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审查监护的程序。通常,法院调查员会在监护开始六个月后进行审查,之后每年审查一次。这包括检查被监护人的福祉以及监护人是否尽职尽责。法院可以根据这些调查结果采取行动,例如举行听证会或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法院也可以在需要时在其他时间审查监护。任何审查听证会都必须发出通知。存在例外情况;例如,这不适用于不在本州的非居民,或涉及缺席者的案件。修正案中规定的一些职责可能要等到立法机关提供资金后才能执行。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a) 除非(e)款另有规定,根据本部分设立的每项监护应由法院按以下方式审查: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a)(1) 监护人首次任命后六个月,法院调查员应探访被监护人,按照第1851条(a)款的规定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监护的适当性以及监护人是否在被监护人的安置、护理质量(包括身心健康治疗)和财务方面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针对调查员的报告,法院可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命令举行听证会或命令监护人根据第2620条(a)款提交账目报告。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a)(2) 监护人首次任命后一年以及此后每年,法院调查员应按照第1851条的规定,探访被监护人,进行调查,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与被监护人讨论第1800.3条规定的限制性较小的监护替代方案,并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包括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是否希望修改或终止监护,以及是否可以尝试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收到调查员的报告后,如果报告显示有必要,法院应考虑根据第1860.5条或第1863条在听证会上迅速终止或修改监护,并采取任何其他适当行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b) 任何时候,法院可自行决定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发出通知的听证会上命令审查监护或命令监护人根据第2620条提交账目报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c) 根据本条进行的审查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部分第3章(自第1460条起)规定的对象、期限和方式发出。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d) 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d)(1) 第1403条所定义的缺席者的监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d)(2) 对于非本州居民且被监护人不在本州的遗产监护。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e)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e)(1) 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根据2006年第493章法规颁布的本条修正案所规定的任何职责,直到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款。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e)(2) 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根据增加本款的措施所规定的任何职责,直到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款。

Section § 18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发育障碍成年人有限监护的审查。首先,法院必须在监护人被任命一年后审查监护权,之后每两年审查一次。此外,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应他人请求,在正式听证会上提前审查监护权。

在任何审查期间,法院都应考虑是否终止监护权。审查听证会的通知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但是,在州政府为此目的拨款之前,法院没有义务进行这些审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a) 尽管有第1850条规定,针对第1801条 (d) 款所定义的每一项发育障碍成年人的有限监护,应在监护人任命一年后由法院审查,此后每两年审查一次。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b) 法院可以主动或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随时采取适当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发出通知的听证会上命令对有限监护进行审查。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c)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审查中,法院应考虑终止有限监护,如第1860.5条所规定。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d) 根据本条进行的审查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1860.5条 (d) 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给相关人员。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e)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e)(1) 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本条规定的任何职责,直到立法机关为此目的作出专项拨款。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0.5(e)(2) 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根据本条修正案(由增加本款的措施颁布)施加的任何职责,直到立法机关为此目的作出专项拨款。

Section § 1851

Explanation

如果需要法院审查,法院调查员将探访被监护人,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无需事先通知监护人。调查员会核实被监护人是否希望终止监护或更换监护人,以及监护是否仍有必要且适合保护被监护人。他们还会通过查看被监护人的护理、生活状况和财务状况,评估监护人是否正在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调查员会在审查前至少15天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并与相关方分享报告,但敏感信息会保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报告有利于被监护人,法院可以选择发布报告。法律规定了被监护人投票能力的条件,并确保在对其投票资格进行任何更改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标准。对于有限监护的被监护人,会就继续或调整监护提出建议。法院只有在州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情况下,才需要履行某些新的职责。

