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述了监护权何时以及如何终止。监护权通常持续到受监护人去世或法院命令终止为止。对于已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即使婚姻解除,监护权也不会自动终止。此规定不适用于有限监护权。此外,除非立法机关为此提供专项资金,否则对这些规则的修改不会要求法院采取行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a) 监护权持续有效,直至受监护人死亡或根据第1863条的法院命令而终止,但须遵守第2467条以及第4部分第7章第4条(自第2630条开始)的规定,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b) 在根据第1850条举行的听证会或在根据第1861条提出的终止监护权的申请听证会上,法院应按照第1863条的规定进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c) 如果为已婚未成年人的个人设立了监护权,则即使婚姻被解除或被判无效,该监护权也不会自动终止。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d) 本条不适用于有限监护权。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e) 高等法院无须履行根据增加本款的措施所颁布的本条修正案所施加的任何职责,直至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款。

Section § 18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有限监护权如何终止以及谁可以请求终止。如果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或者任命了新的监护人,或者法院终止了它,有限监护权就会结束。可以请求法院终止监护权的人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或被监护人的任何朋友或亲属。申请书需要说明为什么不再需要监护权。

在听证会上,被监护人通常必须出席,除非他们不在州内、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或者不反对监护权继续。法院可以命令终止,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监护权仍然必要且限制最少。亲属或朋友可以支持或反对终止。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a) 有限监护权持续有效,直至监护人的权限因以下任一情况而终止: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a)(1) 有限监护人死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a)(2) 有限被监护人死亡。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a)(3) 任命前有限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的命令。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a)(4) 法院终止有限监护权的命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b) 终止有限监护权的申请书可由以下任一方提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b)(1) 有限监护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b)(2) 有限被监护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b)(3) 有限被监护人的任何亲属或朋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c) 申请书应陈述事实,表明有限监护权不再需要。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d) 根据第1850.5条或根据本节提交的申请书举行的听证会的通知,应以与有限监护人任命申请书相同的对象和方式发出。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d)(1) 如果提交了申请书,且有限监护人不是申请人,或未加入申请,则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向有限监护人送达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并附上申请书副本。此送达应以《民事诉讼法典》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规定的方式,或法院授权的其他方式进行。如果有限监护人无法通过合理勤勉的方式收到此类通知,法院可以免除通知。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d)(2) 如果法院根据第1850.5条设定听证会以审议终止有限监护权,且未提交申请书,法院应命令有限监护人按照本分节的规定发出听证会通知,并出席听证会,说明为何不应终止有限监护权。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e)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e)(1) 有限被监护人应出席听证会,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e)(1)(A) 有限被监护人不在州内且不是申请人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e)(1)(B) 有限被监护人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e)(1)(C) 当法院调查员向法院报告,有限被监护人已明确表示 (i) 不愿出席听证会,(ii) 不希望对有限监护权的继续提出异议,以及 (iii) 不反对现任有限监护人或不希望由他人担任有限监护人,且法院作出命令,有限被监护人无需出席听证会时。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e)(2) 如果有限被监护人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该无法出席应由执业医疗从业者的宣誓书或证明书证实;或者,如果被监护人是信奉仅依靠祈祷治愈的宗教信徒,并正在接受该宗教认可的从业者的治疗,则由该从业者的宣誓书证实。该宣誓书或证明书仅作为有限被监护人无法出席听证会的证据,不应在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有限监护权的问题上予以考虑。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e)(3) 情绪或心理不稳定并非被监护人缺席听证会的正当理由,除非由于该不稳定,出席听证会可能对被监护人造成严重且即时的生理损害。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f) 有限监护人或有限被监护人的任何亲属或朋友可以出庭支持或反对终止有限监护权。法院应根据与民事诉讼审理相关的法律和程序审理和裁决该事项,包括在要求时进行陪审团审判。如果法院终止有限监护权,有限监护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或此后经进一步通知和听证,在法院结算并批准最终账目后解除职务并免除保证金责任。
(g)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g)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0.5(g)(1) 法院应命令终止有限监护权,除非法院根据记录并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有限被监护人仍符合第1801条规定的有限监护人任命标准,且有限监护权仍然是保护有限被监护人所需的限制最少的替代方案。

Section § 18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谁可以申请终止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律安排,指某人因无法自行处理事务而由他人代为管理其事务。可以申请终止此安排的人包括负责监护的人(监护人)、事务被管理的人(被监护人),以及他们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书必须说明监护权不再需要的理由。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1(a) 终止监护的申请可由下列任何一方提交: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1(a)(1) 监护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1(a)(2) 被监护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1(a)(3) 被监护人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或任何亲属、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1(b) 申请书应陈述事实,表明监护已不再需要。

Section § 18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受监护人告诉法院他们想结束监护,法院必须为他们指定一名律师,并安排一次听证会来讨论结束监护的事宜。如果过去一年内没有举行过关于结束监护的听证会,或者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举行听证会,就会这样做。

