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当您在遗嘱认证案件中提交申请书、异议书、答复书、报告或账目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所有相关人员签署。这包括所有申请人、异议人或答辩人。如果您核实文件,这就算作您的签名,除非有其他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10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遗嘱认证案件中某些文件的核实规则。当您提交申请书、报告或账目,或者对其中一项提出异议或答复时,这些文件必须经过核实。这意味着必须有人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有多人参与提交或异议,其中任何一人都可以核实文件。只有当其他条款另有规定时,核实程序才有所不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1(a) 以下各项均应核实: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1(a)(1) 根据本法典提交的申请书、报告或账目。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1(a)(2) 根据本法典对申请书、报告或账目提交的异议或答复。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1(b) 除第1023条另有规定外,核实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1(b)(1) 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核实,如果有多方共同提交申请书,则由其中任何一方核实。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1(b)(2) 报告或账目应由有义务制作报告或账目的人核实,如果有多人有义务制作报告或账目,则由其中任何一人核实。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021(b)(3) 异议或答复应由异议人或答复人核实,如果有多方共同提交异议或答复,则由其中任何一方核实。

Section § 1022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典进行的法院案件,如果未受到争议或质疑,那么宣誓书(即宣誓后作出的书面陈述)或经核实的申请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Section § 1023

Explanation

如果遗嘱认证案件中的当事人(例如提起案件的人、反对案件的人或回应案件的人)因不在本县或其他原因无法签署或确认文件,他们的律师可以代为办理。但是,这不适用于在案件中被指定为他人资产的看管人或管理人(即受托人)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异议人或答辩人不在本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签署或核实根据本法典提交的申请、异议或答复,则该人的律师可以签署或核实该申请、异议或答复,除非该人是诉讼中指定的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