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取代了普通法上的永续权规则。
统一法定反永续权规则一般规定
Section § 21202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关于未既得财产权益(即尚未确定的财产权)和未行使的指定权(即尚未使用的财产分配权)的规定,无论其何时设立,均适用,但1992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除外。但是,如果法院已经对这些权益或权利的有效性作出裁决,或者相关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则这些规定不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未既得财产权益和未行使的指定权,无论其是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设立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202(b) 本部分不适用于其有效性已通过司法程序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和解而确定的任何财产权益或指定权。
未既得财产权益 未行使的指定权 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