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残疾人不得被剥夺其关于生育选择的基本权利,包括关于绝育的决定。能够进行性活动但无法给出知情同意的残疾人在本法律下享有特殊保护。 法律承认绝育的历史性滥用,强调不应仅仅因为某人的残疾或违背其意愿而对其进行绝育。法律旨在确保发育障碍人士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培训,以过上独立和富有成效的生活,从而可能消除对绝育的需求。

Section § 1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有能力理解并同意绝育手术的人,不会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被实施绝育。同意意味着自愿接受手术,并充分理解手术内容。这种理解包括知道同意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并且绝育通常是永久性的。它还包括了解其他避孕方法、具体手术的性质、潜在风险、恢复细节以及可能的好处。如果有人需要帮助来理解这些方面,法院将提供一名协助者或口译员。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a) 任何具有同意其绝育能力的人,不得根据本章规定被实施绝育手术。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 就本章而言,以下术语具有所赋予的含义: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1) “同意绝育”是指在充分了解并充分理解绝育的性质和后果后,自愿决定接受绝育手术。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2) “自愿”是指在有能力做出决定时,出于自由选择和意愿而非因胁迫、强迫或不正当影响而进行。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 “充分理解绝育的性质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理解以下各项的能力: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A) 个人有权在绝育手术前的任何时候拒绝或撤回对该手术的同意,且不影响其未来护理或治疗的权利,也不丧失或撤回其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公共资助项目福利。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B) 可用的计划生育和节育替代方法。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C) 绝育手术被认为是不可逆的。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D) 将要进行的具体绝育手术。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E) 伴随或继该手术之后可能出现的不适和风险,包括对所用麻醉剂类型和可能影响的解释。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F) 绝育可能带来的预期益处或优势。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G) 大致住院时间。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b)(3)(H) 大致恢复时间。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1(c) 如果协助者或口译员的帮助能使申请书中指定的人理解上述任何因素,法院应指定一名协助者或口译员。

Section § 19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负责照管另一名患有发育障碍的成年人(例如监护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交请求,以允许对该成年人进行绝育手术。该请求必须说明绝育手术为何必要,并证明该成年人患有发育障碍。值得注意的是,此项申请与同时进行的任何其他成为监护人的行动是分开的。

Section § 1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申请的任何相关方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90天收到通知。通知应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申请书的副本。如果提交申请的人不是监护人,那么监护人也必须收到通知。通知应通过指定的法律方式或法院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

在本章项下申请的听证会举行前至少90天,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以及申请书副本应送达给申请书中指名的人,并且,如果申请人不是该人的监护人,则送达给监护人(如有)。送达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或以法院可能授权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9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获得法院许可,为没有或不打算请律师的另一个人同意绝育,法院必须迅速指派一名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来代表那个人。律师应该从那个人不同意绝育请求的假设开始。

Section § 19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必须指定一名协助者,帮助法律请愿书中涉及的人。协助者帮助该人理解法律程序,表达他们的观点,并充分参与诉讼。

在选择协助者时,法院必须考虑该人的偏好、协助者对该人的个人了解,以及协助者有效沟通的能力,特别是当该人有沟通障碍时。协助者还应熟悉发育障碍服务系统。重要的是,提交请愿书的人不能担任协助者。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a) 法院应为请愿书中指定的人指定一名协助者,该协助者应协助请愿书中指定的人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a)(1) 理解诉讼的性质。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a)(2) 理解第1955条所要求的评估过程。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a)(3) 表达他或她的观点。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a)(4) 尽可能充分地参与诉讼。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b) 法院在指定协助者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b)(1) 请愿书中指定的人的偏好。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b)(2) 拟议协助者对请愿书中指定的人的个人了解。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b)(3) 当请愿书中指定的人无法言语、语言能力有限或依赖其他沟通方式时,拟议协助者与该人沟通的能力。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b)(4) 拟议协助者对发育障碍服务系统的了解。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4.5(c) 请愿人不得被指定为协助者。

