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00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部分中,每当提及“国内税收法典”时,指的是1986年版本,包括此后进行的任何更新。如果法典的某个部分被新立法取代,它也指代该新法律。

Section § 21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遗产或信托分配的规则。如果资产转移发生在1988年1月1日或之后,那么无论资产所有者何时去世,都将适用现行法律。而对于在1983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之间进行的分配,则适用1988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旧法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01(a) 本部分适用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分配,无论转让人在该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死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01(b) 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1988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分配,受1988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适用法律管辖。

Section § 215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一份法律文件明确说明(无论是直接说明还是通过暗示)某些规则不应适用,则这些规则不适用。

正在转让资产的人(转让人)可以通过明确声明,选择将本节中的特定规则纳入一份文件。纳入这些规则使其成为文件的一部分,就像它们被完整地写出来一样。

如果这些规则后来有修订,它们会自动成为文件的一部分,除非文件明确规定不纳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02(a) 本部分不适用于其条款明示或必然默示地规定本部分不适用的文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502(b) 通过在文书中作出适当声明,转让人可以援引纳入本部分的任何或所有规定。将本部分的规定纳入文书的效果是,使被纳入的规定成为文书的一部分,犹如被纳入规定的措辞在文书中逐字载明一样。除非纳入本部分规定的文书另有规定,否则该文书自动纳入该规定的修订。

Section § 21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处理旨在最大限度减少联邦遗产税的法律文件中的公式。如果文件包含旨在消除这些税款的公式,则应按此适用。此外,如果存在一个公式,提及旨在防止额外遗产税的最大金额或份额,则应将其解释为确保不会导致税款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