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出于法律目的,“遗产”包括哪些内容。遗产包括所有个人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以及在加州的所有不动产。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的财产,或死者拥有在其死亡时终止的终身权益的财产,不计入遗产价值。此外,如果死者是当事人之一的多方账户中的资金,在死者去世后合法地归属于其他人(例如共同所有者或受益人),则这些资金不计入遗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0(a) 受限于 (b) 款,就本章而言,“遗产”指死者的所有个人财产,无论其位于何处,以及死者位于本州的所有不动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0(b) 就本章而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0(b)(1) 在确定死者遗产或其价值时,应排除死者死亡时作为联权共有人持有的任何财产或其上的权益或留置权,或死者拥有在其死亡时终止的终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0(b)(2) 死者死亡时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多方账户,在确定死者遗产或其价值时应予排除,无论存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只要存款在死者死亡后归属于在世当事人、P.O.D.收款人或受益人。在本款中使用的术语“多方账户”、“当事人”、“P.O.D.收款人”和“受益人”具有第 5 编第 2 部分第 1 章第 2 条(自第 5120 节起)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Section § 6601

Explanation

本节将“未成年子女”定义为在父母(即死者)去世时未满18岁,并且在死者去世后仍然存活的子女。

本章中使用的“未成年子女”指死者的子女,该子女在死者去世时未满18岁,且在死者去世后仍然存活。

Section § 660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去世的人的遗产,在扣除债务和其他债权后,价值不超过85,900美元,那么他们的在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将遗产直接转给他们。这个金额会根据特定规则不时调整。

Section § 660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某人去世后就其遗产提交申请,你需要在该人遗产可以被管理或处理的县的高等法院提交。

Section § 6604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当您希望拨出已故人士的遗产时,申请书必须包含哪些信息。申请书是一份正式请求,旨在根据本章规定的具体规则处理已故人士的遗产。它应说明可以在哪个县管理死者的遗产,并提供所有已知继承人和受益人的详细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年龄、地址以及与死者的关系。

申请书还必须列出并估算死者财产的价值以及任何债务或留置权。它应描述配偶和子女继承的位于加州境外的任何不动产。此外,申请书应详细说明与逝者临终、葬礼和管理费用相关的任何未支付费用,并解释遗产应如何分配或使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a) 申请书应主张本章适用,并请求依照本章规定作出拨出死者遗产的命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1) 如果遗产管理程序尚未进行,则应包括确定可管理死者遗产的县所需的事实。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2) 死者的每位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以及与死者的关系,就申请人所知。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3) 死者遗产的具体描述和估价,以及死亡之日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清单。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4) 死者位于本州境外的任何不动产的具体描述和估价,该不动产根据死者遗嘱或通过无遗嘱继承传给死者的尚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
(5)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5) 第6600条(b)款所述的死者任何财产的具体描述和估价,该财产在死者死亡时传给死者的尚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
(6)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6) 根据第6520条从死者遗产中拨出作为遗嘱认证宅地的任何财产的指定。
(7)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7) 临终费用、丧葬费和管理费用的任何未偿债务的说明。
(8)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4(b)(8) 根据本章请求的死者遗产处置方式以及证明该请求处置方式正当性的考虑因素。

Section § 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提交与死者遗产相关的申请。如果遗产已经在法庭进行管理,你可以无需额外费用提交这项申请。如果遗产管理尚未开始,你可以将这项申请与其他必要的遗产管理申请一起提交,或者单独提交。你可以在遗产最终分配之前提交这项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5(a) 如果死者遗产的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应在这些程序中提交,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5(b) 如果死者遗产的管理程序尚未开始,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可以与死者遗嘱认证申请书或死者遗产管理申请书同时提交;或者,如果没有提交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申请书,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可以单独提交。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5(c) 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可以在遗产最终分配命令生效之前的任何时候提交。

Section § 6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就逝者的事务提交申请。这些人包括逝者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或为遗产指定的遗产管理人。重要的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需获得其监护案件所在法院的批准即可提交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6(a) 依照本章规定,下列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申请: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6(a)(1) 死者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6(a)(2) 死者的在世配偶。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6(a)(3) 死者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6(a)(4) 死者去世时为未成年人的子女。
(5)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6(a)(5) 如果已为死者遗产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则该遗产管理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6(b) 死者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提交申请,无需获得监护程序正在审理的法院的授权或批准。

Section § 66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当有人提交与逝者遗产相关的申请时,听证会的通知要求。如果遗产程序尚未开始,或者申请书未与遗嘱认证申请书合并提交,申请人必须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以及某些家庭成员。如果申请书与遗嘱认证申请书一并提交,通知将遵循特定的指导原则。当遗产程序已在进行中时,听证会和通知的时间安排取决于听证会能多快安排。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得到适当通知并有机会陈述意见。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7(a) 如果在根据本章提交申请书时,死者遗产的管理程序尚未进行,且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未与死者遗嘱认证申请书或死者遗产管理申请书合并提交,则申请人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向 (1) 死者遗嘱中指定的所有遗嘱执行人以及 (2) 死者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果申请人知晓)发出申请书听证通知。申请书副本应连同听证通知一并发送给在世配偶、每个子女以及每个未提交申请的受遗赠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7(b) 如果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与死者遗嘱认证申请书或已故配偶遗产管理申请书一并提交,则申请书的听证通知应按照第8003条规定的对象和方式发出,并应包含在该条所要求的通知中。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7(c) 如果在根据本章提交申请书时,死者遗产的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且遗嘱认证申请书或死者遗产管理申请书的听证会定于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提交之日后超过15天举行,则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应与遗嘱认证申请书或遗产管理申请书同时安排听证,且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的听证通知应由申请人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出。如果遗嘱认证申请书或遗产管理申请书的听证会未定于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提交之日后超过15天举行,则 (1) 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应在其提交之日后至少15天安排听证,(2) 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的听证通知应由申请人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出,以及 (3) 如果遗嘱认证申请书或遗产管理申请书尚未听证,则该申请书应延期至该日期并同时听证,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Section § 66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这项法律提交申请,他们必须在听证会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份死者财产的详细清单和估价。这由遗产的遗产管理人完成,或者,如果尚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则由提交申请的人完成。如果某项规定允许,他们可以自行估价这些资产。