(a)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 如果根据第1850条或1850.5条要求法院审查,法院调查员应在未事先通知监护人的情况下(除非法院因必要或为防止对被监护人造成伤害而另行命令),探访被监护人。法院调查员应亲自告知被监护人其处于监护状态,并应将被监护人的姓名告知被监护人。法院调查员应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A) 被监护人是否希望法院终止监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B) 被监护人是否希望法院解除监护人职务并指定一名继任监护人。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C) 以下两项是否均属实: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C)(i) 被监护人是否仍符合根据第1801条(a)款指定人身监护人、根据第1801条(b)款指定财产监护人或两者兼有的标准。
(ii)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C)(ii) 监护权是否仍是被监护人保护所需的限制最少的替代方案,如第1800.3条(b)款所要求。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D) 监护人是否正在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在确定监护人是否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行事时,法院调查员的评估应包括对被监护人的安置、护理质量(包括身心健康治疗)以及被监护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在可行范围内,调查员应与具有足够能力的被监护人一起审查账目。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法院调查员应访谈第1826条(a)款(1)项中列出的人员,以确定监护人是否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E)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E)
(i)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E)(i) 被监护人是否无法(无论有无合理便利)表达参与投票过程的意愿,并可能根据《选举法》第2208条或2209条被取消投票资格。
(ii)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E)(i)(ii) 被监护人不得因其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时做了或需要做以下任何一项而被取消投票资格:
(I)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1)(E)(i)(ii)(I) 根据《选举法》第2150条(b)款,以标记或画叉方式签署选民登记宣誓书。
(II) 根据《选举法》第354.5条,通过签名章签署选民登记宣誓书。
(III) 根据《选举法》第2150条(d)款,在他人协助下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
(IV) 在合理便利下完成选民登记宣誓书。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2) 如果法院调查员确定被监护人仍符合根据第1801条指定监护人的标准,调查员应确定是否应修改指定令的条款,以减少或扩大监护人的权力和职责,从而确保监护权是被监护人保护所需的限制最少的替代方案。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a)(3) 应法院调查员的要求,监护人应在调查期间向法院调查员提供监护权的所有账簿和记录,包括收据和任何支出,以供查阅和复制。
(b)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b)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b)(1) 法院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包括其所依据的事实,应在审查日期前不少于15天以书面形式提交法院认证。报告副本应在提交法院认证的同时,根据第1215条送达被监护人、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备案律师。报告副本,经(2)项所述修改后,也应根据第1215条送达被监护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以及被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如果没有此类亲属,则送达最近的亲属,除非法院认定送达会损害被监护人。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b)(2) 机密医疗信息和来自加州执法电信系统的机密信息应作为报告的单独附件,并且不应包含在发送给被监护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以及被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如果没有此类亲属,则发送给最近的亲属)的副本中。

Section § 1851.1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当监护申请获得临时批准时,法院指定的调查员的职责。调查员必须访谈被监护人管理人和相关家庭成员,告知被监护人有关监护的情况及其权利,评估被监护人的反对意见或偏好,并确定是否需要或有必要提供法律代理。

法院会定期审查监护情况,首次审查推定为不需要监护,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调查员的报告保密,法院会评估监护是否是限制最少的选择。

法院的某些职责仅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项资金时才适用。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a) 当法院根据第 2002 条发布临时批准申请的命令时,根据第 2002 条任命的调查员应立即根据本条开始调查。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 在根据本条进行调查和准备报告时,法院调查员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1) 遵守第 1851 条的规定。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2) 对被监护人管理人进行访谈。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3) 对被监护人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如有)进行访谈。
(4)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4) 告知被监护人监护的性质、目的和影响。
(5)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5) 告知被监护人以及根据第 2002 条 (b) 款有权获得通知的所有其他人有权寻求终止监护。
(6)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6) 确定被监护人是否反对被监护人管理人,或是否倾向于由其他人担任被监护人管理人。
(7)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7) 告知被监护人有权出席根据 (c) 款举行的听证会。
(8)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8) 确定被监护人是否似乎无法出席听证会,如果能够出席,被监护人是否愿意出席听证会。
(9)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9) 告知被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选择,有权由法律顾问代理,如果被监护人无法聘请法律顾问,则有权由法院指定法律顾问。
(10)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10) 确定被监护人是否希望由法律顾问代理,如果是,被监护人是否已聘请法律顾问,如果否,被监护人希望聘请的律师姓名。
(11)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11) 如果被监护人尚未聘请法律顾问,确定被监护人是否希望法院指定法律顾问。
(12)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12) 确定当被监护人未计划聘请法律顾问且未请求法院指定法律顾问时,指定法律顾问是否有助于解决此事或是否有必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13)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13) 考虑第 1821 条 (a) 款 (1) 至 (5) 项(含)中规定的每个类别。
(14)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b)(14) 在可行范围内,考虑调查员是否认为被监护人患有第 811 条 (a) 款中列出的任何精神功能缺陷,这些缺陷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理解和评估其行为与第 1801 条 (a) 或 (b) 款所述任何功能相关的后果的能力,并指出支持该信念的观察结果。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c) 法院应按照第 2002 条的规定审查监护。被监护人应出席听证会,除非根据第 1825 条免除其出席。法院可根据本条对法院调查员的报告采取适当行动。
(d)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d) 根据本条提交的法院调查员报告应按照第 1851 条的规定保密。
(e)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e) 除第 1850 条 (a) 款 (2) 项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在根据 (c) 款进行的审查一年后再次审查监护,此后每年按照第 1850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审查。
(f)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f) 在根据第 2002 条转移后,任何利害关系人首次质疑监护的必要性或法院主动提出此问题时,无论是在根据本条进行的审查中,还是在根据第 3 章(第 1860 条及后续条款)提出的终止监护申请中,法院应推定没有必要设立监护。这一推定是可反驳的,但只能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推翻。法院应明确裁定继续监护是否是保护被监护人所需的限制最少的替代方案。
(g)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g)
(1)Copy 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1(g)(1) 如果本条所述的某项职责与根据 2006 年第 493 号法规(修订了第 1826、1850、1851、2250、2253 和 2620 条并增加了第 2250.4 和 2250.6 条)以及 2006 年第 492 号法规(增加了第 1051 条)所施加的职责相同,则高等法院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之前,无需履行该职责。