Section § 1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调查和报告发育障碍人士是否应进行绝育的程序和要求。法院必须协调由区域中心主导的调查,其中包括医学和心理专家的全面评估。这些专家会评估所有绝育的替代方案,并且只有在没有合适的替代方案时才建议绝育。他们的报告是保密的,案件结束后必须封存。法律确保由合格的专业人员在县的费用下进行检查,并赋予被考虑绝育的人提交额外专家意见的权利。它还禁止某些方,例如区域中心雇员,提交绝育申请。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5(a) 法院应要求适当的发育障碍区域中心主任协调调查并就此准备和提交书面报告。就本节而言,适当的区域中心是 (1) 申请书中指名的人员是其客户的区域中心,(2) 如果申请书中指名的个人不是任何区域中心的客户,则为该个人当时居住区域的负责区域中心,或 (3) 其他可能符合该个人最佳利益的区域中心。该报告应基于根据 (b) 和 (c) 款进行的对该个人的全面医学、心理和社会性评估,并应涉及但不限于第 1958 节中列出的各项因素。报告副本应在听证会前至少 15 天提供给各方。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5(b) 在关于绝育问题的听证会之前,拟进行绝育的人员应由两名医生(其中一名应是能够执行该手术的外科医生)和一名心理学家或临床社会工作者亲自检查,每位检查人员均应由申请人与申请书中指名人员的律师共同商定,或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从合格专业人员小组中指定。应申请书中指名人员的律师请求,法院应指定律师指名的一名额外心理学家、临床社会工作者或医生。任何心理学家或临床社会工作者,以及在可行范围内,任何进行检查的医生,都应具有与发育障碍人士打交道的经验。在可行范围内,每位检查人员还应具备与社会性技能和行为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检查费用应由县承担,但须遵守第 1963 节的规定。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5(c) 检查人员应考虑所有可行的绝育替代方案,并且只有在没有合适的替代方案时才建议绝育。每位检查人员应准备一份书面综合报告,其中包含该人员的医学、心理、家庭和社会性状况的所有相关方面。每位检查人员应针对第 1958 节中规定的与其特定专业领域相关的因素进行阐述。在考虑第 1958 节 (a) 款和 (d) 款 (1) 项中的因素时,每位检查人员应包括有关该人员在人类性行为方面(包括节育方法和育儿技能)所受教育和培训(如有)的强度、范围和近期情况的信息,此外,还应考虑该个人是否会受益于由在教育和培训具有类似智力障碍人士方面有能力的人员提供的培训。如果检查人员不建议绝育,则应在其报告中列出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在必要时建议性教育、育儿培训或替代避孕方法的使用培训。每份报告的副本应在申请听证会前至少 30 天提供给提交申请的人员、监护人(如有)、拟进行绝育人员的律师、根据本节要求负责调查和报告的区域中心,以及法院可能指示的其他人员。法院可以接受这些报告作为证据。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5(d) 根据本节准备的报告内容应保密。诉讼或程序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命令将报告内容封存。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5(e) 发育障碍区域中心应编制并维护有能力执行本节要求检查的人员名单。这些名单应提供给法院。如果申请书中指名的人员居住在州立医院或其他住宿护理机构,则根据 (b) 款进行检查的人员不得是该机构的雇员。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5(f) 诉讼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合格专家的额外报告。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5(g) 任何撰写了被采纳为证据的报告的人员,均可由诉讼的任何一方或法院传唤和质询,并且在被传唤时,须遵守所有证据规则,包括对专家证人资格的法律异议规则。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5(h) 任何区域中心或以区域中心雇员身份行事的人员均不得根据第 1952 节提交申请。

Section § 1956

Explanation
作为申请(例如监护权申请)的当事人,必须参加听证会,除非有医疗原因无法参加。感觉情绪或精神不稳定不足以成为缺席的理由,除非参加听证会会给他们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Section § 1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院批准绝育手术之前,必须尽可能地听取并考虑将要接受该手术的人的意见和意愿。

Section § 1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只有在满足多项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批准监护人同意对某人进行绝育的请求。法院必须毫无疑问地确信,该人因永久性无能力而无法同意绝育,并且该人有生育能力,且可能进行导致怀孕的性活动。

法律还要求有证据表明,该人的残疾或医疗状况使其永久性地无法照护子女,或者怀孕会对其健康构成严重风险。所有其他避孕方法都必须是不切实际或不安全的,并且绝育必须是侵入性最小的选择。最后,法院必须确保该人没有明确反对绝育,即使他们无法表示同意,并且对有沟通障碍的人士采取特殊措施。

法院仅在认定申请人已毫无合理疑问地证实以下所有事项时,方可授权拟被绝育者的监护人同意对该人进行绝育: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a) 申请中所指明的人员根据第1951条的定义,无能力同意绝育,且该无能力极有可能是永久性的。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b) 根据合理的医学证据,该个体具有生育能力并能够生育。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c) 该个体目前或在不久的将来有能力且可能在可能导致怀孕的情况下进行性活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d) 以下任一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d)(1) 根据经验证据而非仅凭任何标准化测试确定的个体残疾的性质和程度,使其永久性地无法照护子女,即使有适当的培训和合理的协助。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d)(2) 由于某种医疗状况,怀孕或分娩会对该个体的生命构成实质性提高的风险,以至于在没有其他适当避孕方法的情况下,绝育对于在类似情况下的其他非残疾女性而言将被视为医学上必需的。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e) 所有侵入性较小的避孕方法,包括监督,即使有培训和协助也无法实施、不适用或有医学禁忌。隔离和分居不应被视为侵入性较小的避孕手段。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f) 拟议的绝育方法对个体身体的侵入性最小。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g) 当前的科学和医学知识并未表明 (1) 可逆绝育手术或其他不那么激烈的避孕方法即将问世,或 (2) 科学在治疗个体残疾方面即将取得突破。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958(h) 申请中所指明的人员未曾明确反对其绝育。就本款而言,即使个体根据第1951条的定义无能力同意绝育,仍可认定其已明确反对其绝育。对于非言语、言语沟通能力有限或依赖替代沟通方式的人员,法院应确保根据第1954.5条任命的协助者,或任何其他有与使用类似方式沟通的发育障碍人士交流经验的人员,已作出充分努力以获取该个体的真实意愿。

