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即将被指定为监护人,并且需要监护的人(即“拟受监护人”)精神上能够做出选择,他们可以在一份法律文件中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法院通常会采纳他们的选择,除非法院认为该被选择的人不符合拟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如果被提议的受监护人在当时有足够的能力作出明智的选择,他可以在申请书中或在申请书提交之前或之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提名一名监护人。法院应指定该被提名人作为监护人,除非法院认定指定该被提名人不符合被提议的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家庭成员为可能需要帮助管理事务的人提名财产管理人。可以提名财产管理人的人包括该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成年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这种提名可以在申请书中提出,也可以在关于该申请的听证会上提出。

此外,配偶、同居伴侣或父母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提名,即使他们在提名后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或去世,该提名仍然有效。然而,所有这些都受制于提供额外规则的某些其他法律条款。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1(a) 遵守第1813条和第1813.1条的规定,被提议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或成年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可以在申请书中或在申请听证会上提名一名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1(b) 遵守第1813条和第1813.1条的规定,被提议的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的配偶、同居伴侣或父母,可以通过在申请书提交之前或之后签署的书面文件提名一名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并且该提名在配偶、同居伴侣或父母随后丧失法律行为能力或死亡后仍然有效。

Section § 1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法院如何为需要帮助管理个人和/或财务事务的人选择监护人。法院的首要考量是受助人的最佳利益。如果有多个资格同等的候选人,法院将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受助人自己的选择、前任监护人的偏好(如果适用),以及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如果没有合适的家庭成员,也可以考虑其他人。然而,特定家庭类别中的被提名人的优先权次于该类别中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自2023年1月1日起,区域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但可以协助发展服务部主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a) 在遵守第1810、1813和1813.1条规定的前提下,人身或财产,或两者兼有的监护人的选择完全由法院酌情决定,并且在做出选择时,法院应以似乎最符合拟被监护人最佳利益的原则为指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 在遵守第1810、1813和1813.1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法院认为有资格被任命为人身或财产,或两者兼有的监护人的同等资格人员,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1) 被监护人或拟被监护人明确表达的偏好,包括通过言语、手语、替代性或辅助性沟通、行为、面部表情以及其他口头和非口头沟通方式表达的偏好。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2) 如果根据第4部分第9.5章第2条(自第2680条起)的规定正在选择继任监护人,并且前任监护人是第(3)至(6)项(含)所述人员,则应考虑前任监护人的偏好(如果已知),除非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2)(A) 继任监护人任命的原因是前任监护人根据第4部分第9章第1条(自第2650条起)的规定被免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2)(B) 前任监护人或前任监护人对继任监护人的偏好,已被认定因对被监护人或任何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实施虐待、忽视、不当对待、胁迫或欺诈而负有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3) 拟被监护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配偶或同居伴侣根据第1811条提名的人员。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4) 拟被监护人的成年子女,或该子女根据第1811条提名的人员。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5) 拟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该父母根据第1811条提名的人员。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6) 拟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或该兄弟姐妹根据第1811条提名的人员。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b)(7) 根据本法典有资格被任命为监护人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或者,如果没有人或实体愿意担任监护人,则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有资格被任命的任何人或实体。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c) 根据(b)款第(4)、(5)和(6)项提名的任何候选人的优先权,次于该类别中任何其他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的优先权。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2(d) 对于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监护申请,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部第5章(自第4620条起)的规定设立的区域中心,或代表区域中心行事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典》第416.19条的规定,担任发展服务部主任的指定人。

Section § 1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配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被指定为其无法自理的配偶的监护人。如果配偶与另一方配偶之间存在法定分居、离婚或婚姻无效等任何法院诉讼,通常不能成为监护人。但是,如果能证明指定该配偶为监护人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则仍可进行指定。

在指定配偶之前,法院必须指派一名律师,负责评估此举是否合适并向法院报告其调查结果。此外,如果配偶提起分居、离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律诉讼,需在10天内通知法院。法院随后可以决定是否应指定不同的监护人。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3(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3(a)(1) 拟受监护人的配偶不得申请指定配偶为其监护人,也不得被指定为拟受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监护人,除非申请人在监护人指定申请书中主张且法院认定该配偶并非针对拟受监护人提起的任何关于当事人法定分居、婚姻解除或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但是,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指定该配偶(该配偶是针对拟受监护人提起的关于当事人法定分居、婚姻解除或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或程序的当事人,或已在任何此类程序中获得判决)符合拟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则法院可以指定该配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3(a)(2) 在作出此项指定之前,法院应指定律师与受监护人协商并提供建议,并向法院报告其关于指定配偶为监护人的适宜性的调查结果。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13(b) 受监护人的配偶应向监护人披露,或者如果该配偶是监护人,则应向法院披露,在提起任何针对受监护人关于当事人法定分居、婚姻解除或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或程序后10天内,通过向法院提交通知并根据本篇规定的通知程序送达通知的方式。法院在收到通知后,可以排定听证会,发出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以决定如果该配偶是监护人,为何不应终止其监护人指定并由法院指定新的监护人。

Section § 18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注册伴侣可以申请成为其伴侣监护人的条件。注册伴侣必须向法院保证他们不会终止伴侣关系,除非这样做符合受监护人的最佳利益。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指定律师的报告来评估这种适当性。此外,如果注册伴侣关系终止,该伴侣必须在10天内通知法院。收到通知后,法院可能会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指定新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