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释规则免除; 撤销遗赠
Section § 21131
Section § 2113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创建了一份文件,旨在在其去世时转让某些股票的所有权,那么该转让还将包括此人在创建文件后获得的任何额外股票。但是,这仅适用于新股票是由于持有原始股票而获得的,并且属于特定类别:要么是通过发行公司的行动获得的,要么是由于合并或公司重组,要么是通过再投资计划获得的。
与这些股票相关的、在当事人去世前的现金分派不包括在转让中。
Section § 21133
如果你通过死亡时转移(即某人去世后赠予你)获得一份特定赠与,你有权获得某些东西。只要赠与人(转让人)在去世时仍拥有该财产,你就可以主张该财产。你还有权获得:如果财产已出售,任何未付的余额;政府征用(征用权)的补偿金;因财产损坏而未支付的保险金或赔偿金;以及转让人通过与该赠与相关的止赎而收回的任何财产。
Section § 21134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份特定赠与(例如某项财产)本应给予某人,但由于原所有者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而被财产管理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出售或抵押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出售该赠与物产生了资金,那么本应获得该赠与物的人将收到一笔现金,金额等于销售价格或保险赔偿金。无论财产是否附带任何债务,这都是公平的。
该规定还考虑了政府征用财产(征用权)或财产受损并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如果发生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预期的受赠人将获得与赔偿金相等的补偿。但有一个例外:如果财产管理权(对所有者事务的法律监督)终止,并且所有者在终止后又存活了一年,则本规定不适用。
如果某人持有授权书或作为受托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处理财产,情况则有所不同。法律推定这些代理人是为无行为能力委托人合法行事,但对于受托人的行为,不得推定信托设立人无行为能力。
最后,如果第 21133 条另有规定,对受赠人的任何赔偿金都可能被扣减。
Section § 21135
本法律规定了某人生前赠与的礼物,如何能计入该人在遗嘱中留给某人的遗产份额。要使其计入,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1) 遗嘱或类似文件明确规定,生前赠与应从遗产中扣除;(2) 赠与人书面声明该礼物旨在作为遗产的一部分;(3) 收到礼物的人书面确认他们理解该礼物是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 (4) 赠与的物品与遗嘱中承诺的特定遗产完全相同。如果赠与被视为部分抵充,其价值将根据收到礼物的时间或赠与人死亡的时间(以较早者为准)来确定,除非该价值已在书面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本应获得遗产的人先于赠与人死亡,该赠与仍将计入其遗产份额,除非书面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