Section § 6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逝者遗产在扣除债务和家庭宅地规定后的净值低于85,900美元,法院可以将全部遗产分配给幸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但是,法院必须评估此举是否公平,需考虑债务、幸存家庭成员的需求以及逝者的意愿。如果幸存配偶已再婚,则推定他们不需要该遗产,但他们可以证明情况并非如此。任何未支付的丧葬费或医疗费将首先支付。一旦遗产分配给配偶或子女,他们便拥有其所有权,但仍受与遗产相关的任何剩余债务的约束,除非发现新的财产。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9(a) 如果法院认定逝者遗产的净值,在扣除逝者死亡之日的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以及根据第6520条从逝者遗产中划出的任何遗嘱认证宅地权益的价值后,不超过八万五千九百美元($85,900)(根据第890条定期调整),且以逝者死亡之日为准,则法院应根据本条作出命令,除非法院认定根据本条作出命令在特定案件的情况下是不公平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9(b) 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条作出命令时,法院应考虑幸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需求、逝者遗产财产上的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债权人的债权、逝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需求、逝者对其遗产中财产的意图以及逝者通过生前和遗嘱转让或其他方式表达的遗产计划,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考虑因素。如果幸存配偶在听证请愿时已再婚,则应推定幸存配偶的需求不足以证明将小额遗产或其任何部分划归幸存配偶是合理的。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9(c) 受限于(d)款,如果法院根据本条作出命令,法院应将逝者的全部遗产,在逝者死亡之日遗产财产上的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约束下,分配给逝者的幸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9(d) 如果在法院根据本条作出命令时,有任何未支付的临终费用、丧葬费或管理费用负债,法院应作出必要的命令以支付这些未支付的负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6609(e) 逝者遗产中的财产所有权,根据命令的规定,在逝者死亡之日遗产财产上的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约束下,绝对归属于幸存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中任何一人或所有人,并且除非发现逝者遗产中的额外财产,否则无需进行进一步的逝者遗产管理程序。

Section § 6610

Explanation

第6609条的法院命令一旦最终确定,它将对所有人产生法律效力,甚至包括那些尚未出生或目前不在世的人。

一旦生效,根据第6609条作出的命令对所有人均具有终局性,无论他们当时是否存在。

Section § 6611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逝者那里继承了财产,你需要对他们未偿还的债务负责,但责任仅限于你所继承财产的价值。你可以扣除该财产上的任何抵押贷款或债权,以及为家庭生活预留的任何金额。如果有人因逝者的债务起诉你,你可以使用逝者在世时可能使用的任何法律抗辩。

关于何时可以因这些债务被起诉,有一些特定的规定。如果逝者的遗产正在法院进行正式处理,那么债权人必须遵守提交索赔的截止日期。债权人需要在这些截止日期之前起诉你,或者获得你对债务的书面确认,才能继续他们的索赔。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a) 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和条件约束,根据第6609条取得产权的人对死者的无担保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b) 某人根据本条承担的个人责任,不超过该人根据第6609条取得产权的财产在死者死亡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减去以下各项的总和: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b)(1) 该财产上的任何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的金额。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b)(2) 根据第6520条从该财产中划拨的任何遗嘱认证宅地权益的价值。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b)(3) 根据第6510条从该财产中划拨的任何其他财产的价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c) 在任何基于死者无担保债务的诉讼或程序中,死者的在世配偶、死者的子女或死者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死者在世时可用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d) 如果在本州启动死者遗产管理程序且索赔提交期限已开始,根据本条对某人个人责任提起的任何诉讼,其受阻程度与第7编第4部分(自第9000条起)规定的索赔相同,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d)(1) 启动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债务并在索赔提交期限届满前向本条规定的责任人送达诉状的债权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d)(2) 拥有或取得本条规定的责任人书面确认其对债务负责的债权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d)(3) 在死者遗产管理程序中及时提交索赔的债权人。
(e)CA 遗嘱认证 Code § 6611(e) 《民事诉讼法典》第366.2条适用于本条项下的诉讼。

Section § 6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如果有人根据本章提交了与遗嘱或遗产相关的申请,同时提交了正式处理遗嘱或管理死者遗产的申请,并且法院决定不根据第6609条作出裁决,那么一切都将按照好像从未根据本章提交过任何申请的方式进行。这意味着遗产将照常管理,忽略该特殊申请。

Section § 6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律师为提交申请和获得法院命令所收取的费用,由律师和客户私下约定。法院无需批准这些费用。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并且对费用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即使有协议,但对协议的含义存在分歧,同样可以请求法院协助解决。

Section § 66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某人于1987年7月1日之前去世,则第6600条至第6613条中规定的法律不适用。相反,对于此类案件,将适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规定。

Section § 6615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加州法规或法律文件(例如遗嘱或信托)提及旧的第 (640) 条至第 (647.5) 条法律,那么这些提及应被理解为指本章中当前类似法律的规定。

本州任何法规或任何书面文书(包括遗嘱或信托)中,凡提及由 (1986) 年法规第 (783) 章废止的、原第 (640) 条至第 (647.5) 条(含)的规定的,应被视为提及本章中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