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监管绝育
Section § 1950
Section § 1951
这项法律确保有能力理解并同意绝育手术的人,不会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实施绝育。同意意味着自愿接受手术,并充分理解手术内容。这种理解包括知道同意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并且绝育通常是永久性的。它还包括了解其他避孕方法、具体手术的性质、潜在风险、恢复细节以及可能的好处。如果有人需要帮助来理解这些方面,法院将提供一名协助者或口译员。
Section § 1952
Section § 1953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申请的任何相关方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90天收到通知。通知应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申请书的副本。如果提交申请的人不是监护人,那么监护人也必须收到通知。通知应通过指定的法律方式或法院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
Section § 1954
Section § 1954.5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必须指定一名协助者,帮助法律请愿书中涉及的人。协助者帮助该人理解法律程序,表达他们的观点,并充分参与诉讼。
在选择协助者时,法院必须考虑该人的偏好、协助者对该人的个人了解,以及协助者有效沟通的能力,特别是当该人有沟通障碍时。协助者还应熟悉发育障碍服务系统。重要的是,提交请愿书的人不能担任协助者。
Section § 1955
这项法律规定了调查和报告发育障碍人士是否应进行绝育的程序和要求。法院必须协调由区域中心主导的调查,其中包括医学和心理专家的全面评估。这些专家会评估所有绝育的替代方案,并且只有在没有合适的替代方案时才建议绝育。他们的报告是保密的,案件结束后必须封存。法律确保由合格的专业人员在县的费用下进行检查,并赋予被考虑绝育的人提交额外专家意见的权利。它还禁止某些方,例如区域中心雇员,提交绝育申请。
Section § 1956
Section § 1958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只有在满足多项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批准监护人同意对某人进行绝育的请求。法院必须毫无疑问地确信,该人因永久性无能力而无法同意绝育,并且该人有生育能力,且可能进行导致怀孕的性活动。
法律还要求有证据表明,该人的残疾或医疗状况使其永久性地无法照护子女,或者怀孕会对其健康构成严重风险。所有其他避孕方法都必须是不切实际或不安全的,并且绝育必须是侵入性最小的选择。最后,法院必须确保该人没有明确反对绝育,即使他们无法表示同意,并且对有沟通障碍的人士采取特殊措施。
Section § 1960
Section § 1961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批准的绝育手术不能包括切除生殖器官(例如子宫切除术或阉割术)。但是,如果医疗报告指出这些手术是出于健康原因所必需的,那么法院必须遵循另一项法律(第2357条)中规定的进一步法律程序。
Section § 19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与绝育相关的法律命令的两个主要方面。首先,任何批准绝育申请的法院命令必须包含一份详细的书面声明,解释该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是根据民事案件中记录决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
其次,如果一项判决允许监护人同意某人绝育,那么被绝育的人将有一个自动上诉程序。这意味着他们无需自己请求上诉。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此自动上诉的规则和程序,该上诉在法院系统中被视为优先案件。
Section § 1963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与遗嘱认证事务相关的法庭听证会后,法院可能会命令某些个人支付法庭费用和规费。这一决定取决于他们的财务能力。可能被要求支付的人包括申请所涉及的个人、提交申请的人,以及任何对所涉个人负有抚养责任的人。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调查费用或法院指定的律师费。如果法院未要求这些个人支付,则由县财政根据法院命令支付这些费用。
此类命令可以像金钱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Section § 1964
Section § 19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法律程序参与某人的绝育手术并妥善遵守规定,他们将不会面临民事或刑事指控。然而,如果有人明知该人能够同意绝育却绕过其同意能力而申请绝育,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