Section § 18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协调调查的时间与财务账目的提交。这意味着调查员应尽可能在探访被监护人之前查阅财务文件。这有助于确保他们在评估被监护人情况时拥有所有必要信息。

Section § 18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应向每位受监护人收取费用,用于法院调查员对其进行的任何调查或审查。但是,如果支付这笔费用会给该受监护人或其遗产造成经济负担,法院可以决定不要求全额或部分支付。一般推定,如果受监护人正在领取医疗补助 (Medi-Cal) 福利,那么支付这笔费用确实会造成经济困难,但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

各法院应向该县的每位被监护人收取费用,用于法院调查员对该人进行的任何调查或审查。根据《政府法典》第 (68631) 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向法院偿还该评估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评估的全部或部分会给被监护人或被监护人的遗产造成经济困难。如果被监护人正在领取医疗补助 (Medi-Cal) 福利,则应推定该评估会造成经济困难,但该推定可被推翻。

Section § 18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对被监护人有个人了解的人,请求法院调查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的指控。在此背景下,虐待的定义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如果存在虐待的初步有力证据,法院必须进行调查;但如果在过去六个月内已经进行过调查,法院可能会决定不需要进行新的或全面的调查。

然而,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项资金之前,法院无需启动任何调查。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6(a) 任何利害关系人(定义见第48条)或任何根据第1822条有权收到通知的人,如果他们对被监护人有个人了解,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虐待指控(虐待的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10.07条)。法院应调查所有构成虐待初步证据的此类指控。如果法院调查员在过去六个月内已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给法院,法院可以根据充分理由命令,无需进行新的调查,或进行更有限的调查即可。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1.6(b) 高等法院无需履行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职责,直到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款。

Section § 18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受监护的人(即被监护人)想请求法院终止监护、更换监护人、修改法院命令或重新获得投票权,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报告或其他信息,自行决定终止或更改监护权对被监护人最有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通知被监护人的律师。如果没有律师,法院将指定一名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来帮助被监护人处理案件。

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向法院申请终止监护权,或解除现有监护人的职务,或根据第4章(Section 1870起)制定、修改或撤销法院命令,或恢复投票登记权;或者,如果法院根据法院调查员报告中包含的信息或从任何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认定终止监护权或解除现有监护人职务的审判或听证会符合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应通知被监护人的在案律师(如有),或根据Section 1471指定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以提交申请并在审判或听证会上代表被监护人;如果作出此类指定,则适用Section 1472。

Section § 1853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调查员找不到被监护人,他们必须通知监护人,要求在15天内将被监护人提供出来,或者解释为什么不应该终止监护。如果没有提供被监护人且没有给出正当理由,法院将终止监护,监护人必须清算并移交遗产。

法院可以终止监护,但仍有可能启动新的监护程序。如果需要,法院也可以任命临时监护人。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3(a) 如果法院调查员无法找到被监护人,法院应命令法院调查员向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人送达通知,如果无人身监护人,则向财产监护人送达通知,送达方式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415.10条或第415.30条的规定,或按照法院命令的其他方式进行,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后15天内,将被监护人提供给法院调查员以履行第1851条的目的,或说明不终止监护的原因。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3(b) 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监护人,除非有正当理由说明为何未提供,否则法院应作出此项认定并判决终止监护,如果是财产监护,应命令监护人提交账目并将遗产移交给合法权利人。在听证会上,或此后经进一步通知和听证,在法院结算并批准监护人的最终账目后,监护人可被解除职务,监护人提供的保证金可被免除。
(c)CA 遗嘱认证 Code § 1853(c) 根据本条终止监护不排除启动新的监护人任命程序。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法院根据第4部分第3章(自第2250条起)任命临时监护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