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一个人的下落不明(即其失踪),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为其遗产委任一名管理人。然而,如果该人根据另一项法律定义被视为“缺席者”,则本条不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5(a)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针对失踪且下落不明的人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章第3条(自第1820节开始)或第8章第3条(自第2001节开始)的规定委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5(b) 如果拟受遗产管理的人是第1403节所定义的缺席者,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184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失踪且下落不明,监护申请书必须包含某些具体信息。它应说明失踪人员是否在本州拥有财产,描述他们是如何失踪的,并提及谁可能最后一次听到他们的消息。申请书还需要包括他们最后已知住所、任何寻找他们的努力,以及他们需要管理的财产的详细信息。

除申请书的其他必要内容外,如果被提议的受监护人是失踪且下落不明的人,则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6(a) 被提议的受监护人拥有或有权占有位于本州的不动产或动产。在根据第8章第3条(自第2001条起)将失踪人员的监护权转移至本州的程序中,如果申请书载明被提议的受监护人拥有或有权占有经批准转移后将迁至本州的动产,则此要求也得到满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6(b) 该人失踪的时间和情况,以及自失踪以来,最有可能听到其消息的人(列出姓名及其与失踪人员的关系)未曾收到失踪人员的消息,且失踪人员的下落对这些人以及申请人而言均不明。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6(c) 失踪人员最后已知住所。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6(d) 对失踪人员下落所进行的任何搜寻或询问的描述。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6(e) 对被提议的受监护人需要关注、监督和照管的遗产的描述。

Section § 184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为失踪且找不到的人设立监护权,他们需要通过两种特定方式发出听证通知。首先,他们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将申请书副本以及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详细信息发送到失踪人员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其次,如果该地址在加州,他们需要在该人最后为人所知居住地的当地报纸上刊登听证通知。法院在必要时也可能要求发出额外通知。

Section § 184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有人希望为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员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免除某些常规程序。这包括无需向该人员发出或送达传票,无需将该人员带到法庭,以及无需履行法院调查员那些依赖于了解该人员下落的职责。

同样,如果失踪人员的监护权正在转移到加利福尼亚州,那么通常的步骤,例如通知该人员、将他们带到听证会以及完成依赖于了解其下落的法院调查员职责,也都是不需要的。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a) 在根据第3条(从第1820节开始)进行的任命失踪且下落不明者的遗产监护人的程序中,无需执行以下行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a)(1) 根据第1823节向拟受监护人发出传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a)(2) 根据第1824节送达传票和申请书。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a)(3) 根据第1825节在听证会上出示拟受监护人。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a)(4) 根据第1826节履行法院调查员的职责。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a)(5) 履行任何其他取决于了解拟受监护人下落的行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b) 在根据第8章第3条(从第2001节开始)将失踪人员的监护权转移至本州的程序中,无需执行以下行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b)(1) 根据第2002节通知拟受监护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b)(2) 根据第2002节在听证会上出示拟受监护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b)(3) 根据第1851.1节履行法院调查员的职责。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8(b)(4) 履行任何其他取决于了解拟受监护人下落的行为。

Section § 184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失踪且下落不明,可以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来管理其遗产。为此,法院必须核实三件事:失踪者在本州拥有财产,他们确实失踪且下落不明,并且他们的遗产需要管理。

仅在法院认定以下所有情况时,方可指定失踪且下落不明之人的遗产管理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9(a) 拟受遗产管理之人拥有或有权占有位于本州的不动产或动产。在根据第八章第3条(自第2001节开始)将失踪人员的遗产管理权转移至本州的程序中,如果法院认定拟受遗产管理之人拥有或有权占有经批准转移后将迁至本州的动产,则此要求亦可满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9(b) 拟受遗产管理之人仍处于失踪状态,且其下落仍不明。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9(c) 拟受遗产管理之人的遗产需要关注、监督和照管。

Section § 1849.5

Explanation

你可以随时为失踪人员申请指定监护人,无论他们失踪多久。如果在1983年某些法律被废止之前曾指定受托人,那么除非提交新的申请以指定监护人取代受托人,否则那些旧规定仍然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9.5(a) 无论拟受监护人何时失踪或失踪多久,均可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申请。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49.5(b) 如果曾根据1983年第201章法规废止的原第262条任命受托人,则1983年第201章法规废止的原第260条至第272条(含首尾两项)的规定在1983年12月31日之后继续适用于该案件,除非在1983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申请,由监护人取代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