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0(a) 除(b)、(c)、(d)和(e)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章(自第1300条起)提起的上诉中止判决或命令的执行和效力。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0(b) 尽管已对判决或命令提起上诉,为防止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审理法院可指示受托人行使权力,或可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针对人身或遗产,或两者兼有),或指定特别管理人或临时受托人,不时行使权力,如同未有上诉待决一样。受托人根据本款项下法院指示所采取的一切行为均有效,无论上诉结果如何。对法院根据本款项下所作指示提起的上诉,不应中止这些指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0(c) 在人身监护程序中,《民事诉讼法典》第917.7条应适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0(d) 如果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17.9条的规定)且未提供该担保,则上诉不中止判决或命令的执行和效力。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0(e) 上诉不中止金钱判决或命令支付金钱的命令的执行和效力,除非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0(e)(1) 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917.1条的规定提交保证金。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10(e)(2) 该款项将从根据第7编(自第7000条起)管理的死者遗产中支付,或从根据第4编(自第1400条起)受遗产监护或财产管理的人的遗产中支付。但是,法院可根据(d)款的规定要求提供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