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免于管理转移给在世配偶确定或确认归属在世配偶的财产
Section § 13650
这项法律允许幸存配偶或其代表请求法院,如果亡故配偶的遗产将归幸存配偶所有,则可以跳过通常的遗产管理程序。他们还可以请求确认某些财产属于幸存配偶。但是,如果幸存配偶已选择通过管理程序处理遗产,则本法的一些部分将不适用。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提交此请求,而无需获得处理监护或财产管理事宜的另一法院的批准。
Section § 13651
本节规定了如果有人认为其已故配偶的遗产不需要正式的法院管理,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说明遗产为何应直接归在世配偶所有。申请人必须描述财产并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例如遗嘱或书面协议。还必须提供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信息。如果存在关于资产如何以不同于常规方式分割的特定协议,则必须披露,并且法院可以解决关于资产分割的争议。任何遗嘱或协议都应附在申请书上。
Section § 13653
Section § 13654
Section § 13655
如果您正在就已故配偶的遗产提交申请,并且遗产程序已经开始,或者您没有同时提交其他遗产事务的申请,您必须将听证会通知特定人员。这包括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人员、遗嘱中指定的任何遗嘱执行人、所有继承人以及遗嘱中提及的信托的任何利害关系人。
如果遗嘱涉及用于慈善目的的财产,但没有明确指示,例如没有指定受托人的信托,或没有指明受益人的慈善赠与,您还需要将通知发送给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
Section § 13656
这项法律规定了亡故配偶的遗产如何处理,以及在世配偶的权利。如果亡故配偶的所有遗产都应归在世配偶所有,法院将正式裁定这些财产归在世配偶,并且不需要额外的遗产管理程序。法院还可以发布其他命令,确保财产妥善移交给在世配偶。
如果部分遗产不归在世配偶所有,法院将明确指出哪些部分不归其所有,并确认这些部分需要按照常规程序进行管理。同时,法院也会明确哪些财产确实归在世配偶所有,并确保这些财产无需额外管理即可交付给他们。
最后,如果涉及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即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法院将确认在世配偶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并采取措施确保这种所有权得到法律认可。
Section § 13657
Section § 13658
Section § 13659
Section § 1366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提交申请并获得法院命令时,律师费是如何运作的。通常,律师费由律师和客户私下协商决定,不需要法院批准。但是,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对律师费的合理性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费用是否合理。此外,如果双方有协议,但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法院也可以介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