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与审判地管辖权和地域管辖
Section § 2200
本法律条文规定,高等法院处理与监护和成年人监护相关的案件。此外,还有一个专门的章节规定哪个州对成年人监护案件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22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居住在加州的人的监护或财产托管案件应该在哪里启动。它规定案件应在需要照护的人居住的县开始。但是,如果对相关人员更有利,也可以在另一个县开始。
Section § 22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某人不是加州居民,您可以在加州何处启动监护或托管的法律程序。
对于人身监护,案件可以在他们当前居住的县或任何符合他们最佳利益的其他县启动。
对于遗产管理,案件可以在他们当前居住的县、他们拥有财产的任何县,或任何对他们最有利的其他县启动。
Section § 2203
如果有人在不同县启动了多个管理某人财产的案件,最先获批的案件优先,并适用于该州的所有财产。其他案件应停止。
如果多个案件涉及在不同县管理某人的照护,最先获批的案件也优先,其他案件应予驳回。
如果遗产管理和照护管理的案件在不同县启动,最先做出裁决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最佳利益,选择哪个县的案件作为主要案件。被选定的程序将管理他们在该州的所有财产,其他案件将被驳回。
Section § 2204
如果有人在一个县申请儿童监护权,而其他县已经有监护权或探视权案件正在进行,那么将适用一些特定规则。如果监护申请是在儿童和监护人已居住至少六个月的县提出的,通常由该县法院处理,除非移交到其他法院对儿童更有利。如果居住时间不足六个月,案件通常会移交到其他法院,除非留在原法院对儿童有利。在做出这些决定之前,相关法院必须相互沟通。
监护权案件中经授权的申请人可以在监护人被指定之前,请求将监护案件移交到监护权案件所在地。指定监护人后,法院需要将此信息告知其他相关法院。法院沟通有具体规则,并且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13年前制定相关的法院规则。
Section § 2205
当法院为儿童指定监护人(包括临时监护人)时,它拥有唯一权力来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直到监护关系结束。然而,这项权力必须服从某些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允许根据特定法律将监护案件与收养案件合并处理。