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国内税收法典婚姻扣除赠与
Section § 21520
本节定义了与遗产税和赠与税相关的两个术语。“婚姻扣除”是指联邦法律允许的、针对配偶之间财产转移的一种税收减免,旨在减少遗产税或赠与税。“婚姻扣除赠与”是指专门为符合这种税收减免条件而进行的财产转移。
Section § 21521
本节解释说,如果信托符合“遗产信托”的条件,则某些规定,特别是第21524条和第21526条,不适用于该信托。“遗产信托”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信托,符合联邦税收法规中关于婚姻扣除的要求。
Section § 21522
如果一份法律文件包含一份旨在赠予在世配偶并符合婚姻税扣除条件的礼物,那么该文件的条款必须遵守联邦税法要求,以确保该礼物能够获得婚姻扣除。
管理遗产的人(受托人)不应做任何可能阻止扣除额适用于该礼物的事情。
只有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资产才能用于进行此类赠与。
Section § 21523
本节针对的是1981年9月12日之前签订的法律文书,例如遗嘱或信托,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上的“婚姻扣除额”。它规定,转让的价值应等于当时联邦法律允许的最大婚姻扣除额,并考虑某些调整。这些调整包括旧税法条款中的具体规定,并要求将赠与金额减去文书内或文书外符合条件的任何财产的价值,但合格可终止权益财产除外。简而言之,它确保了即使税法此后有所改变,该转让仍符合旧的税法要求,以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Section § 21524
如果您设立信托并希望其符合婚姻扣除的条件,则适用以下规则:只要配偶在世,配偶必须是唯一能从信托中受益的人——这包括收入和本金。配偶还可以行使符合条件的信托中包含的任何指定权。
只要配偶在世,他们必须每年至少一次收到信托的所有收入。收入的定义遵循特定的美国国税局(IRS)规定,可以包括单位信托付款等结构化支付。
最后,配偶有权确保信托中任何非生产性资产转化为生产性资产,这意味着它们在合理时间内产生收入。
Section § 21525
如果遗嘱或信托中包含符合婚姻扣除条件的赠与,并且要求配偶比赠与人多活六个月以上,那么这个时间限制将缩短为六个月。但是,如果赠与取决于配偶在共同灾难等特定事件中幸存,那么时间限制将是联邦遗产税申报表的最终审计完成之时。1988年的一项修正案澄清了这项规定,但并未改变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