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继承父母子女关系
Section § 6450
本法律解释了,为了继承目的,亲子关系可以决定谁能继承无遗嘱死亡者的遗产(也称为无遗嘱继承)。它规定,亲子关系既存在于一个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无论他们是否结婚),也存在于其收养父母之间。
Section § 6451
本法律解释了收养如何影响继承权和亲子关系。通常,当一个人被收养时,他们与亲生父母的法律联系就被切断了。但是,如果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在任何时候曾以家庭形式共同生活,或者如果亲生父母在孩子受孕时与另一方父母结婚但在孩子出生前去世,并且收养是由亲生父母的配偶或在一方父母去世后进行的,那么这些联系可能仍然存在。
亲生亲属通常不能从被收养人那里继承遗产,同胞兄弟姐妹或其子女除外,除非收养是由亲生父母的配偶进行的。此外,就这些规定而言,先前的收养亲子关系被视为亲生亲子关系。
Section § 6452
这条法律解释了在子女无遗嘱去世时,父母不能从子女那里继承遗产的情况。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父母没有资格继承:1) 他们的亲权被合法终止且未恢复;2) 他们从未承认过该子女;或者 3) 他们遗弃了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期间至少七年内未努力供养或沟通,表明有遗弃意图。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将该父母视为先于子女去世,子女的遗产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6453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在法律上确定某人是否是“生身父母”。如果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推定且未被推翻,则亲子关系会自动得到承认。您也可以根据《亲子关系法》的其他部分确立这种关系,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通过《家庭法典》第7630(c)条寻求亲子关系认定,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要么在父母生前有法院命令,要么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父母公开承认该子女是自己的,要么父母不可能这样做,并有DNA证据等证明。此外,亲子关系也可以根据第249.5条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