收到受监护人希望终止监护的通知后,当以下任一条件适用时,法院应为受监护人指定律师,并安排终止监护的听证会: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1.5(a) 在收到受监护人通知前的12个月内,未曾举行过终止监护的听证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1.5(b) 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安排终止监护的听证会。

Section § 1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就决定监护是否应终止的听证会发出通知。该通知必须遵循法律另一部分(第3章,自第1460条起)中的具体规定。如果法院安排了听证会但未提交正式申请,监护人必须通知其他人关于该听证会,并必须出席听证会,解释为何监护不应终止。

Section § 1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如何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监护权。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或家庭成员在内的各种人员都可以参与法庭案件。被监护人通常需要出席听证会,除非他们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或选择不提出异议或不出席。医疗原因必须由医生证明。

法律要求有充分证据才能维持监护权,证明其必要性且是限制最少的选择。如果证据不明确,法院必须终止监护权。如果监护权得以维持,法院可以调整监护人的权力,但必须确保其仍是限制最少的选择。

本节不适用于有限监护,且终止监护权不排除重新启动新的监护程序。如果所有人都同意监护权应终止且不再必要,法院可以不经全面听证会而终止监护权。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a) 法院应根据与民事诉讼审理相关的法律和程序审理并裁决该事项,包括如果被监护人要求陪审团审理。监护人、被监护人、配偶或同居伴侣,或被监护人的任何亲属或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出庭支持或反对终止监护。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b)(1) 被监护人应出席听证会,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b)(1)(A) 当被监护人不在州内且不是申请人时。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b)(1)(B) 当被监护人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时。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b)(1)(C) 当法院调查员已向法院报告被监护人已明确表示被监护人 (i) 不愿出席听证会,(ii) 不希望对监护权的继续提出异议,且 (iii) 不反对现任监护人或不希望由他人担任监护人,且法院作出被监护人无需出席听证会的命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b)(2) 如果被监护人因医疗原因无法出席听证会,该无法出席应由执业医师的宣誓书或证明书证实;或者,如果被监护人是信奉仅依靠祈祷进行治疗的宗教教义和实践的信徒,并正在接受该宗教认可的从业者的治疗,则由该从业者的宣誓书证实。该宣誓书或证明书仅作为被监护人无法出席听证会的证据,且不应在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监护的问题时予以考虑。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b)(3) 情绪或心理不稳定并非被监护人缺席听证会的正当理由,除非由于该不稳定,出席听证会可能对被监护人造成严重和即时的生理损害。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c) 除非法院根据记录并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 (1) 被监护人仍符合根据第 1801 条 (a) 款任命人身监护人、根据第 1801 条 (b) 款任命财产监护人或两者兼有的标准;且 (2) 监护权仍是根据第 1800.3 条 (b) 款要求,为保护被监护人所需的限制最少的替代方案,否则法院应作出终止监护权的判决。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d) 如果法院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被监护人符合根据第 1801 条 (a) 款任命人身监护人、根据第 1801 条 (b) 款任命财产监护人或两者兼有的标准,法院应决定是否修改监护人的现有权力,以确保监护权仍是为保护被监护人所需的限制最少的替代方案,并应相应命令监护权继续。如果法院修改监护人的现有权力,应签发新的委任书。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e) 在听证会上,或此后经进一步通知和听证,监护人可以被解除职务,且监护人提供的保证金可以被免除,经法院结算并批准监护人的最终账目后。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f) 本节不适用于有限监护。
(g)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g) 监护权的终止不排除基于相同或其他理由重新启动任命监护人的程序。
(h)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3(h) 如果根据第 1861 条提出的终止申请没有争议,且陈述的事实表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希望终止监护权,并且监护权不再是被监护人保护所需的限制最少的替代方案,法院可以不经证据听证会而终止监护权。

Section § 186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失踪(缺席者)而处于财产托管状态,州或联邦政府的某些官员可以请求法院终止该托管。

如果能证明该人已返回、处于军事或民事部门的控制之下,或已死亡,法院将终止财产托管。

相关部门的书面报告可作为该人已返回或已去世的证据。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4(a) 在第1403条所定义的缺席者财产托管案件中,终止财产托管的申请也可由本州或美国任何官员或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提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64(b) 如果申请书陈述且法院认定缺席者已返回相关军事部门或民事部门或机构的可控管辖范围,或已死亡(根据《美国法典》第37卷第556条或《美国法典》第5卷第5566条(视情况而定)的规定确定),法院应命令终止财产托管。该军事部门或民事部门或机构关于缺席者已返回该可控管辖范围或已死亡的官方书面报告或记录,应作为该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

Section § 1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受监护的人曾被禁止投票,那么当监护权终止时,法院必须通知当地的选举官员,该人现在可以重新登记投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