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法律文件显示财产转移人打算遵守美国国税局关于某些慈善信托的规定,那么该文件的条款就必须与这些国税局规定保持一致。受托人——即管理信托的人——不得做任何会损害慈善税务扣除的事情。此外,如果有人提出申请,该文件可以修改以符合特定的国税局条款。

Section § 21541

Explanation

本节是关于设立慈善主导信托的,其目的是遵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中允许慈善扣除的特定税收规定。如果有人打算设立此类信托,相关文件必须符合这些税收要求。管理信托的人,即受托人,不应采取任何会危及税收优惠的行动。如果需要,信托条款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修改,以确保其与个人的慈善意图保持一致。

如果一份文书表明转移人有意遵守《国内税收法典》第170(f)(2)(B)条、第2055(e)(2)条或第2522(c)(2)条所述的慈善主导信托的要求,则该文书的条款,包括赋予受托人的任何权力、职责或酌情决定权,应被解释为符合该条的规定,以符合该意图。受托人绝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或拥有任何损害慈善扣除的权力。文书的条款可以根据第17200条规定的申请,以任何与该意图一致的方式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