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幸存配偶或其代表请求法院,如果亡故配偶的遗产将归幸存配偶所有,则可以跳过通常的遗产管理程序。他们还可以请求确认某些财产属于幸存配偶。但是,如果幸存配偶已选择通过管理程序处理遗产,则本法的一些部分将不适用。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提交此请求,而无需获得处理监护或财产管理事宜的另一法院的批准。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0(a) 幸存配偶或幸存配偶的个人代表、遗产监护人或遗产财产管理人,可在亡故配偶遗产可能被管理的县的高等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一项命令,即全部或部分遗产的管理并非必要,理由是全部或部分遗产是归属于幸存配偶的财产。该申请书也可请求一项命令,确认根据第 (100) 条或第 (101) 条属于幸存配偶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幸存配偶所有。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0(b) 在选择的范围内,本条不适用于申请人已根据第 (13502) 条的规定选择根据本法典进行管理的财产。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0(c) 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根据本条提交申请书,无需获得监护或财产管理程序正在审理中的法院的授权或批准。

Section § 1365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果有人认为其已故配偶的遗产不需要正式的法院管理,申请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说明遗产为何应直接归在世配偶所有。申请人必须描述财产并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例如遗嘱或书面协议。还必须提供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信息。如果存在关于资产如何以不同于常规方式分割的特定协议,则必须披露,并且法院可以解决关于资产分割的争议。任何遗嘱或协议都应附在申请书上。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1(a) 根据第13650条提交的申请书应主张,无需管理已故配偶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因为全部或部分遗产将归属于在世配偶,并应载明以下所有信息: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1(a)(1) 如果遗产管理程序尚未启动,则应载明确定已故配偶遗产可在哪个县进行管理所需的事实。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1(a)(2) 对申请人主张归属于在世配偶的已故配偶财产的描述,包括任何由已故配偶在去世时正在经营或管理的非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中的权益的商号或企业名称,但须受已故配偶与在世配偶之间关于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或两者)总价值非按比例分割的任何书面协议的约束。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1(a)(3) 申请人据以主张已故配偶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归属于在世配偶的事实。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1(a)(4) 对申请人请求法院根据第100条或第101条确认归属于在世配偶的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或两者)中的任何权益的描述,但须受已故配偶与在世配偶之间关于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或两者)总价值非按比例分割的任何书面协议的约束。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1(a)(5) 申请人所知的每位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以及与已故配偶的关系,遗嘱中指定的所有遗嘱执行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指定为已故配偶的个人代表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披露已故配偶与在世配偶之间关于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或两者)总价值非按比例分割的任何书面协议,或明确声明该协议不存在。如果根据该协议就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或两者)的分割产生争议,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考虑到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确定分割方式,并可附加条款和条件或采取其他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1(b) 如果申请人主张已故配偶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归属于在世配偶是基于已故配偶的遗嘱,则遗嘱副本应附于申请书。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1(c) 如果申请人对归属于在世配偶的已故配偶财产或待确认归属于在世配偶的财产(或两者)的描述是基于已故配偶与在世配偶之间关于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或两者)总价值非按比例分割的书面协议,则该协议副本应附于申请书。

Section § 13652

Explanation
如果已有处理已故人士遗产的案件正在进行,您可以在该案件中提交相关的申请,而无需支付额外的费用。

Section § 13653

Explanation
如果目前没有人处理已故配偶的遗产,你可以提交一份申请来管理他们的遗产。你不需要等待遗嘱认证申请或相关文件开始,但如果你愿意,也可以同时提交这些文件。

Section § 13654

Explanation
即使根据本章提交了申请,法院仍然可以允许已故配偶的遗嘱进行遗嘱认证。此外,如果合法有权人提出请求,法院可以指定某人管理已故配偶的遗产。这项决定可以与任何现有的处理已故配偶遗产的申请同时进行。

Section § 1365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就已故配偶的遗产提交申请,并且遗产程序已经开始,或者您没有同时提交其他遗产事务的申请,您必须将听证会通知特定人员。这包括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人员、遗嘱中指定的任何遗嘱执行人、所有继承人以及遗嘱中提及的信托的任何利害关系人。

