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62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去世,并且没有更新他们的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包含在这些文件创建后出生或被收养的孩子,那么这个孩子有权获得遗产,就像这个人根本没有立遗嘱一样,除非另一法律条款(第21621条)中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21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子女何时不能获得已故者的遗产份额。首先,如果已故者明确表示不打算将该子女包括在内,并且这一点在其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其次,如果已故者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该子女的另一方父母。第三,如果已故者在遗嘱之外向该子女提供了经济支持,并且这种支持旨在替代任何遗产继承。

根据第21620条,如果确立以下任何一项,子女不得获得遗产份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1(a) 死者未在其遗嘱文书(或遗嘱性文书)中为该子女提供遗产是故意的,且该意图从遗嘱文书(或遗嘱性文书)中显现。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1(b) 死者有一个或多个子女,并将遗产的绝大部分遗赠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处分给被遗漏子女的另一方父母。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1(c) 死者通过遗嘱文书之外的转让为该子女提供了遗产,且该转让旨在替代上述文书中的规定,此意图可通过死者的声明、转让金额或其他证据表明。

Section § 21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没有将一名在世子女纳入其遗嘱或其他遗产规划中,仅仅是因为他们认为该子女已经去世或不知道该子女的出生,那么该子女有权继承遗产,就像父母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规划(例如遗嘱)一样。

Section § 21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逝者没有在遗嘱或信托中明确规定所有事项,如何分配其遗产份额。首先,它会使用遗嘱或信托未涵盖的任何遗产部分。如果这还不够,就会从每个受益人应得的份额中按比例扣除,比例基于他们将继承的价值。这个价值是根据逝者去世时遗产的价值来确定的。

然而,如果从某项特定赠与或遗产的某个部分中扣除会违背逝者的意愿,那么该赠与或部分可以免除。取而代之的是,遗产将以符合逝者明确意愿的方式进行分配。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3(a) 除非(b)款另有规定,在满足本章规定的份额时: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3(a)(1) 该份额将首先从死者未通过遗嘱或信托处置的遗产(如有)中支取。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3(a)(2) 如果这不足以满足,则满足该份额所需的部分应从死者遗嘱文书的所有受益人中,按照他们各自可能收到的价值比例支取。根据本款可能支取的每位受益人份额的比例,应根据死者死亡之日的价值确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623(b) 如果死者关于遗嘱文书中的某些特定赠与、遗赠或其他规定的明确意图会因适用(a)款而受挫,则该遗嘱文书中的特定遗赠、赠与或规定可以免除(a)款下的分摊,并且可以采纳与死者意图一致的不同分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