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小额遗产预留
Section § 6600
这项法律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遗产”包括哪些内容。遗产包括所有个人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以及在加州的所有不动产。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的财产,或死者拥有在其死亡时终止的终身权益的财产,不计入遗产价值。此外,如果死者是当事人之一的多方账户中的资金,在死者去世后合法地归属于其他人(例如共同所有者或受益人),则这些资金不计入遗产。
Section § 6601
本节将“未成年子女”定义为在父母(即死者)去世时未满18岁,并且在死者去世后仍然存活的子女。
Section § 6602
Section § 6604
本节说明了当您希望拨出已故人士的遗产时,申请书必须包含哪些信息。申请书是一份正式请求,旨在根据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则处理已故人士的遗产。它应说明可以在哪个县管理死者的遗产,并提供所有已知继承人和受益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年龄、地址以及与死者的关系。
申请书还必须列出并估算死者财产的价值以及任何债务或留置权。它应描述配偶和子女继承的位于加州境外的任何不动产。此外,申请书应详细说明与逝者临终、葬礼和管理费用相关的任何未支付费用,并解释遗产应如何分配或使用。
Section § 660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提交与死者遗产相关的申请。如果遗产已经在法庭进行管理,你可以无需额外费用提交这项申请。如果遗产管理尚未开始,你可以将这项申请与其他必要的遗产管理申请一起提交,或者单独提交。你可以在遗产最终分配之前提交这项申请。
Section § 6606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就逝者的事务提交申请。这些人包括逝者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或为遗产指定的遗产管理人。重要的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需获得其监护案件所在法院的批准即可提交申请。
Section § 6607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当有人提交与逝者遗产相关的申请时,听证会的通知要求。如果遗产程序尚未开始,或者申请书未与遗嘱认证申请书合并提交,申请人必须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以及某些家庭成员。如果申请书与遗嘱认证申请书一并提交,通知将遵循特定的指导原则。当遗产程序已在进行中时,听证会和通知的时间安排取决于听证会能多快安排。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得到适当通知并有机会陈述意见。
Section § 6608
Section § 6609
本法律规定,如果逝者遗产在扣除债务和家庭宅地规定后的净值低于85,900美元,法院可以将全部遗产分配给幸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但是,法院必须评估此举是否公平,需考虑债务、幸存家庭成员的需求以及逝者的意愿。如果幸存配偶已再婚,则推定他们不需要该遗产,但他们可以证明情况并非如此。任何未支付的丧葬费或医疗费将首先支付。一旦遗产分配给配偶或子女,他们便拥有其所有权,但仍受与遗产相关的任何剩余债务的约束,除非发现新的财产。
Section § 6610
第6609条的法院命令一旦最终确定,它将对所有人产生法律效力,甚至包括那些尚未出生或目前不在世的人。
Section § 6611
如果你从逝者那里继承了财产,你需要对他们未偿还的债务负责,但责任仅限于你所继承财产的价值。你可以扣除该财产上的任何抵押贷款或债权,以及为家庭生活预留的任何金额。如果有人因逝者的债务起诉你,你可以使用逝者在世时可能使用的任何法律抗辩。
关于何时可以因这些债务被起诉,有一些特定的规定。如果逝者的遗产正在法院进行正式处理,那么债权人必须遵守提交索赔的截止日期。债权人需要在这些截止日期之前起诉你,或者获得你对债务的书面确认,才能继续他们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