如果遗嘱涉及用于慈善目的的财产,但没有明确指示,例如没有指定受托人的信托,或没有指明受益人的慈善赠与,您还需要将通知发送给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5(a) 如果在根据本章提交呈请书时,已故配偶的遗产管理程序正在进行中,或者如果程序未进行且根据本章提交的呈请书未与已故配偶遗嘱的遗嘱认证呈请书或已故配偶遗产管理呈请书一并提交,则根据本章提交的呈请书的听证通知应按照第1220条的规定发送给以下所有人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5(a)(1) 第1220条中列出的每个人以及已故配偶任何遗嘱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每个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5(a)(2) 已故配偶的所有受遗赠人和已知继承人,以及如果呈请人是作为逝者遗嘱下的受遗赠人的信托的受托人,则所有信托的利害关系人,其确定方式应根据第15804条(a)款的(1)、(2)或(3)项关于未来权益的规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5(b) 如果呈请人主张已故配偶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是根据已故配偶的遗嘱传给在世配偶的财产,并且该遗嘱涉及或可能涉及以下任一情况,则(a)款中规定的通知还应按照(a)款的规定送达总检察长,地址为萨克拉门托的总检察长办公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5(b)(1) 为慈善目的设立的财产遗嘱信托,但本州居民的设有指定受托人的慈善信托除外。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5(b)(2) 为慈善目的的遗赠,但没有确定的受遗赠人或受益人。

Section § 13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亡故配偶的遗产如何处理,以及在世配偶的权利。如果亡故配偶的所有遗产都应归在世配偶所有,法院将正式裁定这些财产归在世配偶,并且不需要额外的遗产管理程序。法院还可以发布其他命令,确保财产妥善移交给在世配偶。

如果部分遗产不归在世配偶所有,法院将明确指出哪些部分不归其所有,并确认这些部分需要按照常规程序进行管理。同时,法院也会明确哪些财产确实归在世配偶所有,并确保这些财产无需额外管理即可交付给他们。

最后,如果涉及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即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法院将确认在世配偶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并采取措施确保这种所有权得到法律认可。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6(a) 如果法院认定亡故配偶的全部遗产均为归属于在世配偶的财产,法院应发布命令,描述该财产,裁定该财产为归属于在世配偶的财产,并裁定无需进行遗产管理。法院可发布任何其他必要命令,以促使该财产或其收益交付给在世配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6(b) 如果法院认定亡故配偶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并非归属于在世配偶的财产,法院应发布命令,(1) 描述任何不归属于在世配偶的财产,裁定该财产不归属于在世配偶,并裁定该财产须依照本法典进行管理,以及 (2) 描述任何归属于在世配偶的财产(如有),裁定该财产归属于在世配偶,并裁定无需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如果法院裁定财产归属于在世配偶,法院可发布任何其他必要命令,以促使该财产或其收益交付给在世配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656(c) 如果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书包含对在世配偶在共有财产或准共有财产(或两者兼有)中的权益的描述,且该权益根据Section 100或101归属于在世配偶,并且法院认定该权益归属于在世配偶,法院应发布命令,描述该财产并确认在世配偶的所有权,并可发布任何其他必要命令,以促使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在世配偶名下得到确认。

Section § 13657

Explanation
一旦根据第13656条作出的法院命令最终确定,它就明确裁定某些财产属于在世配偶。这项决定是最终的,对所有人(无论他们目前是否在世)都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3658

Explanation
如果在世配偶继承的财产中包含去世配偶生前经营的企业,法院会要求他们列出所有企业债权人及欠款金额。法院还可以发布命令以确保债权人得到保护,例如要求提供财务担保或详细的企业财产清单。

Section § 13659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处理已故配偶的遗产,并且是在这个特定的法律程序中,通常不需要提交其财产的清点和估价报告,除非第13658条有不同的规定。但是,你可以在提交请愿书后的三个月内选择提交清点和估价报告,如果法院允许,时间可以更长。你可以像个人代表一样评估遗产资产,具体按照第8800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3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提交申请并获得法院命令时,律师费是如何运作的。通常,律师费由律师和客户私下协商决定,不需要法院批准。但是,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对律师费的合理性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费用是否合理。此外,如果双方有协议,但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法院也可以介入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本章提交申请书并获得法院命令所提供服务的律师费,应由律师与客户之间的私人协议确定,且无需法院批准。如果律师与客户之间没有关于根据本章提交申请书并获得法院命令所提供服务的律师费的协议,并且对这些服务的律师费的合理性存在争议,则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这些服务的律师费的合理性。如果律师与客户之间有关于根据本章提交申请书并获得法院命令所提供服务的律师费的协议,并且对协议的含义存在争议,则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该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