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a) 在本法典项下关于死者遗产管理程序中签发遗产管理书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无论是作为遗赠受领人、继承人、债权人、信托受益人,或以其他方式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亲自或通过律师,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特别通知请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b) 该特别通知请求应以此为标题,并应载明该人的姓名和根据第1215条规定应送达通知的地址。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 可就以下一项或多项事项请求特别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1) 在遗产管理程序中提交的申请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2) 遗产财产的清单和估价,包括任何补充清单和估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3) 对估价的异议。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4) 个人代表的账目。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5) 遗产管理状况报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d) 可通过描述第 (c) 款中的任何事项来请求特别通知,或通过概括性地提及“《遗嘱认证法》第1250条第 (c) 款所述事项”或使用类似含义的词语来请求第 (c) 款中的所有事项的特别通知。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e) 请求书的副本应根据第1215条送达给个人代表或其律师。如果亲自送达,请求在送达时生效。如果邮寄或电子送达,请求在收到时生效。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f) 如果请求书原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则应附有书面承认或送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