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3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遗嘱或信托等法律文件中处理“无争议条款”时使用的术语。“争议”是指受益人采取的法律行动,如果无争议条款适用,该行动可能导致处罚。“直接争议”是指因伪造、缺乏正当签署或欺诈等原因,对文件或其条款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它还可能包括遗嘱或信托的撤销。“无争议条款”是一项规则,旨在通过惩罚提交法院诉状的受益人来阻止法律挑战。“诉状”是指在法院提交的任何法律文件,例如申请书或起诉书。“受保护文书”是指包含无争议条款或受其管辖的文件。

在本部分中: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a) “争议”指受益人向法院提交的诉状,如果无争议条款被执行,该诉状将导致根据无争议条款受到处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b) “直接争议”指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主张受保护文书或其一项或多项条款无效的争议: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b)(1) 伪造。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b)(2) 未依法签署。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b)(3) 缺乏行为能力。
(4)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b)(4) 威胁、胁迫、欺诈或不正当影响。
(5)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b)(5) 根据第6120条撤销遗嘱,根据第15401条撤销信托,或根据法规或文书规定的撤销程序撤销遗嘱或信托以外的文书。
(6)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b)(6) 根据第6112、21350或21380条受益人丧失资格。
(c)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c) “无争议条款”指在其他方面有效的文书中的一项条款,如果被执行,将因受益人向任何法院提交诉状而对其处以惩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d) “诉状”指申请书、起诉书、反诉状、异议、答辩、回应或主张。
(e)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e) “受保护文书”指以下所有文书: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e)(1) 包含无争议条款的文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0(e)(2) 在包含无争议条款的文书签署之日已存在,并在无争议条款中明确指明,无论是单独指明还是作为可识别的文书类别的一部分,受无争议条款管辖的文书。

Section § 21311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了“无争议条款”何时可以被强制执行。“无争议条款”旨在阻止对遗嘱或信托提出法律挑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如果有人在没有合理依据相信会成功的情况下,直接对遗嘱或信托提出异议(即没有合理理由),则该条款适用。

其次,如果有人通过声称转让人在转让时并非该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来质疑财产转让,则该条款适用,但前提是无争议条款明确提及此类挑战。

最后,如果无争议条款明确包含债权人主张,则该条款也适用于债权人主张。合理理由意味着,基于已知事实和进一步调查,一个合理之人会相信该争议有很大机会成功。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1(a) 无争议条款仅可针对以下类型的争议强制执行:
(1)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1(a)(1) 没有合理理由而提起的直接争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1(a)(2) 以财产在转让时并非转让人的财产为由,质疑财产转让的诉状。无争议条款仅在本款明确规定适用时方可强制执行。
(3)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1(a)(3) 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或基于该主张提起诉讼。无争议条款仅在本款明确规定适用时方可强制执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1(b) 就本条而言,如果争议方在提起争议时已知的事实,足以使一个合理之人相信,在有机会进行进一步调查或证据开示之后,所请求的救济有合理可能性获得准许,则合理理由存在。

Section § 21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判断遗嘱或信托的设立者(转让人)的真实意图时,如果有人对遗嘱或信托提出异议,那么“无争议条款”(即禁止挑战条款)必须被非常严格地解释。

Section § 21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它并未涵盖所有关于执行“无争议条款”的事宜。“无争议条款”是一种旨在惩罚那些对遗嘱或信托等法律文件提出异议的人的规定。如果本法律条款不适用于特定情况,那么将适用被称为普通法的传统法律。

Section § 21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即使一份文件(例如遗嘱或信托)有不同的规定,这项特定规则仍然适用。

Section § 2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为不可撤销的法律文件或文书(即不能再更改的),都适用本规定。但是,如果该文件在该日期之前就已成为不可撤销的,则本规定不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5(a) 本部分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不可撤销的任何文书,无论其何时签署。
(b)CA 遗嘱认证 Code § 21315(b)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2001年1月1日之前成为不可撤销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