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监管监护权的定期审查
Section § 185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审查监护的程序。通常,法院调查员会在监护开始六个月后进行审查,之后每年审查一次。这包括检查被监护人的福祉以及监护人是否尽职尽责。法院可以根据这些调查结果采取行动,例如举行听证会或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法院也可以在需要时在其他时间审查监护。任何审查听证会都必须发出通知。存在例外情况;例如,这不适用于不在本州的非居民,或涉及缺席者的案件。修正案中规定的一些职责可能要等到立法机关提供资金后才能执行。
Section § 185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发育障碍成年人有限监护的审查。首先,法院必须在监护人被任命一年后审查监护权,之后每两年审查一次。此外,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应他人请求,在正式听证会上提前审查监护权。
在任何审查期间,法院都应考虑是否终止监护权。审查听证会的通知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但是,在州政府为此目的拨款之前,法院没有义务进行这些审查。
Section § 1851
如果需要法院审查,法院调查员将探访被监护人,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无需事先通知监护人。调查员会核实被监护人是否希望终止监护或更换监护人,以及监护是否仍有必要且适合保护被监护人。他们还会通过查看被监护人的护理、生活状况和财务状况,评估监护人是否正在为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调查员会在审查前至少15天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并与相关方分享报告,但敏感信息会保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报告有利于被监护人,法院可以选择发布报告。法律规定了被监护人投票能力的条件,并确保在对其投票资格进行任何更改之前必须满足某些标准。对于有限监护的被监护人,会就继续或调整监护提出建议。法院只有在州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情况下,才需要履行某些新的职责。
Section § 1851.1
本法规概述了当监护申请获得临时批准时,法院指定的调查员的职责。调查员必须访谈被监护人管理人和相关家庭成员,告知被监护人有关监护的情况及其权利,评估被监护人的反对意见或偏好,并确定是否需要或有必要提供法律代理。
法院会定期审查监护情况,首次审查推定为不需要监护,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调查员的报告保密,法院会评估监护是否是限制最少的选择。
法院的某些职责仅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项资金时才适用。
Section § 1851.2
Section § 1851.5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应向每位受监护人收取费用,用于法院调查员对其进行的任何调查或审查。但是,如果支付这笔费用会给该受监护人或其遗产造成经济负担,法院可以决定不要求全额或部分支付。一般推定,如果受监护人正在领取医疗补助 (Medi-Cal) 福利,那么支付这笔费用确实会造成经济困难,但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
Section § 1851.6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对被监护人有个人了解的人,请求法院调查监护人虐待被监护人的指控。在此背景下,虐待的定义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的规定。如果存在虐待的初步有力证据,法院必须进行调查;但如果在过去六个月内已经进行过调查,法院可能会决定不需要进行新的或全面的调查。
然而,在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付专项资金之前,法院无需启动任何调查。
Section § 1852
如果一个受监护的人(即被监护人)想请求法院终止监护、更换监护人、修改法院命令或重新获得投票权,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报告或其他信息,自行决定终止或更改监护权对被监护人最有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通知被监护人的律师。如果没有律师,法院将指定一名公设辩护人或私人律师来帮助被监护人处理案件。
Section § 1853
如果法院调查员找不到被监护人,他们必须通知监护人,要求在15天内将被监护人提供出来,或者解释为什么不应该终止监护。如果没有提供被监护人且没有给出正当理由,法院将终止监护,监护人必须清算并移交遗产。
法院可以终止监护,但仍有可能启动新的监护程序。如果需要,法院也可以任命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