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1970(a) 立法机关认为,在监护权设立后,除调查取证动议以外的不合理呈请书、申请或动议,会营造出可能对被监护人有害的环境,且与保护被监护人的目标不符。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970(b)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391条的规定,如果除被监护人以外的任何人提交终止监护权或指示监护人的呈请书,且该呈请书缺乏依据或旨在骚扰或烦扰监护人,并且该人此前在监护权程序中提交的诉状也缺乏依据或旨在骚扰或烦扰监护人,则该呈请书应成为法院认定该人为缠讼者的理由,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3A篇(第391条起)之目的。为此目的,“新诉讼”一词应包括探视、终止监护权或指示监护人的呈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