Section § 1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决定是否允许残疾人绝育时,法院不应考虑他们因残疾而易受不法性行为侵害的情况。该决定应仅关注其他相关因素。

Section § 1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经有监护人,并且需要就绝育问题做出决定,法院可以允许该监护人同意绝育。或者,法院可以专门为此目的指定一名新的有限监护人。法院有责任确保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能够妥善照顾被监护人的利益。

Section § 1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批准的绝育手术不能包括切除生殖器官(例如子宫切除术或阉割术)。但是,如果医疗报告指出这些手术是出于健康原因所必需的,那么法院必须遵循另一项法律(第2357条)中规定的进一步法律程序。

本章授权的绝育手术不得包括子宫切除术或阉割术。但是,如果根据第1955条准备的报告表明子宫切除术或阉割术是医学上必要的治疗,无论是否需要绝育,法院应根据第2357条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9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与绝育相关的法律命令的两个主要方面。首先,任何批准绝育申请的法院命令必须包含一份详细的书面声明,解释该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是根据民事案件中记录决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

其次,如果一项判决允许监护人同意某人绝育,那么被绝育的人将有一个自动上诉程序。这意味着他们无需自己请求上诉。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此自动上诉的规则和程序,该上诉在法院系统中被视为优先案件。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2(a) 本章下任何批准申请的法院命令,应附有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32条作出的书面裁决声明,详细说明法院就第1958条要求的所有调查结果作出裁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2(b) 当作出授权某人的监护人同意绝育的判决时,拟被绝育的人将自动提起上诉,无需该人或其律师采取任何行动。司法委员会应通过规则规定上诉的通知和程序。该上诉在受理上诉的法院中应优先于其他案件。

Section § 19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在与遗嘱认证事务相关的法庭听证会后,法院可能会命令某些个人支付法庭费用和规费。这一决定取决于他们的财务能力。可能被要求支付的人包括申请所涉及的个人、提交申请的人,以及任何对所涉个人负有抚养责任的人。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调查费用或法院指定的律师费。如果法院未要求这些个人支付,则由县财政根据法院命令支付这些费用。

此类命令可以像金钱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3(a) 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在调查财务能力后,可以根据其能力作出命令,要求以下一人或多人支付全部或部分法院费用和规费,视法院认为适当的情况而定,并以合理且与其支付能力相符的分期付款和方式支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3(a)(1) 申请所涉及的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3(a)(2) 申请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3(a)(3) 任何对申请所涉及的人负有抚养和赡养责任的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3(b) 根据 (a) 款作出的命令可以像金钱判决一样强制执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3(c) 就本节而言,法院费用和规费包括法院命令的任何检查或调查费用、专家证人费,以及代表申请所涉及的人的法院指定的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的费用和规费。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3(d) 未根据 (a) 款命令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规费和费用,经法院命令,由县财政支付并从县财政中列支。

Section § 196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命令允许监护人同意某人绝育,该命令在上诉最终裁定后一年失效,除非法院提前终止。如果设立监护权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那么一旦绝育完成,或者法院的许可到期,监护权就会终止,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 如果需要更多时间,监护人可以请求法院将其任期延长六个月,但他们必须解释为什么手术尚未完成。

Section § 196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法院发出允许某人同意绝育的命令,该命令将暂停执行,直到所有上诉完全解决。

Section § 1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驳回了首次绝育申请,原因是未能确凿证明(相关条件),那么只有在你证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才能再次提交申请。

Section § 1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法律程序参与某人的绝育手术并妥善遵守规定,他们将不会面临民事或刑事指控。然而,如果有人明知该人能够同意绝育却绕过其同意能力而申请绝育,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和民事责任。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7(a) 依照本章规定对某人进行的绝育手术,不会使申请人或任何参与监护程序或绝育手术的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但因在实施绝育手术过程中存在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造成的任何伤害除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67(b) 尽管有(a)款的规定,任何明知与申请相关的个人能够根据第1951条的定义同意绝育,却仍申请授权同意绝育的人,犯有轻罪,并可能对被寻求绝育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Section § 19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医疗治疗或手术是出于绝育以外的原因所需,并且绝育是作为不可避免或可能发生的副作用而发生,那么这是允许的。关键在于,绝育不能是该手术的主要目的。

Section § 19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具备同意绝育能力的发育障碍人士,无需法院命令或替代决策者即可进行绝育。这保护了他们的自主权以及对自身身体做出个人决定的权利。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侵犯能够同意绝育的发育障碍人士在无需法院命令或替代决策者的情况下给予该同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