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某人去世后参与其遗产事务,例如作为家庭成员、债权人或受益人,您可以请求法院就遗产处理过程中的特定事件向您提供最新信息。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一份“特别通知请求”来完成此操作。该请求应包含您的姓名和您希望接收这些更新的地址。

您可以请求获取诸如新提交的申请、财产估价、对估价的异议、个人代表的报告以及遗产管理状况等事项的更新。您可以通过具体提及或概括性地指代来请求其中部分或所有事项的更新。

提交请求后,您需要将一份副本交给遗产的个人代表或其律师。如果您亲自递交,请求会立即生效;如果您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发送,请求在收到时生效。最后,当您向法院提交请求原件时,请附上您已将其送达相关方的证明。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a) 在本法典项下关于死者遗产管理程序中签发遗产管理书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对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无论是作为遗赠受领人、继承人、债权人、信托受益人,或以其他方式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亲自或通过律师,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特别通知请求。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b) 该特别通知请求应以此为标题,并应载明该人的姓名和根据第1215条规定应送达通知的地址。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 可就以下一项或多项事项请求特别通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1) 在遗产管理程序中提交的申请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2) 遗产财产的清单和估价,包括任何补充清单和估价。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3) 对估价的异议。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4) 个人代表的账目。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c)(5) 遗产管理状况报告。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d) 可通过描述第 (c) 款中的任何事项来请求特别通知,或通过概括性地提及“《遗嘱认证法》第1250条第 (c) 款所述事项”或使用类似含义的词语来请求第 (c) 款中的所有事项的特别通知。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e) 请求书的副本应根据第1215条送达给个人代表或其律师。如果亲自送达,请求在送达时生效。如果邮寄或电子送达,请求在收到时生效。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0(f) 如果请求书原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则应附有书面承认或送达证明。

Section § 1251

Explanation
如果您之前在法律事务中请求过特别通知,您可以以您最初提出请求的相同方式更改或取消该请求。

Section § 12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希望特别获知法院听证会的信息,提交请求或报告的人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书面通知他们。通知中需要包含相关文件和听证会的详细信息。

如果有人要求特别通知遗产清单或其他不需要听证会的文件提交,这些文件必须在提交给法院后15天内送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2(a) 除非法院作出免除通知的命令,如果已根据第1250条提出要求获得听证会的特别通知,则提交请愿书、报告、账目或其他文件的人,应当在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前至少15天,按照第1215条的规定,将该文件的书面通知,连同请愿书、报告、账目或其他文件的副本,以及为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至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请求中列出的地址。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252(b) 如果已根据第1250条提出要求获得遗产清单和评估报告提交的特别通知,或任何其他不需要听证会的文件提交的特别通知,则该清单和评估报告或其他文件,应当不迟于该清单和评估报告或其他文件提交给法院后15天,根据第1215条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