母亲子关系。

Section § 645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了在子女无遗嘱去世时,父母不能从子女那里继承遗产的情况。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父母没有资格继承:1) 他们的亲权被合法终止且未恢复;2) 他们从未承认过该子女;或者 3) 他们遗弃了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期间至少七年内未努力供养或沟通,表明有遗弃意图。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将该父母视为先于子女去世,子女的遗产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2(a)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父母不得基于亲子关系从子女处或通过子女继承: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2(a)(1) 父母的亲权被终止,且亲子关系未被司法重新确立。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2(a)(2) 父母未承认该子女。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2(a)(3) 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期间遗弃子女,未努力供养子女或未与子女沟通,且此情况持续至少七年直至子女成年,并有遗弃子女的意图。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提供抚养或沟通,是遗弃意图的推定证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2(b) 依据 (a) 款规定不能从子女处或通过子女继承的父母,应被视为先于子女死亡,且无遗嘱遗产应按照第 6402 条的其他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64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法律上确定某人是否是“生身父母”。如果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推定且未被推翻,则亲子关系会自动得到承认。您也可以根据《亲子关系法》的其他部分确立这种关系,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通过《家庭法典》第7630(c)条寻求亲子关系认定,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要么在父母生前有法院命令,要么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父母公开承认该子女是自己的,要么父母不可能这样做,并有DNA证据等证明。此外,亲子关系也可以根据第249.5条确立。

为了确定某人是否是本章所用术语“生身父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3(a) 生身父母与子女关系在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家庭法典》第12编第3部分(自第7600条起))推定且未被反驳的情况下成立。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3(b) 生身父母与子女关系可以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的任何其他规定确立,但该关系不得通过根据《家庭法典》第7630条(c)款提起的诉讼来确立,除非存在以下任何条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3(b)(1) 在父母生前已作出宣布亲子关系的法院命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3(b)(2) 亲子关系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立,证明父母公开将该子女视为自己的子女。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3(b)(3) 父母不可能将该子女视为自己的子女,且亲子关系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确立,其中可包括在父母生前获得的基因DNA证据。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453(c) 生身父母与子女关系可以根据第249.5条确立。

Section § 64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人无遗嘱死亡时,何时可将养父母或继父母视为其父母以进行继承。首先,该关系必须始于该人未成年时,并持续其一生。其次,需要证明养父母或继父母曾想收养该人,但因某种法律问题而未能实现。

Section § 6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衡平收养的概念(即一种法院认可的关系,赋予被收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相似的权利)不受本章任何内容的影响。它确保被视为衡平收养的子女仍然享有法律权利,如同他们已被正式收养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