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第 21612 条(被遗漏的配偶)和第 21623 条(被遗漏的子女)以及第 10 编(自第 20100 条起)(税款分摊)另有规定,受益人的份额应按照本部分规定为所有目的而减少,包括支付第 11420 条规定的债务、开支和费用,履行赠与,以及根据第 12002 条支付特定遗赠财产的开支,且不动产与动产之间不享有任何优先权。
遗嘱、信托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解释中止
Section § 21400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遗嘱或信托明确了资产应如何减少,或者如果遵循常规规则会破坏转让人的计划或目的,那么资产将以符合原始计划或目标的方式减少。基本上,遗嘱或信托中写明的内容优先于标准的资产减免。
遗嘱条款 信托条款 资产减免
Section § 214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去世后,如果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开支和特定赠与时,遗产应如何分配。通常,所有受益人平等分担这一不足,并且不动产不享有优先于个人财产的地位。例外情况包括对遗嘱中可能被遗漏的配偶或子女的规定,以及某些与税收相关的情况。
遗产分配 受益人 被遗漏的配偶
Section § 214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遗产不足以满足所有赠与或受益人份额时,这些赠与或份额被减少或取消(即“扣减”)的顺序。首先受影响的是遗嘱中未提及的财产,其次是分配完特定赠与后剩余的资产(即“剩余遗产赠与”)。接下来是非亲属的一般赠与,然后是亲属的一般赠与。最后,非亲属的特定赠与在亲属的特定赠与之前被减少。“亲属”指的是根据加州无遗嘱死亡规则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前提是没有其他人拥有更高的继承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2(a) 受益人的份额按以下顺序减少: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2(a)(1) 未通过文书处置的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2(a)(2) 剩余遗产赠与。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2(a)(3) 赠与非转让人亲属的一般赠与。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2(a)(4) 赠与转让人亲属的一般赠与。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2(a)(5) 赠与非转让人亲属的特定赠与。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2(a)(6) 赠与转让人亲属的特定赠与。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2(b) 就本条而言,转让人的“亲属”是指如果转让人无遗嘱死亡且没有其他具有优先权的人,根据第6401条或第6402条(无遗嘱继承)财产将从转让人处传给该人。
受益人份额 扣减顺序 未处置财产
Section § 214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死者遗产不足以满足所有遗赠时,遗产如何分配。它要求在每类赠与中,受益人的份额按比例减少。如果赠与是年金或有指定来源,那么只要能用指定来源来满足,它就被视为特定赠与。否则,它就被视为一般赠与,这意味着它将从任何可用资产中得到满足。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3(a) 受限于 (b) 款,受益人的份额在第 21402 条规定的每个类别内按比例扣减。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403(b) 年金赠与和指示性赠与,在其从赠与中指定的资金或财产中得到满足的范围内,被视为特定赠与;在其从赠与中指定的资金或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得到满足的范围内,被视为一般赠与。
遗产分配 受益人份额 按比例扣减
Section § 21404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遗嘱或信托中的一项特定赠与旨在免除任何贷款或留置权,那么其他特定赠与无需用于偿还这些债务。实质上,清偿受赠财产上任何债务(例如抵押贷款)的责任,不会来自遗产中的其他指定赠与或财产。
特定赠与 免除抵押 信托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